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世英
許世英(1872年9月10日—1964年10月13日)[1],字静仁,号俊人,安徽建德人。清末民初政治人物,曾任中華民國國務總理。[2]
許世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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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 | |
性别 | 男 |
出生 | 1872年9月10日 大清安徽省池州府建德縣 |
逝世 | 1964年10月13日 中華民國臺灣省臺北市 | (90—91歲)
墓地 | 臺灣臺北市北投區陽明山第一公墓 |
国籍 | 大清(1873年-1912年) 中華民國(1912年-1964年) |
政党 | 中國國民黨 |
学历 | 清光緒丁卯科拔貢 |
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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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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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清末经历
許世英生于一个富裕的地主家庭。光緒十七年(1891年)中秀才,此后两次乡試落第。光緒二十三年(1897年)选丁酉科拔貢,同年参加礼部廷试,得一等。翌年,以七品京官分发刑部广西司,历任副主稿、主稿。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任直隸司主稿。此後,在四川省任职,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升任刑部六品主事。[2]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10月,清朝设立巡警部門,经京师外城巡警总厅厅丞朱启钤推薦,許世英被任命为该厅行政处佥事。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年末大考(京察),获一等,以四品任用。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4月,受東三省总督徐世昌任用,从事創設東三省司法機構的準備工作。翌年,任奉天高等审判厅厅丞,期间和日本駐奉天領事广田弘毅、副領事有田八郎相熟。[2]
宣統二年(1910年)春,許世英奉命和徐謙到欧美各国考查司法和監獄情况,并在华盛顿参加了第八届萬國監獄暨司法制度會議。歸国後,曾任山西提法使,宣統三年(1911年)11月任山西布政使。他支持袁世凱,同山西巡撫張錫鑾等人联名吁请宣統帝退位。[2]
归属皖系
民国元年(1912年)5月,经張錫鑾推薦,袁世凱任命許世英为大理院院長。此后,其历任陸徵祥內閣、趙秉鈞內閣、段祺瑞臨時內閣的司法总長,任内确立了中国律师制度。他还从事政党活動,和徐謙等人组织国民共進会,後来该会同其他党派合组国民党。民国二年(1913年)3月,宋教仁遇刺身亡,作为国民党員,許世英以司法总长身份阻挠宋教仁遇刺案的审理调查,被革命派的黄興严词糾弹。[2][3]
同年10月,許世英转任奉天省民政長。民国三年(1914年)春,成为约法会议议员。获授少卿加中卿衔,二等嘉禾章。[4]5月,任福建民政長(後来改称巡按使)。因和福建護軍使李厚基不睦,于民国五年(1916年)4月辞任。[2][3]
袁世凱死後,許世英因为地緣关系,加入段祺瑞领导的皖系。民国五年6月,任内務总長,7月任交通总長。在府院之争中,他因在津浦铁路購車舞弊案[5]中被控受贿而辞职,由權量暂代。5月4日,许世英被京師高等檢察廳检察长杨荫杭傳訊,不久被国务会议宣告无罪。民国七年(1918年),他任中国同意大利合办的華意銀行總裁。[2][3]
就任国務总理
民国十年(1921年)9月,许世英任安徽省長。民国十二年(1923年),因坚持裁撤安武军而和安徽督理馬聯甲发生衝突,被迫辞任。同年2月至11月,担任航空署督办。民国十三年(1924年)10月,许世英奉段祺瑞之命会见孫文,商议讨伐直系之事。[2][3]
此後,馮玉祥等人发动北京政变,許世英任善後会議秘書長。民国十三年12月之后,段祺瑞作为临时执政主持国务会议,国務总理一职被暂时取消。民国十四年(1925年)12月26日,国務总理重设,由許世英擔任。在组织內閣时,許世英企图拉中国国民党人士入阁,結果未能获得国民党人士的支持。翌年2月15日,許世英辞任国务总理。5月,段祺瑞被迫下野,許世英随其逃往上海。后来,他因参与组织反对孙传芳的苏浙皖联合会而遭通缉,遂逃往香港。[2][3]
在国民政府的活動
民国十七年(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10月,許世英获起用为賑務委員会委員長,组织中国全国的社会救济事業。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2月,任中国駐日本大使。
1937年3月9日,駐日大使許世英回國述後抵上海,發表談話稱:「外交應居於主動,以發揚正義為目的。」[6]:53817月盧溝橋事件後,负责同日本进行交涉。经过德国调停,許世英同日本不断交涉,直到南京陷落。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1月20日,許世英归国[2][3]。
归国後,許世英任国民政府的全国賑災委員会主管,再度负责组织社会救济事業。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12月,改任中央救济準備金保管委員会委員長。民國三十四年(1945年),获授国民政府高等顾问。民國三十六年(1947年)4月23日,國民政府特任許世英為行政院政務委員,兼蒙藏委員會委員長[6]:8340。同時兼任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蒙藏選舉事務所監督。民國37年(1948年)12月辞任後,他移居香港。民国三十九年(1950年),迁居台湾,任总統府资政。民國四十四年(1955年),参加孙立人案调查委员会。民國四十九年(1960年),遞補當選為安徽省至德縣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2]
参考文献
- 生卒年月據許世英口述,冷楓撰,《許世英回憶錄》,臺北:人間世月刊社,1966,頁5。
- 鄭則民「許世英」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 中華書局. 1993. ISBN 7-101-01052-0.
- 劉寿林等編. . 中華書局. 1995. ISBN 7-101-01320-1.
- 此少卿加中卿衔,二等嘉禾章见《约法会议纪录》,第125页
- 1917年春,津浦铁路管理局(设在今天津北站)曝出一件全国性舞弊丑闻,本来只需120万元就能购得的200个火车货车车厢,局长王家俭,副局长盛文颐,总务处长童临川,竟然花了430万元的租金与一个不存在的美国公司“华美公司”签订了15年的租赁合同。据1917年3月16日《大公报》称,中英公司代表梅尔斯根据津浦铁路借款合同,认为津浦铁路租车购车以至购买铁路器材,必须优先通过中英公司。而铁路局通过所谓华美公司(实际上不存在),违反了当年修建铁路时的合同规定,所以梅尔斯通过英国公使向中国外交部提出抗议。外交部立即转给交通部许世英,要求马上查办。经过调查举证,法庭认定王家俭、盛文颐、童临川三人利用租车购车舞弊事实成立,均被判处7年徒刑。这成为铁路局成立以来最大的贪污舞弊案,作為交通部总长的许世英受到牵连,于5月4日被京师高等检察厅检察长杨荫杭传讯,不久被国务会议宣告无罪。儘管如此,许世英仍然辞去了交通部总长职务,杨荫杭亦于兩年後辞职南归。(1917年津浦铁路管理局租车购车舞弊丑闻,北方网,2004年8月5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李新總主編,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研究室,韓信夫、姜克夫主編 (编). . 北京: 中華書局. 2011. ISBN 978710107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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