閔廷甲

閔廷甲16世紀—17世紀),翼墟湖廣黃州府蘄水縣[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閔廷甲是萬曆十年(1582年)壬午科湖廣鄉試第五十八名舉人[2],十七年(1589年)己丑科進士,獲授常州府推官,以敏練著名。他曾說:「最初我曾錯誤斷案,至今後悔不已,自此以後我總會認為最好判決人民無罪。」陞為吏部郎中,當時朝廷大臣因勸諫立儲忤逆明神宗,戶科左給事中孟養浩被杖打,他因和孟養浩友好連坐,降為南京吏部文選司郎中,補為南京工部驗封司郎中[3]

萬曆四十年(1612年),閔廷甲自南京尚寶司卿陞為通政使司參議[4],四十三年(1615年)再陞為左通政[5],一直飲食清淡,以品行端正聞名,卒祀鄉賢祠[1]

引用

  1. 光緒《蘄水縣志·卷十·人物志》:閔廷甲,字翼墟,萬厯己丑進士,常州府推官。以敏練稱,嘗自言:「始至時誤斷一獄,至今悔不能已,自茲以往或可告無罪於民矣。」擢吏部郎中,時廷臣諍諫建儲事忤旨,戶諫孟養浩被杖,廷甲坐與養浩善,左遷南工部,屈二十年陟通政司,布衣疏食以清白聞,從祀鄉賢。 參《江南名宦志》
  2. 光緒《蘄水縣志·卷七·選舉志》:(萬曆)十年壬午(舉人)……閔廷甲 治《易》,五十八名,進士
  3.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四百三十二》:(萬曆三十五年四月癸卯)以前南京文選郎中閔廷甲補南京驗封郎中。
  4.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四百九十二》:(萬曆四十年二月丁卯)吏部推南京尚寶司卿閔廷甲陞通政使司右參議。
  5.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五百三十三》:(萬曆四十三年六月戊子)陞閔廷甲為左通政、章嘉禎為右通政、劉汝康為南京太僕寺卿、陳鳴春為陝西苑馬寺卿。

參考文獻

  • 光緒《蘄水縣志》·卷七·選舉志
  • 光緒《蘄水縣志》·卷十·人物志
  •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四百三十二
  •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四百九十二
  •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五百三十三
官衔
前任:
張鳴岡
明朝常州府推官
1590年-1596年
繼任:
邵輔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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