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立制

联立制Mixed-Member 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MMPR)又稱「補償制」(Top-Up system;Compensatory system)、「德國制」,是单一选区两票制选举制度的一种,更接近于比例代表制,以第二張圈選政黨的票,決定每個政黨最終總席次。德國為採用此制度的主要代表。[1][2][3][4]:22[5][6]

席次分配

2017年德国联邦议院选举選舉結果,顯示了選區代表直接贏得的席位和通過黨派名單獲得的席位。例如,自由民主黨(黃色)沒有贏得一個單一選區; 所有80名議員都是在政黨名單上當選的。

各政黨在全國議會的代表席次,是將全國總應選名額依照各政黨的得票比例分配。在有些聯立制國家,例如丹麥,每個選民只有一張議會代表選票,各政黨提名之候選人的票數加總,就是該政黨的得票數。另一些聯立制國家例如德國,政黨的選票和選舉區代表的選票是分開的,選民可以一票選擇政黨,一票選擇各選區代表;按照各政黨的政黨票得票數,可計算出該政黨在全國議會的總席次,將總席次扣除該政黨在各選區已當選的席次後,即為各政黨比例代表的席次。[7]

以兩票式聯立制為例。假設某次選舉,預計總共應產生100席次,其中60名為分區席次,另外將有40名為比例代表席次。其投票結果和席次計算方式為:

联立制政黨A政黨B政黨C政黨D
政黨票數比例 25%5%40%30%
全國分區當選席次 (15)(6)(19)(20)
政黨總席次計算(預計總席次×政黨票數比例)
政黨總席次 100×25%=25100×5%=5100×40%=40100×30%=30
分配席次計算(政黨總席次-分區當選席次)
不分區比例代表席次 25-15=(10)5<6 (0) 40-19=(21)30-20=(10)
總計
實際總席次 (15)+(10)=25(5)+(overhang)6(19)+(21)=40(20)+(10)=30

總之,計算「聯立制」席次的順序如下:

{區域選舉結果+不分區選舉結果(國會總席次x政黨票率-區域黨得票席) =該政黨在國會所取得所有議席

政黨B在政黨票獲百分之五,它在國會的席次就是100席中的百分之五,就是5席,但政黨B在全國分區議員選舉中卻獲得6席。因為已經超過數額,故B黨將不再獲得任何政黨代表。所以最後,B黨獲得6席。這多出的一席稱為「超額席次」(overhang seats)。

政黨ABCD在本次選舉中總共有101席,超過原先預定的100席,所以採用此制度的議席數多半是不固定的。因此聯立制比較並立制,更加偏向比例代表制

優缺點

優點

  1. 由於聯立制以各政黨得票數為各最終席次之計算依據,不會像並立制可能發生政黨席次和政黨得票數比例不同的結果。

缺點

  1. 總席次是由政黨票得票率決定,分配比例代表席次前,必須先扣除同黨的地區當選席次,不同於並立制中,比例代表席次直接就是政黨票得票率的狀況。若是某政黨於地方選區所獲席次愈多,愈不利於政黨不分區名單候選人,最極端的情形則會造成比例代表候選人通通落選,容易造成政黨內部關係緊張。例如2013年德國聯邦議院選舉自民黨(FDP)和另類選擇黨(AfD)分別取得4.8%及4.7%的政黨票,但因未能跨越5%政黨票門檻,未能進入國會,自民黨更因此失去上屆聯邦議院的全部93個議席。
  2. 小黨可以通過靠政黨票進入議會,使增額席次過多,造成後續聯合政府組成困難。例如在2017年德國聯邦議院選舉,AfD獲得12.6%的選票而成為二戰後進入議院的首個極右派政黨,自民黨(FDP)亦在複雜選情之下以10.7%通過得票門檻重返議會。連同德國綠黨德國左派黨均靠政黨票進入議會,使聯盟黨社民黨席次大幅流失。
  3. 並立制一樣,政黨票和地區票兩張選票是分開計算。若政黨票和地區票議席比例不同,兩大政黨仍可主導議會。如2020年韓國國會選舉,政黨票改以聯立制計算,但單一選區仍佔較大比例。

計算制度

超額席次

前述的政黨B在政黨票獲百分之五,它在國會的席次就是100席中的百分之五,就是5席,但政黨B在全國分區議員選舉中卻獲得6席。因為已經超過數額,故B黨將不再獲得任何政黨代表。

變體

聯立制亦可像並立制度存在變體:例如只有一張選票,席次固定。

採用國家

除了德国之外,還有玻利維亞萊索托以及纽西兰等议会选举采用此种制度。

以前使用

相關條目

參考資料

  1. . Electoral Reform Society. [2017-06-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03).
  2. . Administration and Cost of Elections (ACE) Project. [31 August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07-03).
  3. O’Neal, Brian. . Parliament of Canada. [31 August 20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2-08).
  4. (PDF). Law Commission of Canada: 22. 2004 [2017-06-2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7-10-20).
  5. Forder, James. . Oxford: Oneworld Publications. 2011. ISBN 978-1-85168-825-8.
  6. . International Foundation for Electoral Systems. 2 July 2009 [2017-06-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2-27).
  7. . 20 December 2016 [2023-1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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