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百祿
生平
熙寧年間
至宋神宗趙頊熙寧二年(即公元1069年)四月初五,原為司門郎中之范百祿改任為吏部郎中[5]。另曾婉拒時為御史中丞的鄧綰舉薦為御史,但不久就被命為江南東路、利州路及梓州路提點刑獄公事,另加集賢院直學士[6]。
任職其間利州武守周永懿被時為利州轉運判官的鮮於侁揭發其貪贓枉法而被流放,所以范百祿續請恢復至道十五路先例,使用文職官員鎮守邊界[7]。
在熊本管治瀘州其間(約公元1073年),有蠻夷首領請降,副將賈昌言打算邀功將其殺害,但范百祿不認同,即往和熊本講述其見解,熊本聽後驚慌地看着范百祿及立即停止了對蠻夷聲討的文書[8]。
七年(即公元1074年),召為諫院同知。同年為旱年,范百祿請示上級要求收還部分不利民之法令,以救民急。另外又論及當時以民眾自行報上田畝數目,用以徵收賦稅的手實法,認為以民眾自行報上,必不以實告。當時十五路內,每五路置三十七將,專責管轄所部兵,用以徵聘平民作為參軍,而范百祿觀察其中,發現當中有稱職的,而不稱職的有十四人,所以范百祿提請希望恢復舊制,而將良才加以訓練,其餘的交付州縣使用。范百祿所提請之事項多數都獲得施行。[9]
曾與另一大臣徐禧審理平民李士寧迷惑童婦生心不軌案,范百祿懷疑李士寧不單迷惑童婦而且有謀逆之心,認為應判處李士寧死罪,但當時李士寧與宰相王安石來往極為密切,而徐禧又頗得王安石青睞,另外李士寧更曾以宋仁宗趙禎御製詩獻給宗室秀州團練使趙世居,所以李士寧被判無罪,范百祿亦因此被貶往宿州任酒監。[10][11]
八年(即公元1074年),沂州平民朱唐狀告前越州餘姚縣主簿李逢謀反,提點刑獄王庭筠認為並無特別證據顯示李逢謀反,但仍然請求上級審核定案,王庭筠認為李逢只是說話帶有指責及妄說吉凶,提請李逢編配之刑。但皇帝趙頊對此案有所懷疑,並派遣御史臺推直官蹇周輔審查治罪。中書省認為王庭筠對此案審理不當,並對王庭筠進行彈劾,王庭筠亦因畏懼自殺而死。李逢詞辭牽連甚廣,連同趙世居、醫官劉育等及河中府觀察推官徐革在內亦被逮捕拘禁。另外趙頊委派御史中丞鄧綰、諫院同知范百祿及御史徐禧會審。最後趙世居被賜死罪,李逢、劉育及徐革被凌遲處死,將作監主簿張靖及武進士郝士宣被判腰斬,司天監學生秦彪及李士寧判杖脊另發配湖南,其餘牽連拘捕者追回官銜,趙世居子孫免於死罪但削除戶籍,舊有審訊此案所有官員亦需查核有否牽涉其中。[12]
元豐年間
元豐二年(即公元1079年)十二月范百祿調任為司門郎中。[13]
宋哲宗趙煦即位,范百祿升遷為中書舍人。司馬光打算恢復差役法而廢去在王安石變法內的免役法,但范百祿認為此事會令患官希望增加犯人,從而增加流配,藉以接受更多賄賂。最後司馬光亦接納范百祿的意見。[15]
元祐年間
元祐初年,李常、孫覺、范百祿、蘇軾及鮮於侁被同時選拔推薦擢升為大理丞及鴻臚丞。[16]
元祐元年(即公元1086年),范百祿為刑部侍郎。當時很多地方官員希望為打鬥令他人死亡之原告但又情有可原者求情,認為他們值得寬恕而不應因為他殺了人就判其死罪,而司馬光認為如果殺人不需要判以死罪那麼法律就被廢棄,范百祿則認為如果案件沒有可疑之處,原告亦不值得憐憫,則不可寬恕,餘下的應可免於死罪,而最後趙煦亦因憐憫求情之原告希望用協商得其中道而贊成范百祿。此例生效之後,有司寇重於寬恕及至五年內有很多原告被免於死罪,所以門下省駁斥此例,希望將寬恕與否歸還中書省定奪,但在范百祿極力爭取之下一直沿用此例。[17][18]
之後范百祿改為吏部侍郎。有議事者提出淘汰胥吏,而呂大防更催促將胥吏廢除一半,范百祿則認為如果立即廢除一半,將會令到很多人因此失業,如果從今開始有離職而不補缺,假以時日始終會有減半之效果。但最後沒有跟隨范百祿的意見。[19]
