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地区
湘潭地区为湖南省曾存在过的准行政区——地区,前身为「湖南省第一行政督察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改称“长沙专区”,之后改称“湘潭专区”、“湘潭地区”,1983年2月8日撤销。
长沙专区
湘潭专区
- 1952年1952年9月24日,长沙专区改称“湘潭专区”,驻湘潭市。1952年11月13日,原衡阳专区所属茶陵县、攸县2县及原益阳专区所属宁乡县划入湘潭专区。湘潭专区共辖株洲和湘潭2市,岳阳县、长沙县、望城县、宁乡县、湘阴县、临湘县、浏阳县、平江县、 湘潭县、醴陵县、茶陵县和攸县12县;
- 1953年,湘潭、株洲2市改为省轄市,湘潭专区辖12县;
- 1958年,湘潭市划归湘潭专区,湘潭专区辖1市和12县;
- 1959年3月22日,望城县并入长沙县;3月31日,长沙县划归长沙市;湘潭县交由专区所属湘潭市领导,专区辖1市和10县;
- 1961年,由岳阳县析置岳阳市,属湘潭专区;自茶陵县复置酃县,湘潭县改为湘潭专区直属。专区辖2市、11县;
- 1962年10月30日,撤销岳阳市并入岳阳县;宁乡县划入益阳专区;专区辖1市、10县;
- 1964年9月22日,岳阳、湘阴、平江、临湘4县划入岳阳专区;专区辖1市、6县;
- 1965年7月10日,原属邵阳专区湘乡县划入湘潭专区;专区辖1市、7县;
湘潭地区
- 1970年“湘潭专区”改称“湘潭地区”;地区辖湘潭市及湘潭县、浏阳县、醴陵县、攸县、茶陵县、酃县、湘乡县共计1市、7县,行署驻湘潭市。
- 1980年2月2日,湘潭市升为省轄市。
地市合并
- 1983年2月8日,“湘潭地区”撤销,原湘潭地区部分县、市划入地级湘潭市(省辖市),其他县划出。撤销前辖浏阳县、攸县、茶陵县、酃县、醴陵县、湘潭县和湘乡县共计7县。
- 湘潭县、湘乡县划归湘潭市;
- 攸县、茶陵县、酃县、醴陵县划归株洲市;
- 浏阳县划归长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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