踰越限制級
踰越限制級在台灣是指超過《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中限制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購買及閱覽)尺度的作品。這類作品通常含有噁心、血腥、色情、暴力、煽動不良思想或令人反感之圖文內容。在台灣,陳列或散佈這一級的書籍,可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第一項的妨害風化罪被判刑。從贊成分級制度的人來看,這是希望對於一般讀者(尤其是未滿十八歲的讀者)加以保護的措施。但反對分級制度的人認為,這樣的分級制度有以分級之名、行禁書之實的嫌疑。
在一些國家或地區法律规定,拥有极端色情材料[1](不论是否为尚未成年或已成年人)仍为明确非法行为。例如2013年2月一名男子被英国警方逮捕的案件[2][3]。
在香港,坊間俗稱的「四級電影」是指超越第三級尺度的電影,並非正式官方評級,這些電影根據香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禁止在香港公開播映[lower-alpha 1]及發售,但不限制藏有或在朋友間傳播[lower-alpha 2];但若內容涉及兒童色情,即使藏有亦違法。
脚注
注釋
- 如用於學術研究可豁免。
- 有關爭議参見陳冠希裸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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