七月二十三日,蘇軾、胡宗愈、孫覺及范百祿等狀奏,希望趙煦將稱病請求出守蔡州的朝議大夫劉攽留在京師。[20]
二年(即公元1087年)三月二十九日,趙煦不許請求出守的范百祿,認為范百祿言行不偏不倚,希望范百祿留在京師,更賜其為尚書刑部侍郎。[21]
同年六月十二日,趙煦再次不准許范百祿請辭。[22]
到七月,有上級公文達中書省,指責門下侍郎韓維嘗試以范百祿任刑部侍郎為所不正而面奏,但韓維得到呂大防之幫助而開脫。[23]
都水監王孝先建議將黃河走回本來的河道,而呂大防亦贊成,所以到三年(即公元1088年)十一月朝廷派遣吏部侍郎范百祿及給事中趙君錫巡行視察,觀察估量回河利害及畫圖回報[24][25]。范百祿審視之後認為不可回就立即回稟,而且取得先帝宋神宗趙頊詔令勿塞故道並一起呈上。到四年四月尚書省呂大防仍然認為既然塘濼已廢應該回河,但范百祿覺得塘濼有限寇之名,如果回河更有可能有敵人順流而下之憂,加上先帝明詔具在,實不應輕率行動。到最後亦阻止了回河建議。[26][27]
七年(即公元1092年)四月,身為翰林學士之范百祿負責扶助宗正卿。[29]
八年三月因黨爭問題范百祿被罷去中書侍郎職位,另又因與同為中書省之蘇頌被罷免,所以待罪而請求出守但不許。及後御史黃慶基上疏,列范百祿五罪,提請盡早罷黜范百祿。最終趙煦亦准許范百祿離去。[32]
以龍圖閣學士身份出任開封府知府。勤於民事,監獄並無囚犯。僚吏打算以牢獄空著而領功,但被范百祿制止。數月之後被恢復為翰林學士,拜中書侍郎。適逢郊祀年與禮官在趙煦面前爭議應否合祭天地,各執一詞,最後由宰相解決其紛爭。[33]
熙河路安撫使范育進言認為唃廝囉國第三代贊普阿里骨殘酷暴虐而且有病,而湟州邈川吐蕃大首領溫溪心八族打算內附,所以可以計畫將其歸納,但范百祿認為既然阿里骨沒有過犯,而溫溪心虛實未知,無挑釁而動,非上策。又請奏進築蘭州納迷等三城,認為乃必爭之地。兩事趙煦亦聽從范百祿。[3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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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宋史/卷337 |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宋史/卷346 |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文昌雜錄/卷五 |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文昌雜錄/卷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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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傳第九十六‧范鎮傳》:「百祿字子功,鎮兄鍇之子也。」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傳第九十六‧范鎮傳》:「子祖述。」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傳第九十六‧范鎮傳》:「薨,年六十五,贈銀青光祿大夫。」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傳第九十六‧范鎮傳》:「第進士,又舉才識兼茂科。時治平水災,大臣方議濮禮,百祿對策曰:「簡宗廟、廢祭祀,則水不潤下。昔漢哀尊共皇,河南、潁川大水;孝安尊德皇,京師、郡國二十九大水。蓋大宗隆,小宗殺;宗廟重,私祀輕。今宜殺而隆,宜輕而重,是悖先王之禮。禮一悖,則人心失而天意睽,變異所由起也。」對入三等。」
