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貿易法
1974年貿易法(英語:,美國聯邦公法第93–618號,88 Stat. 1978,1975年1月3日頒布,美國法典第19编第12章[1]),以扶持美国工业更具竞争力及帮助美国工人在各行业的工作。
全名 | 本法為促进发展开放、非歧视和公平的世界经济体系,促进美国与外国之间的公平和自由竞争,促进美国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以及其他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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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称 | 贸易改革法案 |
立法机构 | 第第93届屆美国国会 |
生效日期 | 1975年1月3日 |
引用文献 | |
公法 | 93-618 |
法律汇编 | 88 Stat. 1978-2 |
法典编纂 | |
修订法编 | 美国法典第19卷:海關關稅 |
创建章节 | 美國法典第19编第12章 § 2101 et seq. |
立法歷程 | |
快速通道权限
1974年的《贸易法》为总统谈判贸易协定创造了快速程序,国会可以批准或拒绝贸易协定,但不能对其进行修改或拖延通过。该法赋予总统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实施关税和非关税的贸易壁垒的权力。杰拉尔德·福特当时是美国总统。根据该法设立快速程序权将于1980年到期,之后在1979年延长8年,[2]1988年再度延长到1993年,以便在关贸总协定框架内就乌拉圭回合进行谈判[3],并且在乌拉圭回合中签署《马拉喀什协定》决定成立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天之后,又一次延期至1994年4月16日[4][5][6]。它于2002年根据《2002年贸易法》得到恢复。奥巴马政府在2012年寻求重建快速通道权力。
抵制不公平外贸行为的权力
该法还赋予总统广泛的权力,以抵制有害和不公平的外贸行为。
另见
- 贸易扩张法
参考资料
- . [2018-03-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30).
- Trade Agreements Act of 1979, 美國聯邦公法第96–39號, 93 Stat. 144
- 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 美國聯邦公法第100–148號
- 美國聯邦公法第103–49號, enacted July 2, 1993, codified at 美國法典第19编 § 第2902(e)節
- 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PDF). August 2003: 3 [2018-03-28].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0-09-19).
- U.S. House Committee on Ways and Means. . June 2001: 225 [2018-03-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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