民主集權制

民主集權制,由中國國民黨提出的術語,為國民黨的組織原則,最初源自列寧提出的民主集中制,歷經孫中山蔣中正的詮釋和應用,應用於中國國民黨黨務系統與中華民國政府中。早期國民黨和中國共產黨對组织原则的解释基本相似,但有不同俄文汉译。国民党未把民主集權制寫入党章,只曾在决议案中明文要求「民主主义的集权」[1]

李登輝任中國國民黨主席期間,進行中國國民黨黨務改造,廢除民主集權制,將中國國民黨轉型為現代民主政黨。

起源

民主集權制是效法列寧民主集中制,列寧提出,共產黨的組織應該基於少數職業革命家,以秘密方式組成有紀律的組織[2]。在聯俄容共時,孫文提出以蘇俄共產黨為師的方向[3],在鮑羅廷的指導下,重新組織中國國民黨,此後民主集權成為中華民國政黨的組織方式直到1987年台灣解嚴取消黨禁。

概論

根據孫中山的「五權憲法」與權能區分理論,政府的權力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權,為「治權」,因此分設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而人民則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的權利,稱「政權」,人民透過國民大會來行使政權。但是在權能區分的理論中,立法院不是西方世界概念的國會,而是屬於政府的專門委員會,由國民大會委託,專職立法[4]。孫中山認為西方代議民主制中,議會權力過大,控制行政機關,是一種國會獨裁或議會專制,主張將監察權與立法權由民選議會獨立出來,由專家行使,不由人民透過議會決定[5][6]

孫中山表述的三民主義思想中的權能區分在於將政治權力交給一群「專門家」來行使,認為人民並沒有能力來讓政治順利運作,但是在這個系統中,人民可以表達自己的想法,讓「專門家」來為他們實行[7]

孫中山之子孫科曾主張國民黨應改採分權制而非集權制[8]。胡漢民則主張應該將政治權力集中在國民黨手中。

1930年代由蔣中正主導的國民黨內部派系如力行社藍衣社,將「民主集權制」採取「領袖制」而具法西斯政黨的組織特色 [9]

1949年國民黨在國共內戰失利後,中華民國政府及國民黨遷至台灣,採取具法西斯政黨色彩的民主集中制,政治權力集中於國民黨,國民黨權力集中於黨主席一人。在李登輝接任中華民國總統及國民黨主席後,進行一連串改革,將政治改造為朝向民主發展,其政治改革目標就是要「退去國民黨革命民主政黨的屬性,廢除民主集權制」,「並建立公平開放的政黨競爭關係」[10]

基本內容

總理孫中山闡釋

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上,孫中山說:

現尚有一事,可為我們模範。即俄國完全以黨治國,比英美法之政黨握權更進一步。我們現在並無國可治,只可說以黨建國。待國建好,再去治他。……其能成功,即因其將黨放在國上。我以為今日是一大紀念日,應重新組織,把黨放在國上。但此說初聽之甚駭人聽聞,其實現在我們何嘗有國?應該先由黨造出一個國來,以後再去愛之。[11]

民國14(1925)年5月24日中國國民黨第三次中央執行委員會發布文告:「去年一月,我 總理召集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其意蓋使本黨依據民主的集權制,建立一組織完成之革命黨;惟組織完成之真正的革命黨,乃能担負完成國民革命之工作。」[12]

總裁蔣介石闡釋

蔣中正論民主集權制:

  • 要知道,我們個人的生命是可以犧牲的,但黨和主義是不可以犧牲的。我們絕對服從黨的指導,不可懷疑和干涉黨的行動,因為本黨是民主集權制,中央黨部若有問題,是要中央自己來解決的,別人絕對不能干涉。[13]
  • 根據民主集權制的原則,本黨政策在討論階段,是民主的,人人都可以發表意見,自由討論;在執行階段是集權的,一經共同決議,必須一致執行,以求行動之統一與力量之集中。行動統一的規律,是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領袖。
    本黨推動工作,採取分工合作,逐級授權,分層負責的方式。無論計劃、執行、考核各種工作,只要上級授權之後,各級就應切實負責,在他職權範圍以內,努力完成其工作,達成其任務。但黨是一個戰鬥性的集團,上級的命令,下級必須服從,保持嚴正的工作紀律,所以既做了一個革命黨員,就應該不怕困苦,不避危險,必須堅決地來負責執行組織的決議,服從上級的命令,貫澈 領袖的意志,像一支有節制的軍隊一樣,這樣自然能夠達成反共抗俄的革命任務。因此,認為服從乃是黨員對本黨革命事業負責的基本條件。所以說:「服從為負責之本」。[14][15]

胡漢民闡釋

胡漢民所作的關於紀律問題案的說明指出[16]

每一党员既有应享之权利,亦有当尽之义务。参与党内一切问题之决议及党外政策之确定,选举各级执行党务之机关,此其权利也。此等全党党员参与共同讨论决议及选举之制度,即所以保证民主主义之实行。讨论既经终了,执行机关既经议决,则凡属党员,均有遵守此等决议案或命令并实行之之义务,此即所谓政党集权制度。

歷史

聯俄容共時,孙中山主张以俄为师,仿照苏聯共产党的组织模式改组国民党[17] ,因此1924年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黨章中規定,國民黨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權制[18],以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為權力中心,將國民黨改組為更嚴密的組織。現行黨章中並沒有提到民主集權制[19]

1925年,通過《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確立以黨領政的方向[20]。在國民黨之外,中共也使用民主集權制的名稱來建立組織[21],但在之後則改稱民主集中制

