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共和國憲法

越南共和國憲法越南语 ) 是前越南共和國(南越)憲法,先後於1956年及1967年頒布兩部憲法。[1][2][3][4]

1956年憲法

  • 第一章 基本條款
  • 第二章 公民權利和義務
  • 第三章 總統
  • 第四章 國會
  • 第五章 法官
  • 第六章 特別法院
  • 第七章 國家經濟委員會
  • 第八章 憲法法院
  • 第九章 憲法修正
  • 第十章 一般條款

1967年憲法

  • 第一章 基本條款
  • 第二章 公民權利和義務
  • 第三章 立法
  • 第四章 行政
  • 第五章 司法
  • 第六章 特別機構
  • 第七章 政黨和反對派
  • 第八章 憲法修正
  • 第九章 過渡條款

參見

參考文獻

  1. (PDF). nguoivietnamchau.com. [2022-12-15].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6-03-06).(越南文)
  2. (PDF). 越南共和國政府. 1956年 [2022-12-15].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04-09-21).(英文)
  3. . hqvnch.net. [2022-1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6-06-20).(越南文)
  4. (PDF). 越南共和國常駐聯合國觀察員辦公室. 1967年 [2022-12-1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2-12-15).(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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