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審判
法官審判(bench trial;無陪審員審判)是僅由法官來審判,而沒有陪審團來陪審之法庭審判。[1]該法律術語最適用於與簡易程序罪行有關的任何行政聽證會,以此為區分的審判類型。許多法律制度(歐陸法系、伊斯蘭教法)對大多數或所有的案件,或者是某些特定類型的案件會使用法官審判。
在陪審團作出裁斷的同時,法官在僅有法官的審判中也會做出同樣的判決。[2]
英國
英格蘭與威爾士
所有民事審判都是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的,由一位獨立的法官(通常稱為地區法官)審理;而更嚴重的案件或上訴,則是由巡迴法官來審理
簡易刑事審判可由單一地區法官(治安法院)、或至少兩名,但通常為三名治安法官組成的小組審理。
於2003年刑事法第47條確實允許對可起訴罪行進行法官審判、不過很少使用,自立法以來只進行了兩次法官審判。[3]
註釋
參閱
- 法官席位(Bench (law))
- 陪審團審判(Jury trial)
- 英國人權利
- 斯帕夫訴美國案
- 簡易陪審團審判
- 貴族特權
- 裁斷
- 判決
- 捕獲上訴法院
- 捕獲法院
- 受公正審判的權利
- 模擬審判
- 國際仲裁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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