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中華民國刑法》是中華民國的刑事法典,又稱普通刑法,分為總則與分則兩編。該法為實體法(相較於程序法而言),規定了國家刑罰權發動的實體要件。該法為普通法(相較於特別法而言),針對同一事項若他法有特別規定則優先適用他法之規定。[1]原則上該法總則部份的規定適用於所有中華民國法律的刑事規定(其他法律的刑事規定稱附屬刑法),在分則的部份則列舉了基本的刑事處罰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 Criminal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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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施行中 | |
施行日期 | 1935年7月1日 |
修正次數 | 51 |
最新修正 | 2023年12月27日 |
法規類別 | |
類 | 行政 |
部 | 法務部 |
目 | 檢察目 |
參考文獻 | |
所有條文 | 中華民國刑法 |
沿革 | 法規沿革 |
重要記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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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 |
政府(沿革) |
政治 |
內容
總則編
刑法總則編學說上一般分為犯罪論[3]與競合論[4]以及刑罰論[5]:犯罪論處理的是確定犯罪行為人所為是否符合犯罪的法律要件,刑罰論則探究依法應施以何等制裁的法律效果,而競合論是銜接兩者的橋樑,釐清「罪與罪」及「刑與刑」的關係。
犯罪論的內容大致上包含了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罪責(有責性)、犯罪之階段(預備、未遂、既遂)、正犯與共犯、作為與不作為等。
競合論則規定了犯罪時行為單複數的競合關係,有法條競合(一行為觸犯多項罪名,而侵害一法益,擇一最適當之罪論處)、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多項罪名,而侵害數法益,擇最重之罪論處)、實質競合(多行為觸犯多罪名,為數罪併罰,執行刑為最高單一罪刑至宣告刑總和),目的在對犯罪行為人的所有犯行,作出充分而不過度、不重複的評價。
分則編
刑法分則編列舉了諸如竊盜、殺人等罪名,並針對各罪內容特別規定。學說上一般把刑法分則按照侵害法益的不同分為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數部份;在個人法益方面又常再細分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和財產等高低位階。
各罪名參見犯罪。
爭議法條
第100條(內亂罪-修法改內容)
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釋憲後限縮構成條件解釋)
1999年《出版法》廢除後,《刑法》第235條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註 1]第29條,成為台灣對於色情書刊的主要適用法規,但由於法規中對於猥褻的定義過於模糊且主觀,被認為不符合「罪刑法定主義」,而會侵害出版自由與言論自由。1996年先有407號釋憲,將猥褻出版品定義為「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 但在2003年,發生國立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召集人何春蕤教授,因在網站中放人獸交照片連結,而被提起公訴,而後宣判無罪的事件[6],2004年又發生同志書店晶晶書庫進口香港男性裸體雜誌,負責人賴正哲依刑法235條被判拘役50天的事件[7],加上當時研議中的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依照刑法235條制定了禁止販售的踰越限制級,引起是否以分級之名行禁書之實的討論,因此2006年2月,多個民間團體成立「廢刑235行動聯盟」,並聲請釋憲。2006年10月26日,大法官做出617號釋憲,雖未判定違憲,但卻對猥褻做出進一步的限縮與解釋,包括「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及「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者」[8]。
第239條(通姦罪-宣告違憲失效)
2020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於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佈《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規定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立即失效。[9]
第304條(強制罪)
2013年,由於在苑裡反瘋車事件中,有許多抗議者採靜坐方式表達訴求,卻被依強制罪起訴並判決成立,引發法界質疑是否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及集會遊行自由,並於2014年1月7日以此議題舉辦「靜坐,強制? 公民抗議的憲法保障與法律界線」研討會[10]。
第310條(誹謗罪-宣告合憲)
2000年7月7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並公佈釋字第509號解釋,宣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規定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牴觸,並援引美國最高法院所創設的「真實惡意原則」,指出「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對該罪構成要件進行實質上的限縮解釋。另在2023年6月9日憲法法庭判決,再次宣告誹謗罪合憲,並補充釋字第509號解釋,釐清「真實性抗辯條款」的適用範圍及具體操作方法,如行為人於言論發表前經合理查證,即合於不罰要件,且縱使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的證據資料並非真正,如行為人就不實證據資料的引用,沒有明知或重大輕率的惡意情事者,仍應不罰。[11]
註解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2015年2月4日公布修正全文並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註釋
- 《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一條
- . 维基文库 (中文).第一條
- . [2023-1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05).
- . [2023-1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05).
- . [2023-1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05).
- 賴心瑩. . 蘋果日報. 2004-09-16 [2014-10-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3).
- 孫友廉、鄭學庸. . 自由時報. 2005-12-03 [2014-10-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22).
- 劉志原. . 自由時報. 2006-10-27 [2014-10-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22).
- 林長順. . 中央通訊社. 2020-05-29 [2020-05-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29) (中文(繁體)).
- 邱彥瑜 吳柏緯. . 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2014-01-08 [2014-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29).
- . 聯合新聞網. [2023-06-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