1928年,北伐之後,胡漢民提出《訓政大綱提要說明書》,認為應該採取軍隊黨化、以黨治政、一黨專政的方向,由國民黨來領導國家。同時提出黨外無黨、黨內無派的口號[22][23]

1930年7月13日,汪精衛起草的《最近黨務政治宣言》中,指責蔣中正(介石)企圖以個人獨裁取代民主集權制。但是他也提出,應提高國民黨的權威,以黨領政。並主張非國民黨黨員不得出任行政官員,認為以黨專政就是民主集權制。

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確定在訓政時期,由國民黨進行以黨領政、以黨治國的方針。

在國共內戰失利,政府及國民黨遷至台灣後,1949年,蔣中正提出《中國國民黨改造方案》,再度強調中國國民黨為民主集權制[24]

1951年,蔣中正再度發表了民主集權制的談話[25]。他的談話內容,與中共黨員施存統在1923年發表的文章類似[26]

註釋

  1. 王奇生. . 上海书店出版社. 2003. ISBN 978-7-80678-050-3 (中文(中国大陆)). 两党对组织原则的解释基本相似,只是俄文汉译时名称略异。国民党未像俄共那样将“民主集权制”写入党章,但在“一大”通过的“纪律问题”决议案中明文规定以“民主主义的集权”。
  2. 劉宇凡. .
  3. 宋淑玉 刘 红. . [2015-08-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4. 桂宏誠《中華民國立憲理論與1947年的憲政選擇》:「眾所皆知,孫中山將權能區分理論正面表述為『人民有權,政府有能』,但若從負面來表述,未嘗不也意味『人民應該有權,但人民不一定有能』。……因此孫中山主張區分政權與治權,即意味了人民主權機關與立法機關應有所區分。」「國民大會為孫中山規畫中的政權機關,實亦即為象徵主權在民的機關,而立法則被歸為政府治能,故成為以院為名稱的治權機關。其次,國民大會的組成分子稱代表,已不若國會議員稱議員,此一改變,也當與國民大會不具有議政功能有關。同樣的,立法院的組成份子稱委員,則與孫中山設計中的立法院為專家立法,且屬政府權能的治權有關。且稱委員,也意味了並非由國民直接選舉產生,而是受國民大會委託,專責立法的人員,故不是象徵主權在民的機關。」
  5. 孫文《國父全書》〈五權憲法〉:「乃二百年前有法國學者孟德斯鳩,他著了一部書叫做《法意》,有人亦叫做《萬法精義》,發明了三權獨立底學說,主張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但英國後來因政黨發達,已漸漸變化。現在英國並不是行三權政治,實在是一權政治。英國現在底政治制度是國會獨裁,行議會政治;就是政黨政治,以黨治國。」
  6. 孫文《國父全書》〈三民主義與中國民族之前途〉:「現在立憲各國,沒有不是立法機關兼有監督的權限;那權限雖然有強有弱,總是不能獨立,因此生出無數弊病。比方美國糾察權歸議院掌握,往往擅用此權,挾制行政機關,使他不得不頫首聽命,因此常常成為議院專制,除非有雄才大略的總統,如林肯、麥堅尼、羅斯福等才能達到行政獨立之目的。」
  7. . [2015-08-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8. 高華. . 香港中和出版有限公司. 1 June 2012: 156. ISBN 978-988-15884-9-4.
  9. 冯启宏. (学位论文).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 187. 1998年 (中文(臺灣)). 其次,在組織原則上革命同志會亦採取「民主集權制」,即在人事、會務問題上,以民主 討論、選舉方式決定,但執行上主張集權。
  10. 李登輝. . 遠流出版. 2013: 308. ISBN 978-957-32-7209-0 (中文(臺灣)). 李登輝的目標是退去國民黨革命民主政黨的屬性,廢除民主集權制
  11. . [2022-11-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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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2022-11-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20).
  14. 蔣中正. . [2015-08-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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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何益忠. . [2015-08-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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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中國國民黨. [2014-12-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8).
  20.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第一條:國民政府受中國國民黨之指導及監督,掌理全國政務。
  21. 1925年中共四大《對於組織問題之議決案》:「擴大黨的數量,實行民主的集權主義,鞏固黨的紀律-黨員們受其所隸屬的區執行委員會,地方執行委員會及支部幹事會的指揮。」,收入《中共中央文件選集》第一冊。
  22. 沈寂. . 秀威出版. 2014年7月: 4–5. ISBN 978-986-326-205-3.
  23. 李杨. . 《开放时代》. 2011年, (第9期).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5).
  24. 中國國民黨改造方案》:「三、黨的組織,採取民主集權制,以選舉結成幹部,以幹部領導工作,以討論溝通意志,以組織決定政策,而少數服從多數之決議,上級反映下級之意見。」
  25. 《先總統蔣公思想言論總集》卷24〈中國國民黨黨員守則〉:「根據民主集權制的原則,本黨政策在討論階段,是民主的,人人都可以發表意見,自由討論;在執行階段是集權的,一經共同決議,必須一致執行,以求行動之統一與力量之集中。行動統一的規律,是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領袖。」
  26. 施存統《本團的問題》:「自蘇維埃制度起到少年共產團止,凡共產主義的一切組織所根據所採取的根本原則,都是『德謨克拉西的中央集權』。簡單說,就是『民主的集中』。本團的組織,也即基於此種根本原則而成立。民主的集中制,有兩種重要精神:一是執行期間的絕對服從,一是任何主張及行動均以多數意見為基礎並得由多數意見加以最後的判決。簡單說,就是一種由下而上的集權制,不是由上而下的專制制。」發表於《先驅》第17號,1923年5月10日。

参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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