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公告疆域區劃,為1936年後至2005年間中華民國行政院主計總處所頒佈之行政區劃。1949年第二次國共內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播遷到臺灣,喪失對中国大陆各省的實際治理權;但宣稱在「法統」上仍是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故中央政府遷都臺北後,仍依照定都南京時之行政區繪製《中華民國全圖》,最新版由中華民國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之後未再對大陸地區行政區劃進行發佈[註 1][1];相關政府機關對大陸地區之行政代號亦逐步廢止,行政院主計總處主管之「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於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適用[2];行政院新聞局[註 2]所發表之《中華民國年鑑》也於2006年起不再將大陸地區列於「土地」一章之中[3],故2005年是最後一次納入[4]。此後政府文獻中僅列出實際統治區(即台灣地區)之行政區域[5],教科書亦然。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行政區劃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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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說
範圍
依《憲法》本文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儘管目前中華民國並不實際統治大陸地區(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實際統治範圍),但從未宣告放棄對大陸的主權;另外,政府宣告釣魚台列嶼是中華民國領土[6]。然而宪法未明确列举领土范围,依照最高法院的裁决其範圍之界定為政治問題[7]。依照2006年前的《中华民国年鉴》,全國土地面積達1150萬75平方公里/1141萬8174平方公里(包括臺澎金馬地區、中國大陸地區、蒙、俄属唐努烏梁海地區、黑瞎子島、江東六十四屯地區、印控藏南地區、塔控帕米爾地區、緬控野人山地區之江心坡與胡康谷地以及勐卯三角地不含南坎、阿控瓦罕走廊、巴控罕薩地區、尼控北胡姆拉地區、不控墨拉薩丁地區、越控白龍尾島與南沙群島、北韓控長白山天池、日控釣魚臺列嶼、菲控南沙、馬控南沙、汶控南通礁等爭議地區),為亞洲第一大國,世界第二大國土[4]。最近一次的中華民國全圖由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但2002年內政部修訂《編印我國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規定:「大陸地區疆界及首都,得依大陸現狀標示之。……大陸地區與蒙古之界線,以國界符號標示之。」該注意事項已經於2004年作廢,之後官方也不再公佈「中華民國全圖」[註 1][8][9]。
1946年初,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承認外蒙古独立前)行政區域的四極:
結構
中華民國於1945年至1949年間,一級行政區域有35個省、1個特別行政區(建省之前置)、12個院轄市及1個地方(西藏地方,當時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二級行政區域依法為縣、省轄市、管理局、設治局等,但實際上省與縣之間另設有行政督察區方便管理。另外在蒙古族的游牧地區所設置之盟部、特別旗雖然劃於省或地方之下,但實際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轄。當時的地理區可分為六大區,為華北地區、華中地區、華南地區、東北地區、塞北地區及西部地區。
- 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的地方自治行政區:
行政院 | |||||||||||||||||||||||||||||||||||||||||||||||||||||||||||||||||||
省 | 蒙古地方 | 西藏地方 | 直轄市 | ||||||||||||||||||||||||||||||||||||||||||||||||||||||||||||||||
盟部 | 基巧 | ||||||||||||||||||||||||||||||||||||||||||||||||||||||||||||||||||
縣 | 市 | 管理局 | 設治局 | 特別旗 | 旗 | 宗、谿 | |||||||||||||||||||||||||||||||||||||||||||||||||||||||||||||
政府遷臺之後,臺北市於1967年,高雄市於1979年分別由省轄市改制為直轄市。公告之行政區域也有小幅更新,在2005年本行政區域停止適用前,公告之行政區域為:
全國共劃分為35個省,2,045個縣,直轄市14個,省轄市56個,管理局7個,設治局34個,特別旗4個,盟部14個,旗127個,牧場1個,特別行政區1個,地方2個(西藏、蒙古)。 | ||
——中華民國年鑑九十四年版[4] |
以下表列之順序,參照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省級行政區
省、特別行政區
中華民國於建國初期承襲清朝末期的疆域,當時北洋政府轄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省。
並且設置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個地方,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
國民政府成立後,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建為6個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
1945年抗戰勝利後,原東北三省(遼寧、吉林、黑龍江)根據滿洲國時期的行政區域改劃分成東北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臺灣則加入中華民國成為第35行省。1946年承認外蒙古獨立。並且在1949年將海南島和南海諸島由廣東省分出,成立海南特別行政區,由行政院管轄,準備建省。1953年中華民國政府宣布《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失效,將外蒙古重新納入中華民國的版圖。
1953年至2005年間,公告行政區中全國分為35省、2地方、1特別行政區。
編號 | 行政區 | 簡稱 | 省會或首府 | 地區 | 編號 | 行政區 | 簡稱 | 省會或首府 | 地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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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江蘇省 | 蘇 | 镇江縣 | 華中 | 20 | 甘肅省 | 隴 | 蘭州市 | 華北 | |
02 | 浙江省 | 浙 | 杭州市 | 21 | 寧夏省 | 寧 | 銀川市 | 塞北 | ||
03 | 安徽省 | 皖 | 合肥縣 | 22 | 青海省 | 青 | 西寧市 | 西部 | ||
04 | 江西省 | 贛 | 南昌市 | 23 | 綏遠省 | 綏 | 歸綏市 | 塞北 | ||
05 | 湖北省 | 鄂 | 武昌市 | 24 | 察哈爾省 | 察 | 张家口市 | |||
06 | 湖南省 | 湘 | 長沙市 | 25 | 熱河省 | 熱 | 承德縣 | |||
07 | 四川省 | 川 | 成都市 | 26 | 遼寧省 | 遼 | 瀋陽市 | 東北 | ||
08 | 西康省 | 康 | 康定縣 | 西部 | 27 | 安東省 | 安 | 通化市 | ||
09 | 福建省 | 閩 | 福州市 | 華南 | 28 | 遼北省 | 洮 | 遼源縣 | ||
10 | 臺灣省 | 臺 | 臺北市(疏遷至南投縣中興新村辦公)[10] | 29 | 吉林省 | 吉 | 吉林市 | |||
11 | 廣東省 | 粵 | 廣州市 | 30 | 松江省 | 松 | 牡丹江市 | |||
12 | 廣西省 | 桂 | 桂林市 | 31 | 合江省 | 合 | 佳木斯市 | |||
13 | 雲南省 | 滇 | 昆明市 | 32 | 黑龍江省 | 黑 | 北安市 | |||
14 | 貴州省 | 黔 | 贵阳市 | 33 | 嫩江省 | 嫩 | 齐齐哈尔市 | |||
15 | 河北省 | 冀 | 清苑縣 | 華北 | 34 | 興安省 | 興 | 海拉爾市 | ||
16 | 山東省 | 魯 | 济南市 | 35 | 新疆省 | 新 | 迪化市 | 西部 | ||
17 | 河南省 | 豫 | 開封縣 | 36 | 海南特別行政區 | 瓊 | 海口市 | 華南 | ||
18 | 山西省 | 晉 | 太原市 | 37 | 西藏地方 | 藏 | 拉萨市 | 西部 | ||
19 | 陝西省 | 陝 | 西安市 | 38 | 蒙古地方 | 蒙 | 庫倫 | 塞北 |
地方
蒙古和西藏因為歷史文化和地理環境特殊,所以不設省而設「地方」,兩地類似省政府的機關為「蒙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及「西藏地方政府」(見噶廈)。中央政府行政院則成立蒙藏委員會作為對口單位。
至於外蒙古,國民政府由於蘇聯壓力,在1945年採取公民自決,最後在1946年承認外蒙古獨立。
1953年後,聯合國大會505號決議通過中華民國控告蘇聯案,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認為其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並在1955年否決蒙古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的訴求。
