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政府
案例
1912年,中華民國以「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的形式於南京成立後,孫中山與黎元洪曾被推舉為「臨時大總統」,並制定《臨時約法》。2月,清帝退位。中华民国继承清朝法统,获得“中国”全部主权[1]。至後來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北遷北京,才逐步完成中央政府的組織體系。
20世紀末,正值香港回归與澳門回归,殖民宗主國在統治末期成立了屬於殖民地自治當局的「臨時立法會」,是由港英立法局與澳葡立法會成員組成;在港澳移交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後,臨時立法會改組為正式的香港立法會和澳門立法會,決定特區境內的一切政策法律規章。
2003年3月20日美军占领伊拉克推翻萨达姆·侯赛因政权以后,伊拉克内部各个派别争斗激烈,国内局势混乱,开始建立的伊拉克临时管理委员会和之后建立的伊拉克临时政府(或称“伊拉克过渡政府”)。在这种情况下其最高负责人可能两种身份即既是国家元首也可能是政府首脑。2004年6月8日,安理会通过第1546号决议,期待伊拉克临时政府在6月30日后享受完全主权和独立[2]。
而受到分離主義影響的科索沃、東帝汶、南蘇丹在獨立之前,受到聯合國的監督,而地方自治當局則在聯合國授權下實施代理政府實權,直到當地獨立公投通過為止;而東帝汶與南蘇丹在獨立之後就順利加入聯合國。
2011年成立的利比亞全國委員會,於同年的內戰取得政權後,仍實施過渡政府制度,並逐步實施制憲代表選舉、國會大選與總統大選。
實例
备注
註解
- 章永乐. . 环球法律评论 (北京市: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011, (2011年第期): 37–48. ISSN 1009-67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4-13) (简体中文).
- . 联合国新闻. 2004-06-09 [2020-08-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23) (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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