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同海
陈同海(1948年9月18日—),男,江苏响水人,生于山东惠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大庆石油学院采油工程专业毕业,教授级高级经济师。曾任宁波市人民政府市长,国家计委副主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中国石化董事长等职。2007年6月22日,因涉嫌受贿,被“双规”;同时辞去了在中国石化的所有职务。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犯受贿罪成立,受贿的款项逾人民币1.9573亿元(其中单笔受贿1.776亿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生平
早年经历
陈同海出身中共高级干部家庭。197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毕业于东北石油学院采油工程专业,被分配至大庆油田工作,任大庆研究院开发一室地质员;不久,被调往浙江。此时,他的父亲陈伟达正担任中共浙江省委副书记(1972年至1978年)。[1][2]
步入政界
在浙江省科委机关工作了一段时间后,1983年3月,陈同海被任命为浙江镇海石油石化总厂的负责人,成为政坛的起步。此后,他历任浙江省宁波市常务副市长,省计经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中共宁波市委副书记,宁波市代市长、市长等职。1994年1月,陈同海被提拔为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成为副部级官员,时年45岁。
执掌国企
199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原国家计委撤销,陈同海被调任中国石化集团副总经理。2000年2月,又出任中国石化首届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2003年4月,接替李毅中出任中国石化集团总经理,同时兼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落马
在担任中国石化董事长期间,陈同海与越南华裔女商人李薇有染。2007年6月22日,陈同海以“个人原因”突然宣布辞职。当年10月15日,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向外界证实,陈已经被“双规”,但没有解释原因。[3] 后来才公布,陈同海的辞职是因为经中共中央批准后,中纪委、监察部已对陈的严重违纪问题开始进行立案检查。理由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款数额巨大;利用职权为情妇谋取巨额不正当利益;生活腐化”[4]。
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陈同海2005年12月至2007年5月收受人民币1.9573亿元,犯受贿罪成立,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5]
參考文獻
参见
商界職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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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李毅中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3年4月-2007年6月 |
繼任: 苏树林 |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 2003年4月-2007年6月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职务 | ||
前任: 耿典华 |
宁波市人民政府市长 1991年6月-1994年1月 |
繼任: 许运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