- 《文昌雜錄‧卷五》:「熙寧二年四月初五日以司門郎中范百祿為吏部郎中。」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傳第九十六‧范鎮傳》:「熙寧中,鄧綰舉為御史,辭不就。提點江東、利、梓路刑獄,加直集賢院。」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傳第九十六‧范鎮傳》:「利州武守周永懿以賄敗,百祿請復至道故事,用文吏領兵,以轄邊界,從之。」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傳第九十六‧范鎮傳》:「熊本治瀘蠻事,有夷酋力屈請降,裨將賈昌言欲殺以為功,百祿諭之不聽,往謂本曰:「殺降不祥,活千人者封子孫。奈何容驕將橫境內乎?」本矍然,即檄止之。」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傳第九十六‧范鎮傳》:「七年,召知諫院。屬歲旱,請講求急務,收還法令之未便者,以救將死之民。論手實法曰:「造薄手實,許令告匿。戶令雖有手實之文,而未嘗行。蓋謂使人自占,必不以實告,而明許告訐,人將為仇。然則禮、義、廉、恥之風衰矣。」五路置三十七將,專督所部兵,至許辟置布衣參軍謀。百祿察其中,或以恩澤市,或以瘝敗收,或未歷邊方,或起於群盜,疏列其亡狀者十四人,請仍舊制,將佐顓教閱,余付之州縣,事多施行。」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傳第九十六‧范鎮傳》:「與徐禧治李士寧獄,奏士寧熒惑童婦,致不軌生心,罪死不赦。禧右士寧,以為無罪。執政主禧,貶百祿監宿州酒。」
- 《宋史‧卷二百》:「李士寧者,挾術出入貴人門,常見世居母康,以仁宗御製詩上之。百祿謂士寧熒惑世居致不軌,且疑知其逆謀,推問不服。禧乃奏:「士寧贈詩,實仁宗御製,今獄官以為反因,臣不敢同。」百祿以士寧嘗與王安石善,欲鍛鍊附致妖言死罪,卒論士寧徒罪,而奏「禧故出之,以媚大臣」。詔詳劾理曲者以聞。百祿坐報上不實,落職。」
- 《宋史》:「八年,沂州民朱唐告前餘姚主簿李逢謀反。提點刑獄王庭筠言其無迹,但謗讟,語涉指斥及妄說休咎,請編配。帝疑之,遣御史臺推直官蹇周輔劾治。中書省以庭筠所奏不當,並劾之。庭筠懼,自縊死。逢辭連宗室秀州團練使世居、醫官劉育等、河中府觀察推官徐革,詔捕繫臺獄,命中丞鄧綰、同知諫院范百祿與御史徐禧雜治。獄具,賜世居死,李逢、劉育及徐革並凌遲處死,將作監主簿張靖、武進士郝士宣皆腰斬,司天監學生秦彪、百姓李士寧杖脊,並湖南編管。餘連逮者追官落職。世居子孫貸死除名,削屬籍。舊勘鞫官吏並劾罪。」
- 《文昌雜錄‧卷二》:「元豐二年十二月,以著作佐郎林希為禮部郎中,以范百祿為司門郎中。」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傳第九十六‧范鎮傳》:「元豐末,入為司門吏部郎中、起居郎。」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傳第九十六‧范鎮傳》:「哲宗立,遷中書舍人。司馬光復差役法,患吏受賕,欲加流配。百祿固爭曰:「民今日執事,受謝於人,明日罷役,則以財賂人。苟繩以重典,黥面赭衣必將充塞道路。」光悟曰:「微君言,吾不悉也。」遂已。」
