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英語:)是1976年国际海事组织(时称政府间海事咨询组织)制订的公约。公约在英国伦敦通过,于1986年12月1日生效,保存人是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2][3]
簽署日 | 1976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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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英国伦敦 |
生效日 | 1986年12月1日 |
締約方 | 55(截至2021年3月2日)[1] |
保存處 | 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
語言 | 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 |
内容
公约对责任限制及其权利、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和分配等作了规定。公约对有关人身伤亡的索赔规定了至少33.3万特别提款权的索赔额度(吨位不超过500的船舶),对其他索赔规定了至少16.7万特别提款权的索赔额度。[2][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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