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性交
網路性交()或稱網路性爱,為利用網路從事牽涉二者或以上,不直接接觸對方的一種虛擬性交。以引起性興奮為目的,展示或描述人類身體或性行动的一種表現,即為“色情視訊、網路色情[1]”的傳播形式之一。該類型行為亦俗稱網交,起始於1990年代網路電子郵件(E-mail)的發明,歷經文字聊天等方式,而成熟發展於網路互動通訊之後。
部分學者對其範圍是否包含「利用網路媒介的集體自慰,是否纳入從事實際性行為的范围」存有爭議。
起源與沿革
網路性爱在定義上,通常是指利用網際網路、牽涉第二者以上,且不碰觸到彼此身體的集體自慰,此間三種條件缺一不可。1990年代,網路電子郵件盛行之後,利用網際網路為媒介的虛擬性交行為才得以出現,而最大的特徵是伴隨互動文字的自慰。之後,該形式性行為因BBS及之後的文字聊天室強調的互動文字對話式特點,更為盛行。不過真正成為完整性行為的模式,是聲音與影像的即時通訊出現。
迄今,網路性交種類隨著網際網路互動環境改進,而有多種形式。不論是電子郵件、BBS、聊天室、視訊軟體,除了少部分商業化及特例,通常為一對一的互相自慰形式。甚至还出现能够通过网络远程操控的性爱器具[2],允许双方相互远程操控对方的器具,来为对方进行自慰的性形式。
法律層面的爭議
1990年代末期,網際網路的興起與日漸成熟的即時通訊軟體(微軟MSN、雅虎即時通、騰訊QQ)出現後,不但使得網路調情普遍,也迅速引起多項爭議:性幻想的非直接接觸性器官的互動自慰並非性交合,網路性交易問題,更涉及西方世界極為重視牽涉未成年人士的性罪行。
美國
一般來說,美國於1996年通過,1998年修正的「通訊內容端正法」(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II)、1998年通過的「兒童上線保護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有效的規範網路調情。其中,不得與十七歲以下對象從事網路調情成為美國明定規範。依其法律精神,網路調情在美國僅用正面表列方式,在某程度上視為性活动之一,除此之外,該举动在法律上不认定作性交。
中國大陸
就中國大陆而言,2005年之前,網路性交與其他網路色情問題相同,並不受到任何箝制。2005年下半年,中國展開掃蕩網路色情,9月並公開審理將網路性交商業化的“九九san情色論壇”組成成員,該組織首腦雖在逃,但其他11名嫌犯均被判有期徒刑,其中,從事網路調情的女性從業員則被判刑四年。該掃蕩為師法美國以保護中國17.6%未成年網民為主。
臺灣
在台灣,法界對於網路性交的定義也有不同的看法。如其他國家或地區對於「與未成年網路性交是否犯罪?」、「經由網路性交索費是否為性交易?」甚至「只有涉及網路性交的行為是否構成外遇?」等問題,都成為台灣法律上灰色地帶。
各界評價
自2000年起,撇開涉及未成年的網路調情外,在各界團體間亦有著正反兩面的評價。此種兩極評價尤以多個婦女運动团体間最為對立。
負面評價
反對網路性交者,則認為此舉動會讓當事者人際關係與心理層面受影響,並相當程度助長性犯罪。部分學者則自行將網路性交歸類於變態的性舉動。
註腳
- - (PDF). 臺北市: . 2005年修訂版: 頁373. ISBN 957-678-430-1.
- . [2012-03-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6-04).
參考網站
- 袁薏晴,網路文化研究之我見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