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
村、,為中華民國之第四級行政區劃名稱。隸屬於區、縣轄市、鎮者稱為;隸屬於鄉者稱為村。村和下還有「鄰」之編組,目前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共有7,748個村或里(1,888個村及5,860個里)[1]。
中華民國 行政區劃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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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虛級化) | 直 轄 市 | |||||
縣 | 市 | |||||
山 地 鄉 |
鄉 | 鎮 | 縣 轄 市 |
區 | 山 地 原 住 民 區 | |
村 | 里 | |||||
鄰 | ||||||
相關行政區劃 | ||||||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模板)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 簡易版行政區劃表 | ||||||
組成及規模
臺灣的各村 (里) 之來源,主要由日治時期之保甲制度改制或合併而來,保改為村 (里) ,甲改為鄰。日後因發展需要而更動十分頻繁。目前村 (里) 的劃分主要依照地理環境、交通運輸、都市計畫及行政區域範圍,而村 (里) 的規模則由各縣市的自治條例規範,偏遠地區只要一百戶即能設村 (里) ,但臺北市人口密集區域則最少為1千戶、最多為4千戶,彼此規模差異極大。
行政
村 (里) 長
村 (里) 隸屬於鄉鎮市區公所,設有村 (里) 辦公處,除了村 (里) 長一人外,還有村 (里) 幹事一名。
村長或里長任期4年,由村 (里) 民選舉產生,依法為義務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依照規定,村 (里) 長每個月可由鄉鎮市區公所獲得上限為臺幣4萬5千元的「事務補助費」,彌補村 (里) 長在交通、文具、郵電及水電上的支出。
- 權責
- 隨時督導村 (里) 幹事服勤情形及獎懲意見,得隨時向公所提出
- 召開村 (里) 工作會報 (每年召開2次) 及鄰長會議 (每年至少2次) 研討應興應革事項
村幹事
村幹事為基層公務員,由鄉鎮市區公所指派、輪調,襄理村 (里) 長各項業務,為村事務的法定執行者。在偏遠地區,可能幾個村需要共用一名幹事。村幹事也負責保管村事務之公物、公文書。
- 服務事項
- 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 推行村育樂活動
- 辦理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及其他建設事項
- 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村辦公處證明書事項
- 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身家調查及兵役資料之查報
- 辦理村例行會議,並加強鄰長會議,應按規定召開,並作成詳細記錄,以便查考
- 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 辦理房屋稅、地價稅發單催徵、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發單、催繳暨退稅及農業災害現金救助案件之受理與勘察工作
- 填寫戶長資料卡
- 辦理村工作會報之各項行政庶務
- 村長交辦事項
- 鄉鎮縣轄市區公所交辦事項
次分區、聯 (合) 里
在與上級行政區之間,有些縣市會設有「次分區」或「聯 (合) 」等非正式行政區劃,並不具法律地位,但可有效整合幾個相鄰的做整體規劃。如臺北市各市轄區的次分區,桃園市桃園區的次分區,新竹市各市轄區的聯、嘉義市各市轄區的聯合、花蓮縣花蓮市的聯合等。[2]
鄰
「鄰」為村之下的行政編組,鄰不特別命名,以數字編號。鄰長通常不需要經過選舉,而是由村 (里) 長指派,再由鄉鎮市區公所聘任之義務職,也沒有辦公室、行政人員及經費補助,主要工作內容為協助村 (里) 長,每個鄰的規模從10戶至2百戶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