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
刑罰(英語:)是對觸犯法律行為之惩罚,刑罰的目的主要有應報理論、一般預防理論和特殊預防理論。簡而言之,阻隔或監控、嚇阻再犯及嚇阻欲仿傚者和其他相似行為者與撫慰、補償受損者及其相關人事物。
大陸法系刑法 |
---|
三階層論 |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
-罪責(有責性)-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
參與論 |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
罪數論 |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 |
-實質競合- 数罪并罚 · 连续犯 |
-法條競合- 特別法原則 · 輔助性原則 · 吸收犯 |
刑罰論 |
-法定刑- 無期徒刑 · 死刑缓期执行 褫奪公權 · 剥夺政治权利 |
-處斷刑- 自首 · 累犯 |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
-執行刑- |
保安處分 |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终身禁业 |
法律原則 |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
其他學說 |
四要件論 |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 |
-犯罪客體- 法益 |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 過失 |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為(作为 · 不作为) |
二階層論 |
在藥物治療、基因改造(基因治療)、晶片控制、高精準度測謊技術與儀器等等方法合乎成本效益、高效率、效能,具有準確性、穩定性、方便性、安全性,而且對社會、自然環境不會有太大的負面影響之前,只能以教育、傳播、心理治療、刑罰、儘可能不疏失錯誤的偵察和調查系統(包括偵防科技、鑑識科技與體系、制度和監控記錄設備的佈置)等其他方式來預防、矯治直接或間接影響大眾權益的行為。如果能使違法者戒過從善,變成更有能力、意願有益社會及補償受害相關者的人,更能提升社會效益、減少損失,但為了嚇阻他人再犯,仍必須有需求剝奪或給予不欲之事物的處罰(使不得或減少獲得所需、使失去或增加損失所需、增加或給予其不欲)。對於愈有高僥倖心態或自大妄為的犯行者,愈不能疏漏任何一次其各程度的犯行,皆要以相反於其需求模式的方式處罰。
刑罰的種類
刑罰的手段
刑罰的性質
- 主刑
- 中華民國: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2月以上15年以下。遇有加減時,可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拘役(1日以上,60日未滿。遇有加重時,可加至120日)、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緩刑[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澳門:徒刑、罰金(澳門刑法典第三十九條規定不得設死刑,亦不得設永久性、無限期或期間不確定之剝奪自由之刑罰或保安處分)。
- 日本:死刑、懲役、禁錮、罰金、拘留、科料。
- 從刑(中華民國):褫奪公權。
- 附加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可以独立适用)。
- 澳門:執行公共職務之禁止、執行公共職務之中止。
- 日本:没收。
参考文献
- 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第5項“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各地刑罰
- 中華民國: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香港:
- 澳門:
- 新加坡:
- 日本:
- 大韓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