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祭
人祭(英語:)是一种古代宗教仪式(祭祀),即用人作为祭品来祭祀神灵,与它相似的仪式有动物祭。在整个人類歷史上,几乎所有文明均出現过以活人作為牲禮的现象,出草獵首是與之密切相關的現象。而在米诺斯、阿兹特克、莫切文化、纳斯卡文化等少部分文明中亦会在人祭过程中食人,虽然这在其他文明的人祭中并非常态。[1]
人祭本身属于原始社会后期遗留下来的习俗,常与族群冲突相关,不能视作奴隶社会的证据。而在鐵器時代,隨著宗教的發展(也就是所謂的「軸心世紀」)在舊世界活人獻祭逐漸減少。到了古典時代,人們已經視活人獻祭為野蠻的風俗;然而在新世界(當時的美洲)和撒哈拉以南非洲,在歐洲人到達前,活人獻祭的習俗依舊廣泛地存在。
一項對過去一萬年間在全球範圍內曾經存在的四百多個社會的研究指出,當社會總人口超過大約十萬人時,人祭會成為導致社會不穩定的一項因素。[2]而在社會總人口超過大約一百萬人時,這種導致社會不穩定的效應會變得特別強烈[3],這種習俗便因為文明發展而隨之消失。另外,在人祭被廢除後,人們開始以動物獻祭或使用人偶獻祭來代替活人獻祭,像是漢人社會在战国秦漢以後以俑代替活人殉葬也包括人祭等。到了現代社會,即便是動物祭,也已經從許多宗教當中消失,活人獻祭更是除了邪教外極端少見的行為。多數的宗教譴責此習俗,且現代世俗法律將活人獻祭視同謀殺,在譴責活人獻祭的社會中,人們可能會使用「儀式殺人」一詞來描述此種行為。[4][5]
各地人祭的歷史
中国
在仰韶文化、齐家文化的遗址中,就出土有带砍斫痕迹的人头骨,这些有可能是人祭的开始。龙山文化的众多遗址中,人祭现象已经相当普遍,当时也流行用人牲“奠基”祭祀土地神。人祭所屠殺的用于祭祀神灵的活人供品,叫“人牲”,人牲通常是战俘、罪犯等。人祭最早出现于原始社会中后期,盛行于商朝和西周时期,在春秋战国逐渐衰落,但即使在秦汉以后也有少量残余。[6][7]
先商和商代早期的人牲比较少见,此后商人受东夷文化的影响逐渐流行人祭[8][9],于武丁时期达到人祭的顶峰,商代晚期又逐渐减少。殷墟王陵遗址中出土的人牲祭祀坑有数百座,杀祭人数的实物总共为两千多,这些人牲实物基本上均为异族战俘[10];但根据甲骨文统计,商代后期所杀人牲总数为一万四千多。武丁时战争较集中而难以吸纳战俘,其所杀人牲总数至少为九千多;当时人祭最多的祭祀坑在小屯乙组第7号宫殿址,这里总共用五百八十五人,甲骨文所记载的一次最多使用的人牲亦为五百多。《甲骨續存》下七四四片则有火焚女战俘以祭天祈雨的卜辭。另外,人祭和人殉是有区别的,人祭大多发生在祭祀坑中,人殉则大多发生在坟墓中。商代的人殉中有一部分是自愿的[10],是死者的亲属和亲兵自杀而为其殉葬;也有一部分人殉是强制性的,会使用战俘或家奴;殷人认为人死了以后都会成为鬼神,在天上可能需要陪伴者,便让死者的亲属、亲兵、家奴等的灵魂去陪伴死者,但商代人祭通常而言仍属于杀敌族战俘告祭祖先的性质。从殷墟的祭祀坑和甲骨文资料来看,商朝后期晚段的文丁、帝乙时期尤其是帝辛时期,人祭和人殉都非常少见了,人祭一般最多仅限于敌族首领并且往往只简单采用焚烧尸体的方式;[11][12][6]殷末的战争仍然很多,战俘来源是很丰富的,人祭和人殉的减少可能与当时鬼神观念的淡化有关。[11][12]殷墟中的人牲现象曾被中国大陆的有奴派学者当成商朝是奴隶社会的基本证据,但这个说法早就受到了广泛质疑,许多学者指出商代人牲绝大多数为战俘,其次主要是罪犯,商代的人祭不能说明当时是奴隶社会。[13][14][15]2013年以来唐际根的团队对1976年发掘的殷墟祭祀坑重新发掘,结合甲骨卜辞与科技考古,进一步否定了这些羌人是奴隶的说法,科技考古研究表明这些羌人战俘被俘虏后并没有在殷墟一带长期生活和劳动。[16][17][13]商代人祭的主要原因是敌族战俘难以被吸纳以及杀祭死刑犯有威慑效果。[15][14]被用于人祭的北羌战俘身体强壮而食量大,释放之则忧其再度扰边,收留之则供养不起,杀之以祭殉实乃生产力低下时代的不得已之举[18]。羌人的体质较其他民族更为强壮从而更不易被俘虏,而商代人祭却反而以羌人战俘为主,更加证明了商代并不是以抓人为目的发动战争。[18]尽管商代的人牲主体并不是奴隶,但学者何驽指出龙山文化的石峁遗址中的大量人牲可能是以买卖的奴隶为主。[19][20]
