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洲國行政區劃沿革

滿洲國成立於1932年3月1日,地方行政初分為由國務院民政部負責的省、縣制和國務院興安局負責的省、旗制兩個系統。省、縣制系統適用於滿洲國內以農業為主的大部分地區,省、旗制則適用於蒙古族聚居的西部游牧地區。除了上述提到的兩種制度外,滿洲國還實施過特別區制、特別市制等制度。滿洲國省份數目最多時,全國共設有19省。中華民國南京國民政府在二戰後即參考滿洲國的行政區劃,提出東北新省區方案,但未及實施。

下表為滿洲國行政區劃變動情形:

日期新增變更廢除數目備註
1932年3月 4省
1933年4月

(興安北分省) (興安南分省) (興安東分省)

4省
1933年5月3日

(興安西分省)

5省
1933年4月19日

長春特別市更名為新京特別市

1933年7月1日

東省特別區更名北滿特別區

1934年12月1日

自奉天、熱河析置2省

自吉林析置1省

  • 間島省

自吉林、黑龍江析置1省

黑龍江分為3省

興安省分為4省

  • 興安東省
  • 興安西省
  • 興安南省
  • 興安北省
10省
1936年1月1日

北滿特別區廢除

1937年7月1日

哈爾濱特別市降為普通市,改隸濱江省

1937年7月7日

自安東省東部析置1省

自濱江省東部析置1省

12省
1939年6月1日

自北部邊界地帶析置2省

14省
1941年7月1日

自奉天、吉林析置1省

15省
1943年10月1日

牡丹江、間島、東安3省併為1省

  • 東滿總省

興安4省併為1省

10省
1945年6月1日

東滿總省撤銷

  • 牡丹江省東安省改設東滿省
  • 恢復設置間島省
10省

图集

參見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