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內瓦議定書
《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法語:; 英語:),簡稱《日内瓦议定书》(法語:; 英語:),各締約國同意在戰爭中不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以及使用一切類似的液體、物體或器件,即化學武器與生物武器[3]。締約國於1925年6月17日在瑞士日內瓦簽署了該協議,於1928年2月8日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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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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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完成日 | 1925年6月17日[1] |
簽署日 | 1925年6月17日[1] |
簽署地點 | 日內瓦[1] |
生效日 | 1928年2月8日[1] |
生效條件 | 65國批准[2] |
簽署者 | 38[1] |
締約方 | 146[1] |
保存處 | 法國政府[1] |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 |
《日內瓦議定書》 |
日内瓦议定书的締約國有140個。[4]
禁止生化武器的國際法文件
年份 | 名稱 | 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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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5 | 斯特拉斯堡協定 | 歷史上首件限制使用化學武器的國際協議 |
1874 | 布魯塞爾戰爭法和慣例公約 | 禁止使用毒藥與毒性武器(該約未生效) |
1899 | 1899年海牙第2宣言 | 摒棄使用旨在散佈窒息性或毒性氣體的彈藥 |
1907 | 1907年海牙第4公約 | 增訂禁止使用毒藥與毒性武器 |
1919 | 凡尔赛条约 | 禁止德國使用毒氣 |
1922 | 戰爭中使用潛艇和毒氣條約 | 因法國反對有關潛艇戰的條款而失敗 |
1925 | 日內瓦議定書 | 禁止在國際衝突中使用窒息性、毒性的氣體、液體、材料或裝置,以及細菌戰。 |
1972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首件國際生物武器裁軍條約,但無核查機制;後續議定書於2001年談判失敗 |
1993 |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 全面禁止化學武器的開發、生產、儲存和使用,並規定銷毀期限 |
1998 |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在國際衝突中使用化學武器明定為戰爭罪;2010年修正案擴大禁止範圍含各國內戰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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