- 《宋史‧列傳第一百五‧常安民傳》:「元祐初,李常、孫覺、范百祿、蘇軾、鮮於侁連章論薦,擢大理、鴻臚丞。」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傳第九十六‧范鎮傳》:「元祐元年,為刑部侍郎。諸郡以故斗殺情可矜者請讞,法官曰:「宜貸。」光曰:「殺人不死,法廢矣。」百祿曰:「謂之殺人,則可;若制刑以為無足疑,原情以為無足憫,則不可。今概之死,則二殺之科,自是遂無足疑憫者矣。」時又詔天下獄不當讞而輒讞者抵罪。有司重於請,至枉情以求合法。百祿曰:「熙寧之法,非可疑可憫而讞者免駁勘,元豐則刊之,近則有奏劾之詔,故官吏畏避,不憚論殺。」因條五年死貸之數以聞。門下省猶駁正當貸者,又例的在有司者還中書,百祿又爭之,後悉從其請。」
- 《東坡全集‧范百祿刑部侍郎》:「敕。朕哀敬五刑,期協中道。論者誌於殺,惟殺之務,則深而失情;讞者誌於生,惟生之知,則玩而廢法。朕欲情法兩得,生殺必中。非俗吏之所能,思古人而永嘆。爰試以事,乃得其人。具官范百祿,少以異材,輔之篤學。昔奉大對,有守禮憂國之言;旋為爭臣,有責難愛君之意。必能參用經術,折中人情。民自以為不冤,汝當務致此者;吾必也使無訟,朕亦將庶幾焉。可。」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傳第九十六‧范鎮傳》:「改吏部侍郎。議者欲汰胥吏,呂大防趣廢其半,百祿曰:「不可。廢半則失職者眾,不若以漸消之,自今闕吏勿補,不數歲,減斯過半矣。」不聽。」
- 《東坡全集‧乞留劉攽狀》:「元祐元年七月二十三日,朝奉郎試中書舍人蘇軾同胡宗愈、孫覺、范百祿等狀奏。右臣等伏見朝議大夫直龍圖閣劉攽,近自襄陽召還秘省,旋以病,乞出守蔡州。自受命以來,日就痊損,假以數月,必復康強。謹按攽名聞一時,身兼數器。文章爾雅,博學強記;政事之美,如古循吏;流離困躓,守道不回。此皆朝廷之所知,不待臣等區區誦說。但以人才之難,古今所病,舊臣日已衰老,而新進長育未成,如攽成材,反在外服,此有志之士。所宜為朝廷惜也。欲望聖慈留攽京師,更賜數月之告,稍加任使,必有過人。臣等備員侍從,懷不能已,冒昧陳論,伏候誅譴。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 《東坡全集‧賜尚書刑部侍郎范百祿乞外任不允詔(元祐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敕百祿。成王命君陳:「商民在辟,予曰辟,爾惟勿辟,予曰宥,爾惟勿宥,惟厥。」古之有司,與天子相可否蓋如此,而況公卿之間,議有異同,而不盡其說哉!例在中書,與在有司,固宜審處,歸於至當。而卿遽欲以此去位,非古之道也。其益修厥官,以稱朕意。」
- 《東坡全集‧賜新除試吏部侍郎范百祿辭免恩命不允詔(元祐二年六月十二日)》:「敕百祿。夫以天官之貳,治夏卿之選。簿書繁重,條格紛委。茍非其人,則士之失職而無告者多矣。朕難其材,不以輕授。卿有應務之敏,而行之以勤,有守官之亮,而濟之以通。往行其志,何以辭為。」
- 《續資治通鑑》:「元祐二年七月壬戌,御劄付中書省曰:“門下侍郎韓維,嘗面奏范百祿任刑部侍郎所為不正。輔臣奏劾臣僚,當形章疏,明論曲直,豈但口陳,意欲無跡,何異奸讒!可罷守本官,分司南京。”呂公著上疏言:“自來大臣造膝密論,未嘗須具章疏。維素有人望,忽然峻責,罪狀未明,恐中外人情不安。”呂大防亦以為言。」
- 《續資治通鑑》:「元祐三年十一月,甲辰,遣吏部侍郎范百祿、給事中趙君錫相度回河利害,畫圖聞奏。」
