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之遴
陳之遴(1605年—1666年),字彥升,又字素菴,浙江海寧縣人。明末清初政治人物,崇禎十年榜眼,官翰林院編修。明亡仕清,官至弘文院大學士。順治十五年,因南北黨爭,全家流放盛京尚陽堡。
陳之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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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巡撫順天都察院右副都御史 大清弘文院大學士 | ||
籍貫 | 浙江承宣佈政使司海寧縣 | |
族裔 | 漢族 | |
字號 | 字彥升,一字素菴 | |
出生 | 明萬曆三十三年(1605年) 浙江海寧縣 | |
逝世 | 清康熙五年(1666年) 盛京尚陽堡 | |
配偶 | 徐燦 | |
親屬 | (祖父)陳與相 (父)陳祖苞、(伯父)陳玄暉 |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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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天啓四年(1624年)甲子科浙江鄉試三十一名舉人,崇禎十年(1637年),陳之遴中式丁丑科第一甲第二名进士(榜眼),授翰林院編修,中允等,其父顺天巡抚陳祖苞因事下獄,仰藥死。陳之遴被牽連,革職問罪,永不敘用。
清順治二年(1645年)降清,授秘書院侍讀學士,禮部侍郎、都察院右都御史、禮部尚書,順治九年(1652年)被授弘文院大學士[1],順治十年(1653年)被劾,為戶部尚書。順治十二年(1655年),復授弘文院大學士加少保兼太子太保。
順治十三年(1656年)二月二十七日,順治帝獵於南苑,召集大臣,當眾指責之遴有黨[2];議革職永不敘用,以原官發送遼陽居住。不久召还。陳之遴常被言官所劾,順治帝念其效力多年,為其開脫:“既已擢用,位列大臣,不忍即行斥革……”。
順治十五年(1658年)身陷南北黨爭,因賄宦官吳良輔,“本當依擬正法,姑免死,著革職流徙,家產籍沒”,全家流放盛京[3],之遴病死盛京尚陽堡,次子、三子及幼子相繼離世[4]。
顺治十年(1653年)陈之遴购得苏州拙政园,内有宝珠山茶花。夫人徐燦 (詞人)著有《拙政園詩集》、《拙政園詩餘》,亲家诗人吴梅村(吴伟业)作《咏拙政园山茶花》诗。
参考资料
- 《晚晴簃诗汇·卷二十一》:“陈之遴,字彦升,号素庵,海宁人。明崇祯丁丑一甲二名进士。入国朝,授侍读学士,历官弘文院大学士。”
- 《清史稿》卷245:十三年,上幸南苑,召諸大臣入對,谕之遴曰:“朕不念爾前罪,屢申诰誡,嘗以朕言告人乎?抑自思所行亦曾少改乎?”之遴奏曰:“上教臣,臣安敢不改?特臣才疏學淺,不能仰報上恩。”上曰:“朕非不知之遴等朋黨而用之,但欲資其才,故任以職。且時時教饬之者,亦冀其改過效忠耳。”
- 《清实录》卷一百十六记,“壬辰。吏部等衙门会议、陈之遴、陈维新、吴维华、胡名远、王回子等、贿结犯监吴良辅。鞫讯得实。各拟立决得上□日、陈之遴、受朕擢用深恩。屡有罪愆。叠经贷宥。前犯罪应置重典。特从宽、以原官徙住盛京。后不忍终弃、召还旗下。乃不思痛改前过、以图报效。又行贿赂、交结犯监。大干法纪。深负朕恩。本当依拟正法。姑免死、著革职。并父母兄弟妻子、流徙盛京。家产籍没。陈维新、姑免死。并父母兄弟妻子、流徙盛京。家产籍没。吴惟华、胡名远、王回子等、俱姑免死。各责四十板。并父母兄弟妻子、流徙宁古塔。家产籍没。”
- 《清史稿》卷五百零八《陈之遴妻徐传》称:“之遴得罪,再遣戍,徐从出塞。之遴死戍所,诸子亦皆殁。”此處記載不確,康熙年間,陳之遴第三子陳奋永應是随徐灿得以同返江南。
- 陈元龙《家传》中记载:“素庵公原配沈夫人早世,请继室于徐。时素庵公举孝廉三年矣。”王昶《國朝詞綜卷四十七》: “徐燦,字湘蘋,長州人,陳之遴室,有拙政園詩餘三卷。”
- 《海寧陳氏家譜》,卷六〈世傳三〉,頁一五下;《海寧渤海陳氏宗譜》,卷七〈第九世世傳〉, 頁一二下。
- 邓汉仪:《诗观三集》
- 《晚晴簃诗汇·诗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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