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是2022年(中華民國111年)間由中華民國憲法法庭審理的違憲審查案件。

中華民國憲法法庭判決
111年憲判字第17號
案由聲請人因審理原住民身分事件,認應適用之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規定違憲,聲請解釋憲法,請求宣告法規範違憲。
聲請日期2020年4月28日
言詞辯論日期2022年6月28日
判決日期2022年10月28日
關係人
聲請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許宗力
參與大法官蔡烱燉黃虹霞吳陳鐶蔡明誠林俊益許志雄張瓊文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謝銘洋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
主筆大法官黃虹霞
相關法條
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
意見書
協同意見書許志雄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謝銘洋加入)、蔡宗珍林俊益張瓊文加入)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

本案的背景是,屬於臺灣平埔族群西拉雅族族人萬淑娟等(Uma Talavan),欲依中華民國原住民身分法》登記為「平地原住民」身分,被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不符該法第2條對「平地原住民」登記期限規定為由不允許。萬淑娟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原住民族委員會。審理過程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法官認為本案應該適用的《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登記期限規定有違反憲法的疑義,向司法院申請解釋憲法

案件於2022年6月28日進行言詞辯論,2022年10月28日宣判。憲法法庭認為,憲法所保障的「原住民族」並不限於「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具有「民族文化特徵」、「族群認同」及「客觀歷史紀錄」三項判準的其他臺灣南島語族,也屬於「原住民族」。憲法法庭亦認定《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對原住民的定義違反憲法,並要求相關機關於3年內完成修法或另訂新法,否則符合上述標準的民族,可以依其意願,向政府申請認定為原住民族。

判決由大法官黃虹霞主筆,許志雄、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謝銘洋加入)、蔡宗珍(林俊益及張瓊文加入)提出協同意見書。15位大法官對於主文罕見地一致同意,至於判決理由,部分大法官如黃昭元未完全認同。

案件背景

改制為臺南市之前,原臺灣省臺南縣政府2009年開放西拉雅族人登記為平地原住民,但原住民族委員會函文指出,法定原住民僅限臺灣省政府在1950-1960年代間登記者,否則不可以依照《原住民身分法》規定,申請登記為原住民族。萬淑娟(Uma Talavan)等西拉雅族人不服,起訴原住民族委員會,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經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北高行更審。北高行更一審認為,應該適用的《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尤其後段)規定原住民族限於特定時間內登記者,才可取得原住民族身分,可能違反憲法對平等權保障的意旨,於是向司法院申請解釋憲法。[1][2]憲法訴訟法》施行後,續由憲法法庭審理。

判決內容

該案判決主文分為三項,分別是:[3]

  1.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所保障的「原住民族」,應包括既存於臺灣的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除了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的「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只要(1)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仍存續,(2)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且(3)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的其他臺灣南島語系民族,都可以依照各民族的意願,申請核定為原住民族。該民族所屬成員,可以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2. 《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對原住民的定義,僅限於「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不包含符合上述要件的其他臺灣原住民族,導致這些原住民(族)的身分沒受到中華民國法律的保障。在此範圍內,違反了該國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等意旨。
  3. 相關機關應該於該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依照判決的意思,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或另定特別法,就上述同屬南島語系民族的其他臺灣原住民族,他們的認定要件、所屬成員的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事項,給予明文規範。如果在3年內未完成修法或立法,只要是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其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經註記為「」或「」,釋明其所屬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依然存續,且其所屬民族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的,在修法或立法完成前,都可以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依該判決意思認定其民族別。

判決理由

判決理由認為,北高行法官聲請釋憲,主要認為相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的意旨。憲法法庭則是認為,該案爭點在於:憲法上所謂的「原住民(族)」應該如何解釋。[4]

對此,憲法法庭認為,由憲法文義及修憲意旨觀察,憲法沒有特別將所欲保護之「原住民族」,限定在《原住民身分法》所稱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的族群範圍。由臺灣歷史脈絡觀察,除日治時期所稱「高山(砂)族」外,尚有其他南島語系民族(平埔族)存在。[5]

至於如何認定其他南島語系民族,憲法法庭認為,日治時期戶口調查詳盡,就當時戶口調查簿的註記,可作為客觀證明。然而,憲法增修條文特別要保障原住民及原住民族集體身分認同,且其內涵主要就是文化認同,故保障範圍應限縮於文化特徵存續、成員仍有族群認同的民族。[6]

大法官意見

憲法法庭由15位大法官組成。本案中,所有大法官罕見地一致同意主文判決立場。[7]判決由大法官黃虹霞主筆,許志雄、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謝銘洋加入)、蔡宗珍(林俊益及張瓊文加入)五位大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8]

對於判決相關規定違憲的理由論述,大法官黃昭元持不同看法。他認為:本案聲請釋憲的法官主張《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有關平地原住民身分認定有登記期限部分,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憲法第7條)等規定,判決卻是認為第2條欠缺對其他原住民族身分的保障。也就是,本案「聲請法院表面獲得違憲宣告,但提出的違憲理由其實並不成立」,是違憲審查史上的特例。[2]

判決影響

肯認平埔族群可以被認定為原住民族

憲法法庭判決中,指出一個民族是否屬於臺灣原住民族,有「民族文化特徵」、「族群認同」及「客觀歷史紀錄」三項認定標準。[1]由於《原住民身分法》中,已明文肯認高山族(又分為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原住民族身分,本案主要意義是平埔族群可以依此標準申請認定為原住民族。[9]

不過,對於取得原住民(族)身分後,參政權的保障與其他福利、優惠措施,憲法法庭則未予置喙。由於當時中華民國法規範中,對原住民(族)的優惠達一百餘種,憲法法庭交由行政、立法機關自行依照民主程序修法,完善配套。[9]

對西拉雅族人的影響

判決並未明文支持西拉雅族主張自身為平地原住民族一事,也沒有直接認定他們是原住民族。[1]亦即,西拉雅族並不因此判決,而當然享有憲法增修條文保障的參政權(立法院平地原住民席次)。[9]

促使相關機關修法或立法

憲法法庭要求相關機關,3年內須以《原住民身分法》修法或另定特別法方式,妥善處理對原住民族認定的問題。中華民國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表示,將從速徵集各界意見,依照憲法法庭的意思處理。[1]

參見

參考資料

  1. 林長順; 楊淑閔. . 中央通訊社. 2022-10-28 [2022-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07).
  2. 王宏舜; 葉冠妤; 吳淑玲. . 聯合報. 2022-10-29 [2022-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02).
  3. 憲法法庭 2022,主文部分
  4. 憲法法庭 2022,理由部分,第22段
  5. 憲法法庭 2022,理由部分,第23-31段
  6. 憲法法庭 2022,理由部分,第20、32-37段
  7. 林偉信; 郭吉銓. . 中時新聞網. 2022-10-28 [2022-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28) (中文(臺灣)).
  8. 憲法法庭 2022,主筆大法官記載部分、意見書部分
  9. 嚴文廷; 張子午. . 報導者. 2022-10-28 [2022-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09).

參考文獻

  • . 憲法法庭. [2022-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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