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條約 (1856年)
巴黎和約(Treaty of Paris)是在1856年3月30日俄羅斯帝國在克里米亞戰爭後和鄂圖曼帝國、英國、法蘭西第二帝國、薩丁尼亞王國,以及奧地利帝國、普魯士兩個中立國所簽訂的的和約。同年4月16日,簽署巴黎海戰宣言(Paris Declaration on Naval War),規定在戰爭期間,商業活動必須受到保護,巴黎海戰宣言確立四項原則:1、廢除私掠船制度;2、除戰時禁運品外,禁止捉捕懸掛中立國旗幟的船舶上的敵國貨物;3、除戰時禁運品外,禁止捉捕懸掛敵國旗幟的船舶上的中立國貨物;4、封鎖必須有實效,即必須由一支真正足以阻止進入敵國海岸的部隊所維持。
背景
在克里米亞戰爭中,薩丁尼亞王國和鄂圖曼帝國的軍事援助,與及奧地利、普魯士的外交壓力,使俄羅斯帝國在英法聯軍的攻勢下節節敗退,沙皇尼古拉一世抑郁而亡。1855年繼位的亞歷山大二世則頗傾向和平,加上俄羅斯海軍在塞瓦斯托波爾的基地失守,遂答應議和。結果,戰爭在1856年2月結束,列國遂於巴黎召開和平會議,簽訂此一條約。
內容
- 同盟國將它們於戰爭中所佔領的地方歸還予俄國,但俄國不得在塞瓦斯托波爾設立防禦工事
- 英國、法國、俄羅斯及其他交戰國撤軍,黑海改劃為中立地區,只對商船開放,而禁止建立軍事設施,任何國家的軍艦亦不得駛入
- 重申1841年在倫敦簽訂的海峽公約,規定和平時期,達達尼爾海峽及博斯普魯斯海峽均不准外國戰艦通過
- 重新保證在1815年維也納會議上確保的多瑙河得以國際開放,自由航行的權利
- 俄國放棄對黑海西北面的摩爾達維亞及瓦拉幾亞兩地(人口主要為羅馬尼亞人)的控制權,並把南比薩拉比亞割讓予摩爾達維亞。名義上,土耳其為兩地的宗主國,但實際羅馬尼亞人已取得自治權。
- 土耳其蘇丹同意推行改革以加強自身國力;同時承諾一如對待回教徒般平等看待國內基督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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