儘管如此,迫于蘇聯以及後來美國的壓力,中華民國代表團唯有選擇於1961年的二次表决中缺席,不限制其在國際社會活動。中華民國國民大會秘書處自民國68年(1979年)5月至民國80年(1991年)10月[11]所編的《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都自稱外蒙古就是蒙古地方。[12]直到2002年以後才逐漸和蒙古國建立非正式外交關係,再度承認其為獨立國家。然而,《中華民國年鑑》直到2005年止,仍然繼續主張疆域面積1,141萬8,174平方公里,以及陸界大多停格在清末條約,就是包括外蒙古。[4]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表新聞稿,表示「一、民國35年我國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俗稱外蒙古)獨立已為我政府所承認,因此,當時蒙古已非我國憲法第4條所稱的『固有之疆域』。外交部雖於民國42年提經立法院決議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但並未完成憲法領土變更之程序。」「三、外交部在91年7月8日函示略以:「蒙古已為主權獨立國家,且為聯合國會員國之一。國際法上國家之承認,原則上屬於『無條件與不可撤回的』,當時承認之相關要件迄今仍存在。」[13]
直轄市
直轄市,在1994年《直轄市自治法》通過前稱院轄市。都市人口超過100萬人(之後門檻修訂為125萬人),文化、經濟或政治的影響力,超過省的範圍,甚至普及全國,宜由行政院直接管轄。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播遷台灣前於大陸地區設立12個院轄市(後改稱直轄市),政府遷台後至2005年本行政區域廢止前於臺灣地區增設2個直轄市(臺北、高雄)。
編號 | 行政區 | 簡稱 | 設立年及備註 | 地區 | 編號 | 行政區 | 簡稱 | 設立年及備註 | 地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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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南京市[註 5] | 京 | 1927年 | 華中 | 58 | 哈爾濱市 | 哈 | 1946年 | 東北 | |
52 | 上海市 | 滬 | 1927年 | 59 | 漢口市 | 漢 | 1927年 | 華中 | ||
53 | 北平市 | 平 | 1928年 | 華北 | 60 | 廣州市 | 穗 | 1930年、1947年 | 華南 | |
54 | 青島市 | 膠 | 1929年 | 61 | 西安市 | 鎬 | 1948年 | 華北 | ||
55 | 天津市 | 津 | 1928年 | 62 | 瀋陽市 | 瀋 | 1947年 | 東北 | ||
56 | 重慶市[註 6] | 渝 | 1939年 | 華中 | 63 | 臺北市 | 北 | 1967年 | 華南 | |
57 | 大連市 | 連 | 1945年 | 東北 | 64 | 高雄市 | 高 | 1979年 |
省縣之間的分區
盟、部、旗
因蒙古族的文化習俗特殊,故在其畜牧區內仍沿用清朝的盟旗制;另外在外蒙古設置蒙古地方。注意盟、部、特別旗雖劃在省及蒙古地方之下,但實際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轄;盟、部之下劃分為旗(相當於縣級行政區)。盟旗制度所包括的地方主要有:
行政區中,除蒙古地方外,各省總共有盟部14個、特別旗4個、牧場1個(察哈爾盟1及哲里木盟2之範圍跨越二到三個省分);盟部下轄有127個旗。
編號 | 行政區 | 所屬省分 | 編號 | 行政區 | 所屬省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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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阿拉善霍碩特特別旗 | 寧夏省 | 32-1 | 伊克明安特別旗 | 黑龍江省 | |
21-2 | 額濟納舊土爾扈特特別旗 | 33-1 | 哲里木盟2 | 嫩江省 | ||
22-1 | 青海左翼盟 | 青海省 | 34-1 | 布特哈部 | 興安省 | |
22-2 | 青海右翼盟 | 34-2 | 呼倫貝爾部 | |||
23-1 | 察哈爾盟1 | 綏遠省 | 35-1 | 巴圖塞特奇勒圖盟 | 新疆省 | |
23-2 | 烏蘭察布盟 | 35-2 | 烏訥恩素珠克圖盟 | |||
23-3 | 伊克昭盟 | 35-3 | 青塞特奇勒圖盟 | |||
23-4 | 土默特特別旗 | 38001 | 克魯倫巴爾和屯盟 | 蒙古地方 | ||
24-1 | 錫林郭勒盟 | 察哈爾省 | 38002 | 汗阿林盟 | ||
24-2 | 察哈爾盟1 | 38003 | 齊齊爾里克盟 | |||
24-3 | 達里岡厓牧場 | 38004 | 札克畢拉色欽畢都爾諾爾盟 | |||
25-1 | 昭烏達盟 | 熱河省 | 38005 | 三音濟雅哈圖左翼盟 | ||
25-2 | 卓索圖盟 | 38006 | 三音濟雅哈圖右翼盟 | |||
28-1 | 哲里木盟2 | 遼北省 | 38007 | 唐努烏梁海 | ||
29-1 | 哲里木盟2 | 吉林省 |
縣級行政區
縣
