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等法院

河南高等法院,是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的二級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行政組織上直屬司法行政部之監督;審級上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

行政機構

省級機構

民國元年(1912年)南京臨時政府設司法部,河南省成立提法使司,內設地方審檢廳、初級審檢廳、典獄科等機構,任命俞紀瑞為提法使。

民國2年(1913年)廢除提法使司,成立河南省司法籌備處,負責全省司法行政。司法籌備處分設二科。第一科職能是:該處職員及未設法院各縣的幫審、管獄員任免懲戒事項;新法院監獄的職員呈請任用事項;典守印信收發檔編纂檔案及一切庶務事項;該處及各項籌設機關的預算決算並款項收支事項;未設法院地方的訴訟費及罰金沒收事項;各項統計報告及未設法院的訴訟月報彙報事項。第二科職能是:各級法院的設置及管轄區域分劃事項;設置或改良監獄事項;司法及監獄教育事項。

同年9月司法籌備處併入高等審檢廳,設立司法行政委員會。民國16年(1927年)6月成立河南省司法廳,任命戴修瓚為廳長。10月,根據國民政府43號令實行高等法院院長制度,河南省司法廳與河南省控訴法院、河南省檢察廳整併為河南省高等法院,院址設在今開封市文廟街。下設3個分院:信陽第一分院,安陽第二分院,洛陽第三分院。掌理司法行政、審判、檢察、律師等事宜,受中央司法部河南省政府雙重領導。高等法院內設書記處掌管司法行政,書記處內設會計科、統計科、人事科、監獄科、總務科、文牘科。直到民國37年(1948年)國民政府撤退,河南省的司法行政工作均由高等法院兼理,對中央司法部負責。

抗戰期間,自民國27年(1938年)6月開封淪陷到民國34年(1945年)8月日本投降為止,河南高等法院分訴訟、行政兩部分,先後撤離開封。訴訟部分遷至襄城、洛陽、盧氏等地;行政部分遷至信陽、三門峽等地,經費按60%發給,人員酌予疏散。抗戰結束後,河南高等法院遷回開封原址。高等法院分院增至6個:郾城第一分院,安陽第二分院,洛陽第三分院,淮陽第四分院,南陽第五分院,潢川第六分院設。民國37年(1948年)各分院改以所在縣市命名,依序分別改稱郾城分院安陽分院洛陽分院淮陽分院南陽分院潢川分院

同年10月中共解放軍第二次攻克開封後,河南高等法院先後遷往商邱、徐州、南京、漢口、信陽、廣州、貴陽等地,民國38年(1949年)10月在貴陽市設立辦事處。除院長毛家祺外,人員已所剩無幾。

地方機構

民國16年(1927年)河南省的鄭縣(鄭州市)、商邱、安陽、新鄉、許昌、南陽、淮陽、汝南、潢川、洛陽、陝縣設立11個地方法院,院內設行政委員會,管理司法行政。全省110個縣有63個縣設立司法處,有37個縣由縣長兼理司法。司法處內設:審判官、承審員,行使審判職務;書記官,負責記錄、編案、文牘、統計及其他事務。另外設有檢驗員、執達員、錄事、庭丁和司法員警等。處內的行政事務和檢察職務均由各縣縣長兼理。到民國36年(1947年)全省各縣已設司法處96個,配備各類人員494人。民國36年(1947年)後,根據全國司法行政檢討會決議,縣司法處陸續改為法院,司法行政由法院院長兼理。該年地方法院15個,司法處96個,監所111個。大部分縣未設法院。

人員設推事3~10人,書記官6~20人,其他人員23~65人;縣設司法處,有主任審判官、審判官、司法委員、承審員、主任書記官、書記官、候補書記官、學習書記官、書記員、執達員、檢驗員、錄事、通譯、法警,一般為10~12人;縣長兼理司法的,設司法承審員1人,協助審理案件,設檢驗員1人,錄事1~3人。

業務機構

監管機構

民國2年(1913年)12月北洋政府公佈《監獄規則》,民國4年(1915年)3月河南將省會開封罪犯習藝所改為河南省第一監獄。監獄內設看守科、囚糧科、罪犯科、齋務科、教誨科、教育科、醫藥科、醫務科、藥務科、衛生科、服裝科、執行科、文書科、仙靈科、帳務科、廚務科、工廠科。民國16年(1927年)10月河南省司法廳裁併入河南省高等法院後,監獄人事許可權歸高等法院院長,監獄官改稱典獄長。民國17年(1928年)10月南京國民政府重新修訂公佈了《監獄規則》,河南省先後建立河南省第二監獄(鄭縣,今鄭州市)、信陽監獄、洛陽監獄和少年監獄。開封、洛陽、鄭縣(鄭州市)、信陽、安陽地方法院和各縣司法處也先後設立看守所和監獄。監所下設三科。一科管文書、收發、會計等;二科管戒護;三科管作業。

民國20年(1931年)根據《反省院條例》,河南省高等法院在開封設立反省院,關押政治犯,院長黃凱

據民國35年(1946年)底統計,河南省建省屬監獄和反省院共6所,地、縣監獄110所。

律師機構

民國元年(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成立後,河南省在開封成立了「河南省律師公會」,始有會員5人,到民國24年(1935年)發展到120餘人,先後推舉李庶瑛宗慶弟崔寅彤梁國斌林祖式胡廷正米文曉為會長。其間,民國16年(1927年)11月河南省高等法院設立「律師懲戒委員會」,專理全省律師的懲戒事務。高等法院院長鄧哲熙兼任主任,委員由院長指定本院庭長或推事兼任。

公證機構

民國9年(1920年)北洋政府開始試設公證機構,民國24年(1935年)7月公佈《公證法》。當時公證處設置於地方法院,公證事務由地方法院辦理。民國29年(1940年)河南省洛陽市、汝南縣、許昌縣法院始設立公證處,開展部分公證業務。到民國36年(1947年)7月全省有公證處16個。

歷任院長

  • 鄭哲熙(1927年 - 1930年)
  • 吳貞纘(1930年 - 1931年)
  • 孟昭侗(1931年 - 1932年)
  • 凌士鈞(1933年 - 1935年)
  • 徐聲金(1936年 - 1940年)
  • 胡績(1940年 - 1945年)
  • 周予孜(1946年 - 1949年)
  • 毛家騏(1949年)

參考文獻

    • 《河南省志 司法行政志》
    前任:
    清朝 河南省高等審判廳
    中華民國 河南省司法機構 繼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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