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英語:),全稱《禁止在大氣層、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英語:),是一個限制核武器試驗的國際條約。
禁止在大氣層、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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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部分禁试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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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军备控制 | ||
簽署日 | 1963年8月5日 | ||
簽署地點 | 蘇聯莫斯科 | ||
生效日 | 1963年10月10日 | ||
生效條件 | 经苏联,英国和美国批准 | ||
締約方 | 126个,10个国家签署未批准 | ||
保管方 | 美國 英国 蘇聯 | ||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 |||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核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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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術主題 |
該條約禁止了除在地下外的一切核武器試驗。其目標是減緩冷戰期間的軍備競賽,和防止核武器試驗造成地球大氣中過量的放射性塵埃。 1963年8月5日蘇聯、英國和美國在莫斯科簽署該條約,同年10月10日生效。北約成員法國和蘇聯的前盟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簽署該協議。
參與國家
已正式通過條約的國家(或政府):113個——阿富汗、安提瓜、阿根廷、亞美尼亞、澳大利亞、奧地利、巴哈馬、孟加拉國、比利時、貝寧、不丹、玻利維亞、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博茨瓦納、巴西、保加利亞、緬甸、加拿大、中非共和國、乍得、中華民國 、哥倫比亞、剛果民主共和國、哥斯達黎加、象牙海岸、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多米尼加共和國、厄瓜多爾、埃及、薩爾瓦多、斐濟、芬蘭、加蓬、岡比亞、德國、加納、希臘、危地馬拉、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島、印度、 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拉克、愛爾蘭共和國、以色列、意大利、牙買加、日本、約旦、肯亞、韓國、科威特、老撾、黎巴嫩、利比里亞、盧森堡、馬達加斯加、馬拉維、馬來西亞、馬耳他、毛里塔尼亞、毛里求斯、墨西哥、摩洛哥、尼泊爾、荷蘭、新西蘭、尼加拉瓜、尼日爾、尼日利亞、挪威、巴拿馬、巴布亞新幾內亞、秘魯、菲律賓、波蘭、羅馬尼亞、盧旺達、薩摩亞、聖馬力諾、塞內加爾、塞爾維亞和黑山、塞舌爾、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南非、蘇聯、西班牙、斯里蘭卡、蘇丹、蘇里南、斯威士蘭、瑞典、瑞士、敘利亞 、泰國、多哥、湯加、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烏干達 、英國、美國、委內瑞拉、贊比亞
已簽署條約,但國內還未正式通過批准的國家:17個——阿爾及利亞、布基納法索、布隆迪、喀麥隆、智利、埃塞俄比亞、海地、利比亞、馬里、巴基斯坦、巴拉圭、葡萄牙、索馬里、 坦桑尼亞、烏拉圭、越南、也門。
参见
参考资料
- United Nations Office for Disarmament Affairs. (PDF). [2023-08-1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2-04-19) (英语).
外部链接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
- 条约全文(中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 Audio clips from President Eisenhower and President Kennedy on the nuclear test ban treaty negotiations
- Nuclear Files.org Partial Test Ban Treaty as entered into force on October 10, 1963
- 中国政府关于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