周武王、姜太公、周公仍然实行人牲祭祀制度,并指责商纣王“昏弃厥肆祀,弗答”、“不恭上帝”、“不肯事上帝鬼神”[21][22][23][24],最终联合殷人守旧派贵族攻灭了帝辛。西周统治者对外征伐频繁,尤其是攻打汉水流域和东部地区时,他们在周朝的陪都洛邑多次举行杀俘献祭仪式。西周前期的洛邑林校祭祀遗址中有几十例人牲牺牲,该祭祀遗址等级地位较高,可能为吸收了殷遗民文化因素的周室小宗所主持进行。[25]西周时期的小盂鼎记载了周康王(一说周昭王)在宗庙里杀祭人牲,人牲来自从鬼方获得的战俘。虢季子白盘记载了周宣王时期的杀俘献祭。西周金文中的献俘礼仪式与甲骨文所见商代献俘礼没有本质不同,战俘如果不被赦免就会被用于祭祀。[26]此外,中国考古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黄展岳和著名古文字学家丁山先生还指出,《周礼·春官·大宗伯》记载西周祭祀仪式极其详细,不仅“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岳”的血祭是以人血为主,其中的槱燎(求雨)、貍沉(祭河)可能也要用到人牲。[6][27]
西周春秋时期的晋国、燕国、郑国、吴国等地也都流行着人祭习俗。北赵晋侯墓地的M8、M64和M93三组墓葬的祭祀坑中都发现有少量人牲坑和空坑,例如M64的夫人墓M62之北的两座祭祀坑各有1具人牲,M93南墓道东侧的M97、M98、M135发现有若干人牲等等,而空坑则被考古人员王迅和研究者宋玲平怀疑是血祭坑。[28][29]M8、M64的年代在西周晚期,M93的年代可能已进入春秋初年。[30]此外在山西曲沃羊舌晋侯墓地M1(春秋早期的晋文侯墓)中也发现10具人牲(当地祭祀坑非常多,当时涉及到可能为曲沃代翼时期的激战和破坏,大多数人牲也未必能保存下来)[31][29]。《左传·僖公二十八年》和清华简《系年》第七章均记载晋文公“献楚俘馘”(既进献战俘也进献战场被杀死的敌人的耳朵[32])。这些实例说明晋国统治者从西周到春秋中期一直都保持着使用人牲祭祀的习俗。西周的祭祀主要在宗庙而并非墓葬进行,“墓祭”仅在重大盟誓等场合采用,因此北赵晋侯墓地的祭祀坑反而集中在有盟誓需求的西周晚期,而三晋地区盟誓过程中使用人牲祭祀的行为一直到战国早期仍然存在,例如侯马牛村古城晋国祭祀遗址中就发现有人牲[33]。西周姬姓贵族在重大盟誓仪式和“墓祭”中会使用人牲也证明了《周礼》和西周金文中记载周人在一些祭祀仪式中会用人是属实的[29][6][26]。除晋国外,琉璃河燕侯墓地M202(西周的一位燕侯墓,已被严重盗扰)亦发现有人牲[34],河南新郑县唐户村3号墓中亦有人牲残骸[35],吴王陵虽未被系统挖掘但已在背山顶墓等地发现人祭实例[36]。西周的宁夏姚河塬遗址的大墓中既有人殉也有人牲,该遗址刚发掘时曾被怀疑是殷遗民墓葬,后来逐渐倾向于这里的上层大墓为周人墓葬,中小墓可能混杂有殷遗民和戎人,周人作为后进性民族会吸收商人和东夷的葬式、腰坑殉狗、殉牲、葬牲、酒器等习俗。[37][38][39][40][41][42][43][44][45]黎城西关西周墓(周代黎国为姬姓诸侯国[46])中的部分殉人包含儿童等难以判断是人殉还是墓祭人牲[47][48],甘肃灵台白草坡西周墓7号墓的人头骨也难以判断是人殉还是人牲[49]。周人先祖是否有人牲习俗尚有待考证,但周人作为后进性民族[38],学习并继承了商人和东夷的人祭习俗,《逸周书·世俘》和《小盂鼎》铭文中所记载的人祭仪式就直接搬用商礼,由于殷末已经人牲较少故而西周春秋时期的人祭规模通常不是很大,而类似的杀人祭祀宗庙的行为即使在秦汉以后也存在。[6][26][50]西周也有人殉的风俗,由于周王陵至今尚未被发现,而对西周诸侯国已发掘的墓葬样本量与春秋战国时期相比仍然要少很多而已发现的西周高等级墓葬大多被严重盗掘,目前所挖掘出的西周墓葬中还只发现数百名殉葬者。[6][7]
