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繩返還

沖繩返還日语: Okinawa Henkan */?),日本法律稱為沖繩復歸 Okinawa no Fukki),指的是1972年5月15日美國放弃《旧金山和约》第3条规定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并将该条涉及的所有领土及其领水(即北纬29°以南的日本领土,但已于1953年和1968年提前归还日本的部分除外)的一切和任何行政、立法、司法权归还日本的歷史事件[1]

過程

交接儀式-降旗及升旗
日本國政府方面(升旗) 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方面(降旗)
沖繩縣旗 日本国旗 琉球政府旗幟 美国国旗

在1951年9月8日簽訂的《舊金山和約》第三条裡,日本表示将同意美国向聯合國提出的任何将琉球群岛、大东群岛等北纬29°以南的日本领土提交联合国託管制度的提议,並在美国提出此等提议前,由美國取得以上地区的所有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之后,美國在琉球(沖繩)設立琉球政府,興建軍事基地。然而美國在琉球群岛(沖繩)的施政和对回归日本呼声的打压引發了當地居民的民怨,随之而来的是复归日本运动的愈发高涨。

1951年,琉球日本復歸促進期成會成立,展開縣民連署陳情運動。

1953年,沖繩諸島祖國復歸期成會成立,但是因為美国琉球民政府的干涉被迫解散。[2]1960年,沖繩縣祖國復歸協議會(復歸協)成立。

日本的佐藤榮作政權將“沖繩返還”列入重大課題之列。1970年(昭和45年)12月20日,在沖繩島中部的胡差市發生反对美国统治的胡差暴動。1971年6月17日,美日簽訂《沖繩返還協定[3],把沖繩移交日本。同年12月31日,為確保沖繩法制順利過渡、並整合至日本法制而訂立的《沖繩復歸相關的特別措置法》由天皇公佈生效。

屋良朝苗等復歸贊成派的努力下,美國在1972年5月15日正式將沖繩的管理權移交日本沖繩縣復縣。

1978年7月30日,沖繩縣內的道路通行方向恢復左行制(730),象徵著日本全面重新接管沖繩縣及「法制統一」。然而,駐日美軍依然在沖繩縣擁有大量軍事基地。

参考文献

  1. . [2015-12-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英语).
  2. . [2010-09-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8-13).
  3. . The Ryukyu-Okinawa History and Culture Website. June 17, 1971 [2013-05-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10-04).(英文)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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