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公務員罪
概說
本罪性質上屬於侮辱罪的特別罪,其所保護之法益並非公務員個人的名譽,而係国家的外部名譽與執法威信,藉以達成公权力的有效運作。不過,以刑罚手段懲罰蔑視、污辱國家權威的行為,在實踐上經常叢生是否侵犯言論自由的爭議;因此本罪並非普遍公認犯罪,一些地區不處罰相關行為,或僅以行政罰裁處之。[1]
各地規定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設有侮辱公務員罪:
-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本罪該當,需公務員合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公務員或公然侮辱其職務者,始克當之。又稱公然者,謂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原先設有第1項《侮辱公務員罪》及第2項《侮辱公署罪》,2021年12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刪除第2項、並提高第1項之罪罰則[2]。
法國
《法國刑法典》第433-5條規定侮辱公職人員罪():[3]
- 對負責公共服務的任務的人員,在其執行任務中或因其執行任務,用言語、動作或威脅、非公開的任何性質的文字或圖像,或發送任何物品,足以損害其尊嚴,或足以損害其受託的職務所應得的尊重,構成侮辱罪,科7500歐元罰金。
- 當侮辱是對公共機關的執法人員作出時,處六個月監禁並科7500歐元罰金。
- 當侮辱是對負責公共服務的任務的人員作出,並且事件在學校或教育機構裏面發生,或當學生出入時在這些機構附近發生,處7個月監禁並科7500歐元罰金。
- 當侮辱是多人共同作出時,第1段所指的侮辱處6個月監禁並科7500歐元罰金,第2段所指的侮辱處1年監禁並科15000歐元罰金。
參見
- 刑法
- 侮辱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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