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倉
社倉,中国古代中由官府动员、以民间力量为主兴办的一种具有社会保障、互助性质的备荒、救济的仓储。
社倉多设于乡社,也称乡仓。与义仓既相似又有别。义仓起源于汉代,发展成熟于北齐,兴盛于隋唐。北齐征“义租”,在州县设仓存贮,为义仓的先河。社仓大多为民间自营,其谷为地方豪富或一般民家自动输供,平时积贮、灾时赈民。
隋文帝开皇五年(585年)当时工部尚书长孙平奏请于乡社建立义仓,在粮食收获时向各州百姓和军人征粮积贮,以备荒年。[1]此类设仓于社,并由社司管理的义仓就是后代的社仓。当时社仓、义仓无别。唐太宗贞观二年(628年),戴胄奏请仿照隋制,并正式以“社仓”命名,但实际上大多设于州、县。
宋代也有于乡社设立义仓,也称社仓。北宋熙宁年间,知齐州王广渊等建议以户等高低定出粮多少,建置此仓,然未能实行。南宋朱熹等倡设的地方储备借贷粮仓。南宋乾道四年(1168年),朱熹在建宁府崇安县(今福建武夷山市)设社仓,并创立“社仓法”,淳熙八年(1181年)奏行诸路。借常平仓或富人粮于乡社设仓,由富户主持,由都社首、保正及在乡士大夫协同办理,始收息十分之二,利息十倍于本,即不再收息,只收耗粮百之三。因由富豪主管,往往对平民强令白纳息米,还没有除放之期,成为民间祸患。
元朝每社设一仓,由社长主持,名为“义仓”,就是社仓。明世宗嘉靖年间设社仓。让百姓二、三十家结为一社,共推家道殷实而有德行者一人为社首,处事公平者一人为社正。每月初一、十五两次集会,审别户等,上等之家出米四斗,中等二斗,下等一斗。遇有荒年,计户而散。先中下户,酌量赈给,不复还仓。后及上户缺粮之人,酌量给贷,丰年照数还仓。凡给贷,皆登记册籍,以备考核。仓虚,罚社首出一岁之米。嘉靖后废除。
清圣祖康熙十八年(1679年),诏各地乡村立社仓,市镇立义仓。社仓为官督民办,即由地方官劝谕本乡之士民捐输。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准富民能捐谷五石者,免本身一年杂项差徭。有多捐一倍、二倍者,照数按年递免。超过四十石者,分别由州县奖给匾额,捐至二百五十石者,咨吏部给予“义民”顶戴,照未入流冠带荣身。凡给匾额之民家,永免差役。仓米于春季支借,秋成还仓。遇灾荒则赈恤本地贫民。设正、副社长司其出纳,地方吏胥不得干预,但地方官有权稽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