东周以来的文献中,《左传·僖公二十一年》:“公欲焚巫兀。臧文仲曰:‘非旱备也。修城郭,贬食省用,务穑劝分,此其务也。巫兀何为?天欲杀之,则如勿生;若能为旱,焚之滋甚。’公从之。是岁也,饥而不害。”说明鲁国原本有用巫师和仰面朝天的残疾人作为人牲祭祀的传统,鲁僖公本来想延续这种做法但被谏止,春秋中期以后人祭开始被批判和摒弃。《左传》还记载春秋晚期鲁国的季平子“用人于亳社”[51],其孙季康子则“以邾子益来,献于亳社”[52],鲁国的亳社与周社的性质和政治地位并无殊异,亳社和周社相并而列、都用来祭祀土地神,鲁国统治者祭祀亳社是“周承殷制”的产物。[53][54]《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记载晋文公“秋七月丙申,振旅恺以入于晋,献俘授馘,饮至大赏”,清华简《系年》第七章则记载晋文公“献楚俘馘,盟诸侯于践土”,《左传·襄公十年》则记载“晋侯有间,以逼阳子归,献于武宫,谓之夷俘。”这些都是晋国统治者沿用殷周的献俘礼和盟誓仪式,与考古发现晋国长期存在人牲现象互为印证。[29][33]《左传·僖公十九年》记载宋襄公“使邾文公用鄫子于次睢之社,欲以属东夷。”,这里的人祭沿用东夷习俗,让东夷诸侯邾文公在夷人的“次睢之社”执行,主要是为了取媚于东夷(商朝人虽受东夷文化影响,但和东夷并不是同一民族[55][8])以谋求东夷各国的支持。《左传·昭公十一年》记载楚灵王“灭蔡,用隐大子于冈山”。《史记·秦本纪》:“于是缪公虏晋君以归,令于国:‘齐宿,吾将以晋君祠上帝。’”秦穆公由于晋惠公忘恩负义,要将其杀死祭祀天帝。秦国的人牲习俗虽与东夷有关,但祭祀天帝恰恰是周代神道设教下的传统,商代只祭祀自然神和祖先神、只贞问“帝”而从不祭祀天帝。[56][57][58][59][60][61]春秋晚期的秦景公墓中亦发现166具殉人和20个人牲。
从春秋戰國开始,人祭和人殉都受到了诸子百家的严厉抨击。西门豹严惩进行人祭的巫师[62],秦獻公下令禁止人殉[63]。西汉以来多位皇帝包括漢高祖劉邦、漢宣帝劉詢等都禁止人殉。但是,人祭和人殉之事仍史不絕書。《史记·陈涉世家》:「为坛而盟,祭以尉首。」可见秦朝末年仍然有人祭。《北史》记载西南少数民族“其俗畏鬼神,尤尚淫祀。所杀之人,美鬓髯者必剥其皮,笼之于竹,及燥,号之曰‘鬼’,鼓舞祀之,以求福利。至有卖其昆季妻奴尽者,乃自賣以供祭焉。”[64]从秦汉到明清时期的内地也偶有人祭现象发生,例如1983年在陕西凤翔发掘了314座隋唐墓, 其中49座墓的墓坑填土中发现有人牲遗骸,共发现112具。其中每墓至少1人, 最多12人。这批人牲或被肢解,或被砍头,或被削足,或被断手;有的还带镣铐,有的尸体扭成一团,显系活埋,他们被分层置于墓坑填土中。这些人牲大约是唐朝中期的战乱中杀俘祭祀亡灵以泄愤。[65][66][6]五代十国时期,后唐庄宗李存勖“系燕父子以组,函梁君臣之首,入于太庙,还矢先王,而告以成功”,也同样类似于商周时期杀敌族战俘祭祀祖先告捷的行为。[67]秦汉以后人祭的主要形式包括杀战俘祭祀宗庙、战场出征之前杀人祭旗、同态复仇和血亲复仇下用敌人首级告慰祖先等,但总体上比较罕见,儘管有些時期出現反複,但隨著社會進步,人祭和人殉都逐漸被摒棄。[6][7]
印度
古印度吠陀时代的婆罗门教有活人祭祀的传统[68],在印度列国时代这种做法受到佛教、耆那教等沙门的反对。但即使到了后世,印度教性力派的少數派別仍有以人體、人血或人頭为祭品,奉獻给时母、難近母等女神的習俗。 卡利卡往世書(Kalika Purana)[69]的第67~78章單獨成為《Rudhiradhyaya》一書,內容提到信徒可以為了取悦女神进行活人獻祭,但必须在战争或緊急危難的情況下,且在進行前必須得到王子的同意。除了人祭以外,《Rudhiradhyaya》還探討了峇厘島的動物祭和左道性力派的儀式。
