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田
歷史
北魏均田制遭到破壞後,莊園制陸續填補此一制度,唐代有勛貴莊田,如內莊宅使所轄莊田,親貴按爵所授田,中唐後庶民地主土地所有權進一步確立,土地國有化遂變成土地私有,五代後周太祖時官田「悉以分賜見佃戶充永業」,北宋則陸續增設屯田抵禦契丹,由屯田使、提學官及營田司掌管,後江淮兩浙也設置民屯,以回復東漢、兩晉的職田和學田,北宋曾設置佔天下墾田72分之1的官田[2],南宋則擴展到15分之1[3]。元代則在此一基礎上大量設置官牧場。
沿襲明清與變化
明清時期的莊田,是指將官府持有的官田或所侵占的民田連同原耕作農民,按照爵位高低、分別多寡而收歸君主或賞賜王公勳戚持有[1]。
明初接收元朝遺留的官田(主要在江南)和牧場,華北各省地廣人稀,總人口一千多萬還比不上山多田少的日本人口,故多設軍屯、商屯、官屯,招民墾荒,撥歸皇室的稱皇莊,如上林苑監土地,上林苑署即皇莊不隸京府[4]。英宗時,没收曹吉祥地为宫中庄田,皇庄之名由此始[5]﹔授與王、公、勛戚的稱官莊,明仁宗多赐赵王朱高燧田园80顷,开亲王赐予庄田之風。石亨在怀来有地1700余顷[6]。
到清代,撥歸皇室內務府的稱皇室莊田,共有五百四十四莊,初計一萬三千七百七十二顷田地[7],嘉慶時增至三萬五千餘顷[8],授與親王、郡王等勛貴的稱宗室莊田,又有八旗宗室莊田,世袭不纳赋税。此制度沿襲至20世紀初。該種土地不受行政系統管轄,由土地所有權人負責管理,其土地免田賦,其佃戶多免徭役,但須為莊田主人服勞役。地方官員不僅不可買賣及收賦收租,也對田地傳襲等細節不可干涉。
明代除親王莊田永為世業外,皇戚、勛臣的莊田有退田制度。嘉靖二十九年(1550)規定,凡公主國公以下莊田,世遠者保留原田3/10,其餘退還國家。隆慶二年(1568)規定:勛臣五世限田200頃,戚畹700頃至70頃有差。萬曆十六年(1588年)規定:皇后之親,傳派五世,准留100頃為世業;駙馬傳派五世,准留10頃供主祀;諸妃家,傳三世即儘數還官。清代莊田則均為永業田。
分類
莊田有四類:
注釋
- 中国古典经济学理论辑要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李志荣主编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7年02月 ISBN 978-7-5095-7216-0
-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4:“天下总四京十八路,田四百六十一万六千五十六顷,内民田四百五十五万三千一百六十三顷六十一亩,官田六万三千三百九十三顷。右此元丰间天下垦田之数”
- 《历史研究》编辑部编:《中国历代土地制度问题讨论集》第493页,三联书店1957年。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第0046卷
- 《明史》卷七七,《食货一》
- 《明英宗实录》卷三○九。
- 《淸代經濟簡史》張研 p.97
- 鄭天挺《清史》P.297ISBN 9867938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