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簡稱《選舉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选举各級人大代表的基本法规,1953年通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選舉法》曾於1982年12月、1986年12月 、1995年2月、2004年10月、2010年3月、2015年8月及2020年10月七次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简称选举法
提请审议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
公布日期1979年7月6日
施行日期1980年1月1日
最新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7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基本法律
立法历程
  • 人大常委会通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 国家主席公布: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1979年7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叶剑英签署公布)
修正案
列表
  •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
  •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
  •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现状:施行中

《選舉法》共有十一章,分别为总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各少数民族的选举,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附则等。

参考文献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1/2592e6f7bc0c46f19b5af09136efacab.shtml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外部連結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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