- 《宋史‧卷十七‧本紀第十七‧哲宗一》:「元祐三年十一月甲辰,遣吏部侍郎范百祿等行河。」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傳第九十六‧范鎮傳》:「都水王孝先議回河故道,大防意向之,命百祿行視。百祿以東流高仰,而河勢順下,不可回,即馳奏所以然之狀,且取神宗詔令勿塞故道者並上之。大防猶謂:「大河東流,中國之險限。今塘濼既壞,界河淤淺,河且北注矣。」百祿言:「塘濼有限寇之名,無禦寇之實。借使河徙而北,敵始有下流之憂,乃吾之利也。先帝明詔具在,奈何妄動搖之。」乃止。」
- 《宋史‧卷九十二‧志第45‧河渠二》:「元祐四年四月戊午,尚書省言:「大河東流,為中國之要險。自大吳決後,由界河入海,不惟淤壞塘濼,兼濁水入界河,向去淺澱,則河必北流。若河尾直注北界入海,則中國全失險阻之限,不可不為深慮。」詔范百祿、趙君錫條畫以聞。」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傳第九十六‧范鎮傳》:「俄兼侍讀,進翰林學士。為帝言分別邪正之目,凡導人主以某事者為公正,某事者為奸邪,以類相反,凡二十余條。願概斯事以觀其情,則邪正分矣。」
- 《續資治通鑑》:「元祐七年四月皇伯祖判大宗正事高密郡王宗晟攝太尉,充納成使,翰林學士范百祿攝宗正卿,副之。」
- 《續資治通鑑》:「六月辛酉,以尚書左丞蘇頌為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尚書右丞蘇轍為門下侍郎,翰林學士范百祿為中書侍郎,翰林學士梁燾為尚書左丞,禦史中丞鄭雍為尚書右丞,韓忠彥知樞密院事,戶部尚書劉奉世簽書樞密院事。」
- 《宋史‧卷十七‧本紀第十七‧哲宗一》:「七年六月辛酉,以呂大防爲右光祿大夫,蘇頌爲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韓忠彥知樞密院事,蘇轍爲門下侍郎,翰林學士范百祿爲中書侍郎,翰林學士梁燾爲尚書左丞,御史中丞鄭雍爲尚書右丞,戶部尚書劉奉世簽書樞密院事。」
- 《續資治通鑑》:「元祐八年三月中書侍郎范百祿罷。蘇頌既罷,百祿以同省,待罪請外,不許。御史黃慶基上疏,列百祿五罪,又言洛黨雖衰,川黨複盛,請早賜罷黜以離其黨與。百祿遂力求去,許之。初,罷百祿,不除職,梁燾以為言,乃除資政殿學士、知河中府。」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傳第九十六‧范鎮傳》:「以龍圖閣學士知開封府。勤於民事,獄無繫囚。僚吏欲以圄空聞,百祿曰:「千里之畿,無一人之獄,此至尊之仁,非尹功也。」不許。經數月,復為翰林學士,拜中書侍郎。是歲郊祀,議合祭天地,禮官以「昊天有成命」為言。百祿曰:「此三代之禮,奈何復欲合祭乎?『成命』之頌,祀天祭地,均歌此詩,亦如春夏祈谷而歌《噫嘻》,亦豈為一祭哉?」爭久不決,質於帝前。宰相曰:「百祿之言,禮經也;今日之用,權制也。陛下始郊見,宜以並事天地為恭。」於是合祭。」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傳第九十六‧范鎮傳》:「熙河范育言:「阿里骨酷暴且病,溫溪心八族皆思內附,可以計納。」百祿曰:「中國以信撫四夷,阿里骨未有過,溪心虛實未可知,無釁而動,非策也。」又請進築納迷等三城,百祿曰:「是皆良田,為必爭之地,我既城之,若賊騎時出,我何以耕?後雖欲棄之,為費已甚,亦不能矣。」帝皆從之。」
- 《宋史‧卷三百三十七‧列傳第九十六‧范鎮傳》:「右僕射蘇頌坐稽留除書免,百祿以同省罷為資政殿學士、知河中,徙河陽、河南。薨,年六十五,贈銀青光祿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