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等

数学上,不等是表明两个对象的大小或者顺序的二元关系,与相等相对。不等关系主要有四种:

  • ,即小于
  • ,即大于

上述两个属于严格不等

  • ,即小于等于
  • ,即大于等于
  • ,即不等于

将两个表达式用不等符号连起来,就构成了不等式

若不等关系对变量的所有元素都成立,则称其为“绝对的”或“无条件的”。若不等关系只对变量的部分取值成立,而对另一部分将改变方向或失效,则称为条件不等。

不等式两边同时加或减相同的数,或者两边同时乘以或除以同一个正数,不等关系不变。不等式两边同时乘以或除以同一个负数,不等关系改变方向。

符号表示“远大于”。其含义是不确定的,可以是 100 倍的差异,也可能是10个数量级的差异。和方程相联系,它被用来给出一个非常大的值而使方程的输出满足一个特定的结果。

性质

不等具有下列性质:

三一律:
对任意实数,只有下列之一是真的:
調換性質:
對任意實數
  • 是等價的。
  • 是等價的。
传递性
对任意实数
  • 如果 ,则
  • 如果 ,則
  • 如果 ,則
  • 如果 ,則
加法性质:
对任意实数
  • ;则
  • ;则
乘法性质:
对任意实数,且有
  • 为 正数 且 ;则
  • 为 正数 且 ;则
  • 负数;则
  • 为 负数 且 ;则

注意:当遇上不等关系求解时,比如已知 ,不可以认为 ,但根據此描述可知 是真的。

鏈式表示法

  • 代表「」。
  • 代表「」。
  • 代表「」。
  • 代表「」。

举例

  • ;则
  • ;则
  • ;则
  • ;则
  • ;则
  • ;则
  • ;则
  • ;则
  • 對於實數 ,若 ;則
    (例-1)
    證明
    (10) [前提]
    (15) [前提]
    (20) 源自 (10)
    (25) 源自 (15)

    (20)(25) 經由遞移性質可以得到

    (30) 源自 (20) (25)
    (35) 源自 (30)
    (40) 源自 (35) [結論]
  • 對於實數 ,若 ;則
(例-2)
證明
(45) [前提]
(50) [前提]
(55) 源自 (50)
(60) 源自 (55)

(45)(60) 經由 (例-1) 可以得到

(65) 源自 (45) (60)
(70) 源自 (65) [結論]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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