在《中華民國憲法》中為最基層之地方自治單位,《憲法》中規定: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國民大會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公告行政區中全國共設置2,045個縣。縣之下劃分為鄉、鎮(臺灣省依照《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另有縣轄市之行政區)。
編號 | 行政區 | 縣數 | 市數 | 局數 | 編號 | 行政區 | 縣數 | 市數 | 局數 | |
01 | 江蘇省 | 61 | 2 | 19 | 陝西省 | 92 | 1 | |||
02 | 浙江省 | 77 | 1 | 20 | 甘肅省 | 69 | 1 | 2 | ||
03 | 安徽省 | 63 | 1 | 21 | 寧夏省 | 13 | 1 | 2 | ||
04 | 江西省 | 81 | 1 | 22 | 青海省 | 19 | 1 | 1 | ||
05 | 湖北省 | 70 | 1 | 23 | 綏遠省 | 20 | 2 | |||
06 | 湖南省 | 77 | 2 | 24 | 察哈爾省 | 19 | 1 | |||
07 | 四川省 | 139 | 2 | 6 | 25 | 熱河省 | 20 | |||
08 | 西康省 | 48 | 4 | 26 | 遼寧省 | 22 | 4 | |||
09 | 福建省 | 67 | 2 | 27 | 安東省 | 18 | 2 | |||
10 | 臺灣省 | 16 | 5 | 28 | 遼北省 | 18 | 1 | |||
11 | 廣東省 | 82 | 2 | 29 | 吉林省 | 18 | 2 | |||
12 | 廣西省 | 99 | 1 | 30 | 松江省 | 15 | 2 | |||
13 | 雲南省 | 112 | 1 | 16 | 31 | 合江省 | 17 | 1 | ||
14 | 貴州省 | 78 | 1 | 1 | 32 | 黑龍江省 | 25 | 1 | ||
15 | 河北省 | 130 | 2 | 2 | 33 | 嫩江省 | 18 | 1 | ||
16 | 山東省 | 107 | 3 | 34 | 興安省 | 7 | 1 | |||
17 | 河南省 | 111 | 35 | 新疆省 | 76 | 1 | 5 | |||
18 | 山西省 | 105 | 1 | 36 | 海南特別行政區 | 16 | 1 |
市
市在部分法規中稱為省轄市,省轄市為直接由省管轄的都市,設市標準為20萬人(後修改為50萬人)。省轄市在憲法中的位階與縣相同,但由於各省多設置道或行政督察區來管理縣,實際運作上層級較縣略高。在2005年的資料中,全國共有56個省轄市;但由於政府遷臺前各地因軍政需要常私設行政區,數字常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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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治局、管理局
設治局與管理局為在省之下的區域。設治局依照《設治局組織條例》規定,凡是某地預備成立新的縣政府之前,省政府可預先成立設治局,以籌備之。而管理局通常設置於特殊的風景名勝區或是地理位置特殊,須由省政府直接管轄之地區。依照中華民國年鑑九十四年版[4],全國共有管理局七個,設治局三十四個。但由於此類行政區為授權省政府自行設置,故數字常有出入。
- 在行政區列表中有40個設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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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鑑中列出四十個設治局,但實際上僅有二十七個設治局:沐愛、平昌、潞西、雷山、新源、民豐六個設治局已經實施縣制;盈江設治局誤作盈山設治局;興中、麥桑、農祥、紫湖、居延五個設治局,乃暫緩設局或尚未成立;布爾根設治局於1947年裁撤;北培管理局誤作北培設治局);另遺漏臨冠邱(山東省)、東萊(山東省)、星川(青海省)三個設治局。
- 年鑑中列出七個管理局:北碚(四川省)、廬山(江西省)、莫干山(浙江省)、雞公山(湖北省)、北戴河(河北省)、湟惠渠(甘肅省)、利康霑棲墾區(山東省)。但由於非正式行政區,無編號。
- 政府遷臺後曾經在臺灣省之下成立等同於縣級行政區的陽明山管理局以及梨山建設管理局。陽明山管理局後併入臺北市,梨山建設管理局後併入臺中縣(今臺中市)。
基於軍事需要所設之行政區
政務委員會
國民革命軍北伐後,曾基於軍事需要,在部份省份設立跨省政務委員會以方便管理,列表於下:
名稱 | 轄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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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鄂臨時政務委員會 | 湖北省、湖南省 |
東北政務委員會 | 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熱河省、東省特別區、興安屯墾區 |
西南政務委員會 | 廣東省、廣西省、廣州市、雲南省、貴州省、瓊崖特別區 |
