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職議員
職責
按照慣例,至少要有一位主教在議程日開始時領念祈禱文(相同職責在下議院由專職司鐸負責)。主教們經常在辯論中發言,2004年時任坎特伯里大主教的羅雲·威廉斯在辯論中展開量刑立法討論。議案(measure;英國國教會的法案)必須由全院討論,靈職議員扮演著確保他們執行的角色。
成員
英格蘭教會
靈職議員中目前僅有英格蘭教會代表。
靈職議員曾為上議院中之多數,包含英國國教會的大主教、教區主教、修道院長與被允許戴主教冠的小修道院長(prior)。在英格蘭宗教改革最高潮的1539年之後,因為解散修道院運動(Dissolution of the Monasteries)使修道院長與小修道院長無由產生的緣故,僅大主教及主教繼續參與國會。1642年長期國會(Long Parliament)通過《1640年神職法令》(Clergy Act 1640)後,靈職議員全體遭排除於國會之外,但於《1661年神職法令》(Clergy Act 1661)制訂後,又回復國會席位。
《1847年曼徹斯特主教職位法令》(Bishopric of Manchester Act 1847)及之後各項法令進一步限制靈職議員名額。現在,靈職議員不得超出26名,包含英國國教會內最重要的五名教长(具無論資歷而獲得席位的權利):坎特伯里大主教、约克大主教、倫敦主教(Bishop of London)、达勒姆主教與溫徹斯特主教加上其他21名英國國教會中最資深的教區主教(不包含在聯合王國國土外的索多暨馬恩教區與歐洲教區)。
所有前任的坎特伯里大主教,回歸主教身分後不再擔任教區主教,將無一例外的被授予終身貴族與俗職議員(Lords Temporal)席位。
上議院改革
隨著2014年時修訂法律使女性可擔任主教,國會通過《2015年靈職議員(婦女)法令》(Lords Spiritual (Women) Act 2015),在法令通過後的未來10年內,有資格的婦女可填補主教職位的空缺。此法案不適用於高級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