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內瓦議定書

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法語:; 英語:),簡稱《日内瓦议定书》(法語:; 英語:),各締約國同意在戰爭中不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以及使用一切類似的液體、物體或器件,即化學武器生物武器[3]。締約國於1925年6月17日在瑞士日內瓦簽署了該協議,於1928年2月8日開始生效。

日內瓦議定書締約國分佈圖
  無保留條款的締約國
  已撤回保留的締約國
  默示保留的締約國
  未撤回保留而限制議定書條款適用性的締約國
  非締約國
您可以在維基文庫中查找此百科條目的相關原始文獻:
1918年利斯河戰役中受毒氣攻擊的英軍傷員
日內瓦議定書
禁止在戰爭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氣體和細菌作戰方法的議定書
起草完成日1925年6月17日[1]
簽署日1925年6月17日[1]
簽署地點日內瓦[1]
生效日1928年2月8日[1]
生效條件65國批准[2]
簽署者38[1]
締約方146[1]
保存處法國政府[1]
收錄於维基文库的條約原文
维基文库日內瓦議定書

日内瓦议定书的締約國有140個。[4]

禁止生化武器的國際法文件

年份 名稱 效果
1675 斯特拉斯堡協定 歷史上首件限制使用化學武器的國際協議
1874 布魯塞爾戰爭法和慣例公約 禁止使用毒藥與毒性武器(該約未生效)
1899 1899年海牙第2宣言 摒棄使用旨在散佈窒息性或毒性氣體的彈藥
1907 1907年海牙第4公約 增訂禁止使用毒藥與毒性武器
1919 凡尔赛条约 禁止德國使用毒氣
1922 戰爭中使用潛艇和毒氣條約 因法國反對有關潛艇戰的條款而失敗
1925 日內瓦議定書 禁止在國際衝突中使用窒息性、毒性的氣體、液體、材料或裝置,以及細菌戰。
1972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首件國際生物武器裁軍條約,但無核查機制;後續議定書於2001年談判失敗
1993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全面禁止化學武器的開發、生產、儲存和使用,並規定銷毀期限
1998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在國際衝突中使用化學武器明定為戰爭罪2010年修正案擴大禁止範圍含各國內戰

參考文獻

  1. . 瑞士日內瓦: 聯合國裁軍事務廳. [2023-12-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9-28) (英语).
  2. 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 Article 2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3. . 日內瓦. 1925年6月17日 [2015年7月27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年6月19日).
  4. . [2018-12-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21).
This article is issued from Wikipedia. The text is licen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 Attribution - Sharealike. Additional terms may apply for the media 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