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毘達磨法蘊足論

阿毘達磨法蘊足論》(梵語),又稱《法蘊足論》、《法身經[1]或《法蘊論》[2](Dharmaskandha-sastra),佛教論書,屬說一切有部。漢傳佛教中,相傳作者為大目犍連;根據藏傳佛教及梵文資料,傳說其作者为舍利弗。在說一切有部之中極受重視,被稱為六足論之一。它與分別說部舍利弗阿毘曇論》和赤銅鍱部分別論》的地位相當,它們都本源於更為早期的佛教論書。

概論

梵語,名稱由Dharma()與skandha()組成,原意是一切法的總集。又稱Dharma-skandha-sastra,sastra是論書的意思。其內容對應於《十誦律》所提及的阿毘達磨藏[3],顯示其寫作的年代早於《十誦律》,是說一切有部中極為早期的論書。玄奘弟子相傳,法蘊論為說一切有部中的根源論書,《發智論》與《大毘婆沙論》皆根據此論而作[4]。因為它被認為是六足論之一,所以玄奘漢譯其名為《法蘊足論》。被列入論藏之中。

它主要在於解釋契經內容,屬於較早期的論書。但在其中已經建立三世有說,在五趣眼之外又立中有眼,形成說一切有部獨特論義。

版本

玄奘於唐高宗顯慶四年(659年)在長安譯出,名《阿毘達磨法蘊足論》,分為12卷,共21品。

內容

前半部介紹三十七菩提分法,後半部則分別討論根、處、蘊、界之間的差別。

現代考證

Erich Frauwallner,比較了《法蘊論》與《分別論》內容後,認為《法蘊論》起源於梵文論書與巴利文論書還沒分開的時代,時間可能在阿育王之前。他認為這可以解釋為何《法蘊論》與《分別論》內容有許多相同之處。

印順法師認為,在說一切有部中,法蘊論為最古典阿毘達磨的代表,他舉出《十誦律》與《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都曾引用其中內容[5]。其內容根據古傳阿毗達磨,但已經被加入說一切有部的新論義,如《發智論》創設的九十八隨眠,被編入沙門果品之中,《品類論》的心所法、心不相應行、無為法被編入處品之中,《施設論》的學說也被編入沙門果品。這代表,在發智論時代之後,法蘊論還被增修過數次,因此它的內容有新有舊,不能將它完全視為古傳論書[6]

註釋與引用

  1. 北涼浮陀跋摩譯《阿毘曇毘婆沙論》:「如法身經所說。諸無明決定生行不相離常相隨。是名緣起緣生。若無明不決定生行。或時相離不相隨。是名緣生非緣起。乃至生老死。亦應如是說。」
  2. 唐朝玄奘譯《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集異門論及法蘊論俱作是說。若無明生行。決定安住不雜亂者。名緣起法。亦名緣已生法。若無明生行。不決定不安住而雜亂者。名緣已生法。非緣起法。乃至生除老死應知亦爾。」
  3. 十誦律》:「長老摩訶迦葉。復問阿難。佛何處始說阿毘曇。阿難答言。『如是我聞。一時佛在舍婆提。爾時佛告諸比丘。若人五怖五罪五怨五滅。是人五怖罪怨故。死後譬如力士屈伸臂頃。墮於地獄。何等五。一者殺。二者偷。三者邪婬。四者妄語。五者飲酒。若人五怖五罪五怨五滅。是人五怖罪怨滅故。死後譬如力士屈伸臂頃。生於天上。何等五。一者不殺怖罪怨滅。不偷不邪婬不妄語不飲酒。亦如是怖罪怨滅。』長老摩訶迦葉。問阿若憍陳如。如阿難所說不。答言。長老大迦葉。我亦如是知。如阿難所說。次問長老均陀。次問十力迦葉。乃至次第問五百阿羅漢。末後問優波離。如阿難所說不。答言。長老大迦葉。我亦如是知。如阿難所說。長老優波離。問摩訶迦葉。爾不。答言實爾。如是一切阿毘曇集已。」
    阿毘達磨法蘊足論·學處品第一》:「一時薄伽梵。在室羅筏。住逝多林給孤獨園。爾時世尊。告苾芻眾。諸有於彼五怖罪怨不寂靜者。彼於現世。為諸聖賢同所訶厭。名為犯戒自損傷者。有罪有貶。生多非福。身壞命終。墮險惡趣。生地獄中。何等為五。謂殺生者。……不與取者。……欲邪行者。……虛誑語者。……飲味諸酒放逸處者。……諸有於彼五怖罪怨能寂靜者。彼於現世。為諸聖賢同所欽歎。名為持戒自防護者。無罪無貶。生多勝福。身壞命終。升安善趣。生於天中。何等為五。謂離殺生者。……離不與取者。……離欲邪行者。……離虛誑語者。……離飲諸酒放逸處者。……」
  4. 靖邁《法蘊足論後序》:「法蘊足論者,蓋阿毘達磨之權輿,一切有部之洪源也。……至如八種揵度鶩徽於發智之場,五百應真馳譽於廣說之苑,斯皆挹此涓波,分斯片玉,遂得駕群部而高蹈,接天衢而布武。」
  5. 印順《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在說一切有部中,這代表了最古典的阿毘達磨。如『十誦律』(說一切有部的律藏)說到論藏的 結集,就舉五戒為例,意指本論的第一品。『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說到結集論藏─ ─摩窒理迦,項目也與本論相近。」
  6. 印順《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本論成為說一切有部的論書,如上引述,時間是不會遲於『發智論』的。但自『發智論』撰 集流行以來,說一切有部進入了新的階段。在阿毘達磨論義的弘傳中,『法蘊論』是隨時而有所修訂、增補的。如『發智論』特創的九十八隨眠說,已編入「沙門果品」。『品類論』所綜集 的心所法(相應行),心不相應行,無為法,已編入「處品」。『施設論』新增的文義,也已編入「沙門果品」了。……所以現存的『法蘊論』,是古型的,但受有新阿毘達或──『發智論』、『品類論』等影響。如一概以『法蘊論』 為古型的,那將引起嚴重的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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