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察使
中國
唐朝初年仿汉朝刺史制度设立,赴各道巡察,考核吏治,近於御史。景云二年分置十道按察使,成为常设官员[1]。开元二十年(732年)改称采访使,乾元元年(758年)又改称观察处置使,实为各州刺史的上级,权力仅次于节度使[1],凡有节度使之处亦兼带观察处置使衔。
宋朝节度使淪為虛職,转运使初亦兼领提刑,後乃别设提點刑獄司(四監司之一),遂为后世按察使之前身[1],与唐朝的观察使性质不同,為路一級司法官員。
金朝承安四年(1199年)稱為按察使,掌管一路的司法刑獄。[1]
元朝改按察使為肅政廉訪使[1],簡稱廉訪使,因此按察使俗稱「廉訪」,為道一級司法官員兼監察。
明朝復稱按察使[1]。明朝省級(其實明朝並不置行省,「省」只是民間對三司轄區繼續使用的俗稱)之權力一分為三,由三司分掌,分別是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揮使司,布政使管“民政”,按察使管“刑名”,都指揮使則管“軍事”。
清朝布政使不再是一省长官,是隶属于總督或(及)巡抚的首席省級官員,主管民政赋税;按察使职掌司法依舊不变;都指挥使废置不设。
《尚書》:“汝陳時臬。” 孔穎達《五經正義》:“汝當布陳是法。”後因稱張布刑法為“陳臬”。亦借指司法官。故又稱按察使為“臬臺”、“臬司”。
参考文献
- 徐连达 (编). . 上海: 上海大学. 2010: 425. ISBN 978-7-81118-556-0 (中文(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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