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英語:),全稱《禁止在大氣層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英語:),是一個限制核武器試驗的國際條約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禁止在大氣層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
簽署並批准與僅簽署條約及未簽署的國家
参加部分禁试条约
類型军备控制
簽署日1963年8月5日
簽署地點 蘇聯莫斯科
生效日1963年10月10日
生效條件苏联英国美国批准
締約方126个,10个国家签署未批准
保管方 美國
 英国
 蘇聯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维基文库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1963年甘迺迪簽署條約

該條約禁止了除在地下外的一切核武器試驗。其目標是減緩冷戰期間的軍備競賽,和防止核武器試驗造成地球大氣中過量的放射性塵埃。 1963年8月5日蘇聯英國美國莫斯科簽署該條約,同年10月10日生效。北約成員法國和蘇聯的前盟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簽署該協議。

新西兰奥地利测得的同期大气中碳14浓度,分别代表南北半球的水平。1963年前,大气层的核试验导致北半球碳14浓度几乎加倍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簽署之後,碳14明顯下降。南半球數據變化落後是因為核試驗多在北半球進行,需要一定時間才能飄移到南半球大氣中。

參與國家

已正式通過條約的國家(或政府):113個——阿富汗安提瓜阿根廷亞美尼亞澳大利亞奧地利巴哈馬孟加拉國比利時貝寧不丹玻利維亞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博茨瓦納巴西保加利亞緬甸加拿大中非共和國乍得中華民國哥倫比亞剛果民主共和國哥斯達黎加象牙海岸克羅地亞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多米尼加共和國厄瓜多爾埃及薩爾瓦多斐濟芬蘭加蓬岡比亞德國加納希臘危地馬拉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島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拉克愛爾蘭共和國以色列意大利牙買加日本約旦肯亞韓國科威特老撾黎巴嫩利比里亞盧森堡馬達加斯加馬拉維馬來西亞馬耳他毛里塔尼亞毛里求斯墨西哥摩洛哥尼泊爾荷蘭新西蘭尼加拉瓜尼日爾尼日利亞挪威巴拿馬巴布亞新幾內亞秘魯菲律賓波蘭羅馬尼亞盧旺達薩摩亞聖馬力諾塞內加爾塞爾維亞和黑山塞舌爾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南非蘇聯西班牙斯里蘭卡蘇丹蘇里南斯威士蘭瑞典瑞士敘利亞泰國多哥湯加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烏干達英國美國委內瑞拉贊比亞

已簽署條約,但國內還未正式通過批准的國家:17個——阿爾及利亞布基納法索布隆迪喀麥隆智利埃塞俄比亞海地利比亞馬里巴基斯坦巴拉圭葡萄牙索馬里坦桑尼亞烏拉圭越南也門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當時還未得到廣泛認可的國際地位,聯合國與絕大多數的國際條約中代表中國的席位都由台北中華民國政府出席。

中華民國政府於1963年8月23日正式簽署《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翌年5月18日完成批准並交存聯合國秘書處[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在1963年7月31日發表了《中國政府主張全面、徹底、乾淨、堅決地禁止和銷毀核武器、倡議召開世界各國政府首腦會議的聲明》,宣稱英美苏的真正目的是達到核壟斷。1964年10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第一顆原子彈試驗。

参见

参考资料

  1. United Nations Office for Disarmament Affairs. (PDF). [2023-08-16].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2-04-19) (英语).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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