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地區

瑞典地區瑞典語)是傳統上把瑞典劃分的三個區段,每區各自由瑞典舊省組成。這些「地區」並非政府劃定,亦無行政功用。對於這種劃分,甚至沒有特定的稱呼,最常用的稱呼是「國家的部分」()。

Norrland
諾爾蘭
Svealand
斯韋阿蘭
Götaland
約塔蘭

瑞典的三個地區包括:

  • 約塔蘭(),位於南方,人煙最稠密,由10個省組成
  • 斯韋阿蘭(),位於中央,面積最小,由6個省組成
  • 諾爾蘭(),位於北方,面積最大,佔瑞典國土之六成,由9個省組成

由於天氣報告仍採用此劃分,故此三個地區的邊界仍可在電視的天氣圖中見到。

省份

以下列出三個地區各自的舊省份():

約塔蘭斯韋阿蘭諾爾蘭
總面積
(平方公里)
97 841 91 098 261 292

歷史地區

1100至1809年間的瑞典地區:約塔蘭()、斯韋阿蘭()、諾爾蘭()和厄斯特兰()

歷史上,瑞典被劃分為四個地區:約塔蘭斯韋阿蘭諾爾蘭厄斯特兰

  • 厄斯特兰(字面上指「東面的土地」)是瑞典管治下芬蘭的名稱。這地區包括芬蘭的南方和中央部分。
  • 諾爾蘭(字面上就是「北面的土地」)是指瑞典在北方的波的尼亞灣兩岸所得的土地。
  • 史前的瑞典所轄區域只限於斯韋阿蘭和諾爾蘭的南方,而與約塔蘭約塔人敵對。斯韋阿人斯韋阿─約塔戰爭中勝利後,這兩個地區在550-1200年間(時間未有定論)共戴一位瑞典國王,成為一個國家。

在1617年《斯托爾博沃和約》簽訂之前,這些地區的重要性已在歷史和地理擴展,故諾爾蘭可以包括新獲得的北方領土,即右圖上的地色區域。

帝國時代,瑞典設立了更多法院,以紓援1614年於斯德哥爾摩成立的斯韋阿法院的負擔。約塔法院是瑞典第二個同類型法院,1634年於延雪平成立。它由芬蘭的奧布法院(1623年)和當時的瑞典屬土利沃尼亞多爾帕特法院(1630年)繼承。時至今日,瑞典共有六個法院區域:

瑞典於19世紀初於與俄國芬蘭戰爭戰敗,割讓了東部領土。割讓的領土成為了俄羅斯帝國的芬蘭大公國。諾爾蘭自此被一分為二,瑞典屬諾爾蘭仍佔該國的過半國土,但人煙卻遠較中南方稀少。斯德哥爾摩因位處古老領土的中央而被定為國都,在瑞典失去芬蘭後成為國土的東方。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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