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单位情况

2004年12月31日(普查时间点),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对象为普查对象是在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基本单位包括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结果,共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法人单位516.9万个。其中,企业法人单位325.0万个,机关事业法人单位90.0万个,社会团体法人单位10.5万个,其他法人单位91.4万个。产业活动单位682.4万个,其中,第二产业167.5万个,第三产业514.9万个。个体经营户3921.6万户,其中,第二产业588.7万户,第三产业3332.9万户。

项目 单位数(万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516.9100
企业法人32562.9
机关、事业法人9017.4
社会团体法人10.52
其他法人91.417.7
二、产业活动单位682.4100
第二产业167.524.6
第三产业514.975.4
三、个体经营户3921.6100
第二产业588.715
第三产业3332.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
历次经济普查
第一次经济普查
总体情况
基本单位
基本单位情况
人员就业
企业资本投入
第二产业
工业
建筑业
第三产业
交通邮政业
房地产业
批发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

企业法人单位

与2001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同口径数据比较,企业法人单位数增加了22.3万个,增长了7.4%。其中,国有企业国有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共19.2万个,减少17.7万个,下降48.2%;集体企业集体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共45.6万个,减少40.2万个,下降46.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共40.6万个,增加10.6万个,增长35.2%;私营企业198.2万个,增加65.8万个,增长49.7%;其他内资企业6.2万个,增加2.5万个,增长66.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15.2万个,增加1.3万个,增长9.6%。

项目 单位数(万个) 比重(%)
合计325 100
国有企业17.95.5
集体企业34.310.5
股份合作企业10.73.3
国有联营企业0.30.1
集体联营企业0.60.2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0.3 0.1
其他联营企业0.50.1
国有独资公司10.3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34.5 10.6
股份有限公司6.11.9
私营企业198.261
其他内资企业5.41.7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7.42.3
外商投资企业7.82.4

区域分布

第二、三产业单位半数以上集中于东部地区*注3,单位拥有量自东向西呈递减态势。东部地区拥有法人单位291.0万个,占56.3%;中部地区119.3万个,占23.1%;西部地区*注3106.6万个,占20.6%。东部地区拥有产业活动单位358.3万个,占52.5%;中部地区*注3171.3万个,占25.1%;西部地区152.8万个,占22.4%。第二、三产业法人单位数名列前10位的地区依次为广东江苏浙江山东上海河南四川北京辽宁河北。个体经营户较多的前5个地区为山东河南浙江广东河北

项目 法人单位
(万个)
产业活单位
(万个)
个体经营户
(万户)

合计

516.9682.4 3921.6
北京市22.1 25.447.7
天津市9.310.6 27.5
河北省21.026.2 261.8
山西省13.221.5 81.3
内蒙古区7.1 10.283.4
辽宁省21.226.9 155.1
吉林省8.011.1 76.0
黑龙江省10.214.9 109.0
上海市34.441.1 33.1
江苏省43.149.8 251.6
浙江省40.4 47.7276.3
安徽省15.9 21.5157.2
福建省16.6 21.8133.6
江西省11.5 16.787.9
山东省37.1 50.3290.9
河南省26.8 36.8279.0
湖北省15.8 23.0167.0
湖南省18.0 25.9188.7
广东省43.5 55.2269.8
广西区12.1 18.4146.6
海南省2.3 3.327.4
重庆市8.6 13.084.4
四川省25.7 32.5246.4
贵州省7.8 11.876.3
云南省9.3 15.2114.0
西藏区1.3 1.86.4
陕西省15.3 19.492.9
甘肃省8.5 12.959.0
青海省2.1 3.114.7
宁夏区2.4 3.421.1
新疆区6.4 11.355.7

产业活动单位的行业分布

在产业活动单位中,从事制造业的单位137.5万个,占20.1%;批发和零售业120.2万个,占17.6%;教育59.6万个,占8.7%;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54.4万个,占22.6%。以上四个行业合计占69%。

项目 单位数
(万个)
比重
(%)
合计682.4 100
一、农业*注21.9 0.3
二、采矿业8.81.3
三、制造业137.520.1
四、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业 6.3 0.9
五、建筑业14.92.2
六、交通运输仓储邮政14.6 2.1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 10.71.6
八、批发零售业120.2 17.6
九、住宿餐饮12.5 1.8
十、金融业17.72.6
十一、房地产业15.32.2
十二、租赁商务服务业30.4 4.4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 16.92.5
十四、水利环境公共设施管理业 6.10.9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0.4 1.5
十六、教育59.68.7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社会福利 35.65.2
十八、文化体育娱乐8.7 1.3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组织154.4 22.6

个体经营户的行业分布

个体经营户较为集中的五个行业工业532.3万户,占个体经营户总数的13.6%;交通运输业621.7万户,占15.9%;批发和零售业1831.1万户,占46.7%;住宿和餐饮业293.9万户,占7.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413.8万户,占10.6%。

项目 户数(万户) 比重(%)
合计3921.6 100
工业*注1 532.313.6
建筑业56.5 1.4
交通运输业621.7 15.9
批发和零售业1831.1 46.7
住宿和餐饮业293.9 7.5
房地产业3.8 0.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5.2 0.9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413.8 10.6
教育14.4 0.4
卫生和社会福利业83 2.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6.2 0.9

注释

  • 注1:普查对象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注2:农业包括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此处的农、林、牧、渔业为第二、三产业法人兼营的第一产业活动单位。
  • 注3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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