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洲國行政區劃沿革
滿洲國成立於1932年3月1日,地方行政初分為由國務院民政部負責的省、縣制和國務院興安局負責的省、旗制兩個系統。省、縣制系統適用於滿洲國內以農業為主的大部分地區,省、旗制則適用於蒙古族聚居的西部游牧地區。除了上述提到的兩種制度外,滿洲國還實施過特別區制、特別市制等制度。滿洲國省份數目最多時,全國共設有19省。中華民國南京國民政府在二戰後即參考滿洲國的行政區劃,提出東北新省區方案,但未及實施。
下表為滿洲國行政區劃變動情形:
日期 | 新增 | 變更 | 廢除 | 數目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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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3月 | 4省 | ||||
1933年4月 |
(興安北分省) (興安南分省) (興安東分省) |
4省 | |||
1933年5月3日 |
(興安西分省) |
5省 | |||
1933年4月19日 |
長春特別市更名為新京特別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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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7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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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省特別區更名北滿特別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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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2月1日 |
自奉天、熱河析置2省 自吉林析置1省
自吉林、黑龍江析置1省 黑龍江分為3省 興安省分為4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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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省 | |||
1936年1月1日 |
北滿特別區廢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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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7月1日 | |||||
1937年7月7日 |
自安東省東部析置1省 自濱江省東部析置1省 |
12省 | |||
1939年6月1日 |
自北部邊界地帶析置2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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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省 | |||
1941年7月1日 |
自奉天、吉林析置1省 |
15省 | |||
1943年10月1日 |
牡丹江、間島、東安3省併為1省
興安4省併為1省 |
10省 | |||
1945年6月1日 |
東滿總省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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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省 | |||
图集
- 奉天、吉林、黑龙江、兴安、热河5省
- 奉天、吉林、兴安、热河、锦州、安东、间岛、滨江、三江、黑河省、龙江省11省
- 14省
參見
- 滿洲國行政區劃
-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劃沿革
- 東北新省區方案
- 滿洲國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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