現代印度仍然有少數人祭案件發生,雖然這在英国殖民统治期就已經被政府禁止。印度的国家犯罪记录局(NCRB)直到2014年才开始收集關於人祭的資料,根據他們的資料庫,2014年至2016年间共發生51起人祭案件,遍布14个邦。[69]
东南亚
東南亞从古代到近代,南島民族的獵首廣泛存在,包含部分臺灣原住民的出草含有祭祖的意味,這些地區要到二戰之後人祭才逐漸消失。
緬甸古代興建大型建築物時,會以生人活埋在地基之下,作為守護神,這種風俗緬人稱為「苗賽」(Myosade),即打生樁。[70]
地中海沿岸
古代苏美尔、巴比伦地區都出现了人祭。古代闪米特人有人牲祭神的习惯,例如燒死孩子祭祀摩洛(Moloch)。《創世記》中有考验亚伯拉罕是否愿意杀独生子献祭耶和华(Jehovah)的故事。
在欧洲古代,人祭至少在5000年前的农业社会已经存在。米诺斯文明和迈锡尼文明都有人祭习俗,其中米诺斯文明的人祭甚至涉及到食人[71][72]。到了古典时代的古希腊、古罗马仍然杀人祭神,罗马共和国执政官克拉苏 (Publius Licinius Crassus Dives) 于西元前97年禁止人殉,但人祭并不等于人殉且历史习俗会有其延续性,直至罗马帝国时期人祭在一些宗教信仰中仍是重要内容,例如用活人祭祀希腊植物神阿多尼斯、罗马冥后神普罗塞耳皮娜等曾十分盛行,死亡和复活成为这些信仰的重要特征。而在羅馬帝國時代的社會上有傳迦太基宗教信徒、德鲁伊教徒、犹太教徒、基督教徒用婴儿祭祀[73][74],使得教徒受到歧視與迫害[74]。近代各個歐洲國家的人祭行為全部消失,最遲立法禁止人祭行為的歐洲國家是黑山,於公元1870年代被黑山親王尼古拉一世立令禁止人祭。
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文献还提到凯尔特人、腓尼基和迦太基也流行人祭。凯尔特人有火烧战俘和罪犯祭祀祖先的做法,类似于中国商周两代的燎祭,而仪式化斩首则是凯尔特人的宗教文化习俗,在考古发掘中得到大量支持。[75][76][77][78]爱尔兰的一些沼泽和高卢人的祭祀圣地中发现了一些人头骨和无头尸体,其中有的是被杀祭的战俘,还有的则是作物严重欠收等自然灾害后,凯尔特国王触犯众怒而被族人杀死用于献祭,国王在死前饱食了最后一餐。[79][80][81][82]腓尼基国王有让王子替代自己被献祭的风俗。考古发现腓尼基和迦太基的人祭规模很大,而且祭品专门以婴儿为主,说明并不是战争中正好掳掠俘获的孩童,不过尽管迦太基的遗址中发现了许多婴儿的骨头,但他们的死因仍然存在争议。[83]在迦太基的一个被命名为“Tophet”的儿童墓地中,估计可能有两万多婴儿被用于献祭。[84]迦太基被罗马摧毁之前的200年时间里,经常焚烧自己的孩童祭祀神灵,以祈求丰收。[8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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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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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緬甸史》,戈·埃·哈威 著,姚梓良 譯,商務印書館,1973年6月出版
- 文章
- "The Practice of Human Sacrifice", Mike Parker-Pear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