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生楠

陸生楠(?—1729年廣西灌阳县文市镇瑶上村人。

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乙酉科第七名舉人。雍正年間,部選江南吳縣知縣。雍正四年,進京述職,改工部主事。是年李紱謝濟世彈劾河南巡撫田文鏡,牽連到陸生楠。雍正帝認為謝濟世、陸生楠都是廣西人,李紱曾任廣西巡撫,必有結為黨援之處。遂以“傲慢不恭”之罪,與謝濟世一起被發往阿爾泰軍前效力。在阿爾泰期間著有《通鑑論》十七篇。振武将军、顺承郡王锡保劾奏其書稱“不人人而察,但察詮選之任;不事事而理,只理託付之人。”雍正帝從該書中找出八篇文章,予以逐以一批駁,更斥其為:“其論封建之利,言詞更屬狂悖,顯系誹議時政。”雍正七年(1729年)與謝濟世一同被綁赴刑場處死。[1]同刑人謝濟世則當場被赦免。

注釋

  1. 锡保《奏陆生楠正法谢济世陪斩折》載:“解谢济世衣服捆绑时,甚惧而往后跌倒。推之往营外时,谢济世见陆生楠,勉强颤抖言一句:我二人一道去也。等语。谢济世家人持为伊焚烧之纸张由远喊伊哭泣时,谢济世发呆,未言一句。到法场后,令陆生楠近前跪毕,奉旨:将尔之父、母、祖、孙、兄、弟,皆已宽免流放,惟尔正法。谕毕,向陆生楠出示正法。”

參考書目

  • 《清世宗實錄》卷二二,雍正二年七月丁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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