北平政務委員會 | 河北省、熱河省、察哈爾省、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東省特別區、北平市 |
駐平政務委員會 | 河北省、山東省、山西省、察哈爾省、綏遠省、北平市、青島市 |
蒙古自治政務委員會 | 察哈爾省、綏遠省境內盟旗 |
綏省各盟旗自治政務委員會 | 綏遠省境內盟旗(烏蘭察布盟所屬各旗、伊克昭盟所屬各旗、歸化土默特旗、綏東右翼四旗) |
察省各盟旗自治政務委員會 | 察哈爾省境內各盟旗 |
冀察政務委員會 | 河北省、察哈爾省、北平市、天津市 |
註釋
- 內政部函:「一、本部前曾於民國87年出版『中華民國全圖』,後因考量銷售量偏低、圖資內容不符現況,目前已停止銷售。」
- 該局於2012年5月20日撤銷,之後年鑑改由行政院發行。
- 臺灣光復之前,時區劃分不包含臺灣省。
- 1953年控蘇案在聯合國通過後撤銷承認蒙古地方獨立
- 曾於《訓政時期約法》中明訂為國都,嗣後取代其地位的《中華民國憲法》則未指出首都所在地。詳見中華民國首都。
- 中日戰爭期間曾做為陪都。目前就內政部說明:「26年11月20日,國民政府宣告移駐重慶,同年12月13日南京淪陷;29年9月6日,國民政府曾明令定重慶為陪都;35年國民政府遷都南京;38年10月15日,政府遷至重慶辦公,後來再遷臺辦公,同年12月7日,總統頒布命令,政府遷設臺北,所以目前臺北市為中央政府所在地。有關首都的選定與頒布程序,憲法條文均未明文,皆以行政命令為之,定重慶為陪都是基於特殊的時代背景,然而隨著時空環境變遷,已無陪都的設置。」
- 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初設時曾將海南特別行政區列為所轄地區之一,惟實際上東南區從未管轄過。
- 貴州於1949年11月一度劃归華中軍政長官公署管轄。
參考文獻
- . [2011-05-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4-23).
- . [2011-05-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07-21).
- . [2011-05-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11-09).
- 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年鑑:第一篇 總論 第二章 土地 第二節 大陸地區
- . [2011-09-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2-09).
- . [2018-10-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07).
- . 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3-03-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10).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 大陸地圖 依中國現狀標示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自由時報, 2002年11月30日
- 官方地圖 標示蒙古為國家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自由時報, 2002年10月3日
- (PDF). 1990-05-01: 6 [2024-03-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18).
- 當時的《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十二條:「國民大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其人選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承主席團之命處理全會事務。」
-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電子藏書:國民大會歷次會議實錄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實錄》,1979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七次會議實錄》,1985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八次會議實錄》,1991年4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實錄》,1991年10月 :《中華民國全圖》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有關外蒙古是否為中華民國領土問題說明新聞參考資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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