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宪法

菲律宾宪法菲律宾的最高法律

其最终草案于1986年10月12日由宪法委员会完成,并于1987年2月2日在公投中通过实行。

建立“菲律宾共和国”的最早宪法,即1899年的马洛洛宪法,由于美国的入侵和没有得到国际公认,在整个菲律宾从未得到充分实施。历史上只有三部宪法有效地统治了该国:1935年的“英联邦宪法”,1973年的“宪法”和1986年的“自由宪法”。

1986年3月25日,科拉松·阿基诺通过法令裁决和人民力量革命成为总统,废除了马科斯政权期间通过的1973年宪法的许多条款。包括一院制立法机构(Batasang Pambansa),总理办公室以及赋予总统立法权的条款。这部宪法通常被称为“自由宪法”,只是作为一部临时宪法,旨在确保人民的自由和恢复民主统治。不久,一个宪法委员会被要求为该国起草新宪法。

制宪委员会由来自不同背景的人员组成,包括众议院成员、最高法院大法官、罗马天主教主教、反对马科斯政权的政治家。委员会选举前最高法院副法官塞西莉亚·穆尼奥斯·帕尔马为总统。委员会会议期间有几个问题饱受争议,包括政体,是否废除死刑,是否保留美国在克拉克苏比克的基地,以及是否将经济政策纳入宪法。委员会于1986年10月12日完成了最终草案,并于10月15 日提交给了Corazon Aquino。该宪法于1987年2月8日在全国公民投票中得到批准。

2018年7月4日,菲修宪委员会的22名法官全票通过《联邦宪法草案》,提议将政体改为联邦制。[1]

參考資料

  1. 赵建东. . 国际新闻_环球网. 2018-07-05 [2019-03-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3-01)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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