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稱消保處,1994年7月1日成立時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是中華民國行政院院本部單位,專責消費者保護政策之研訂審議及協調推動、《消費者保護法》之解釋及研修、重大消費事件之協調處理等事項。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Department of Consumer Protection(英語)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所屬部門行政院院本部
主要官員
處長鍾瑞蘭
副處長陳星宏
任命者行政院院長
成立沿革
成立日期1994年7月1日
聯絡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1號(行政院中央大樓
電話02-3356-6500

簡介

依據1994年1月11日總統令公布的《消費者保護法》第40條第1項明定:「行政院為研擬及審議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與監督其實施,設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40條第2項明定:「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行政院副院長為主任委員,有關部會首長、全國性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全國性企業經營者代表及學者、專家為委員。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每一任主任委員都是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另同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在全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均依法設有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者保護官及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推動各項消費者保護工作。

行政院消保會為了便利消費者諮詢及申訴,設置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消費者有需要時,祇要使用按鍵式電話撥打「1950」,就可以轉接至所在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有專人提供服務。另在其官方網站上亦建置有線上申訴系統,消費者可以直接在網路上提出申訴;系統將會協助轉送到主管之縣市政府去處理,消費者並可以隨時查詢案件處理之進度。

此外,為了讓消費者能有效因應日趨複雜的消費問題、維護自身權益,行政院消保會特別結合在1996年推動的“消費者三不運動”及國際社會提倡的消費者八大權利及五大義務內容,於2004年7月1日發起「消費新生活運動」,彙整出消費新生活「三不、七要」十大守則:「危險公共場所,不去;標示不全商品,不買;問題食品藥品,不吃。消費資訊,要充實;消費行為,要合理;消費受害,要申訴;1950專線,要記牢;消保活動,要參與;爭取權益,要團結;綠色消費,要力行。」為了加強宣導,2005年開始,消保會每年舉辦橫跨全年度、多樣化、針對不同消費族群的一系列宣導活動,以提昇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

沿革

  • 1994年1月11日,行政院成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另在全國各縣市政府依據各縣市自治條例,消費者保護業務屬地方自治事項,設置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者保護官及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
  • 2000年,行政院開始推動的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法過程中,或有將行政院消保會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合併,或有併入經濟部,或併入行政院院本部之議。
  • 2010年1月1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2月3日總統令公布實施;設計上,由行政院主導消費者保護政策,原行政院消保會業務移入行政院院本部,不再由產官學共組委員會議主導消費者保護事項之決議。
  • 2012年1月1日,行政院消保會走進歷史,其業務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承接,辦公室從臺北市士林區基河路12號(基河大樓)遷回行政院中央大樓;另外,行政院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取代原行政院消保會之委員會議,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惟該會議僅是提供行政院有關消費者保護事項之諮詢建議,並無決議權限。

歷任首長

消保會主任委員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

任別 姓名 就職時間 卸任時間
1徐立德1993年2月27日1997年9月1日
2章孝嚴1997年9月1日1997年12月11日
3劉兆玄1997年12月11日2000年5月20日
4游錫堃2000年5月20日2000年7月27日
5張俊雄2000年7月27日2000年10月6日
6賴英照2000年10月6日2002年2月1日
7林信義2002年2月1日2004年5月20日
8葉菊蘭2004年5月20日2005年2月1日
9吳榮義2005年2月1日2006年1月25日
10蔡英文2006年1月25日2007年5月21日
11邱義仁2007年5月21日2008年5月6日
代理張俊雄2008年5月6日2008年5月20日
12邱正雄2008年5月20日2009年9月10日
13朱立倫2009年9月10日2010年5月17日
14陳冲2010年5月17日2011年12月31日
消保處處長
任別 姓名 就職時間 卸任時間
1劉清芳2012年1月1日2023年3月30日
2鍾瑞蘭2023年3月30日現任

外部連結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