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性侵犯问题
中国大陆性侵犯问题介绍中国大陆境内强奸、猥亵、非礼等与性侵犯有关的统计数据、社会现象、传媒、法律和司法实践以及与之相关的争议。其中,强奸是中国大陆2019年度第十常见的刑事犯罪[1]。
强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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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
影響和動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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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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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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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据
年份 | 批准逮捕涉嫌强奸罪犯罪嫌疑人人数 | 起诉涉嫌强奸罪犯罪嫌疑人人数 |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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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26648 | 27070 | [2] |
根据2011年联合国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联)协助下于中国中部某140万人口县的调查,样本为男女各约1000人(以下简称联合国调查):
比例和动机
据联合国调查,在有伴侣/曾经有伴侣的中国男性受访者中,22.2%有过強姦親密伴侶或非亲密伴侣行为,其中9.3%在近一年内有过强奸行为;就具体强奸行为细分,有19.4%为强奸亲密伴侣,8.1%为强奸非亲密伴侣,2.2%为参与轮奸。在上述有过强奸行为的男性受访者中,有25.1%首次强奸年龄小于20岁,23.2%强奸过超过1人,9%強姦过4人以上。[3]
关于强奸的动机,在上述有过强奸行为的男性受访者中,86%认为是男性固有的性权利(male sexual entitlement)[註 1],57%是出于好玩或无聊,43%是因为愤怒或惩罚,23%是因为酗酒。另外,在上述有过强奸行为的男性受访者中,对强奸有担忧或感到愧疚的占63.9%,受到来自受害人亲友等支持受害者的人的惩罚、威胁或暴力的占47.0%,没有受到法律制裁的占72.4%。此外,仅有59.2%的中国男性受访者知道有防止对女性的暴力的法律(注:例如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比例是所有调查国家之中最低。[3]
社会现象
下乡知青
1950年代起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前,党和政府号召知识青年到农村和边疆下乡插队,期间过万名女知青遭强奸。根据国务院知青办1973年的数据,自1969年以来迫害知青案件2.3万余起,其中奸污女知青案约占到70%[7]。奸污频发,源于文革的日常生活布满了「早请示晚汇报」等毛泽东崇拜的集体主义活动令到色、性、淫念等「私心」成为斗私批修的批斗对象,但在紧绷的集体政治氛围下,色、性、淫念反而病态滋长[7]。文革时砸烂公检法令各地干部「权大于法」,极权专制主义盛行,知青在强权前没有保护自己免受强奸的能力[7]。强奸者本无特定动机,但后来不少干部以从农村返回城市上大学、进工厂(知青大返城)的名额要胁,潜规则了知青[7]。
典型案例为驻西双版纳的云南生产建设兵团一师二团张国良连长[7][8],强奸30余名女知青、猥亵17名女知青,调查组为了包庇,对受害女性做思想工作并要她们「实事求是」,至1973年李先念副总理狠批「张国良那个连长,和日本鬼子差不多......你还把他当干部......讨论来讨论去就是处理不下」,张国良才伏法[7]。
驻农村和边疆的党政军基层干部大批涉案,涉案最高级达营长[7],中央軍委斥责干部把奸污迫害女青年的重大问题看成“生活小节”[9]。此外有县公安机关包庇强奸女知青的已婚干部,针对女青年进行强奸案件,如果第一次女方没揭发,再次进行奸污的,罪名就由强奸变成了通奸[7]。
校园性侵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于2020年调查了54,580名大学生,结果显示2.78%的首次性行为系「被迫或基本被迫」,8.51%表示「被迫的比例更大一些」,两者合计11.29%[10]。韦婷婷于2016年调查了6,592名大學生,其中3.9%曾被強姦[11][12]。
受害女大学生不报警或不向校方检举的原因为包括怕校园舆论、知道不会有结果、怕影响前途、怕媒体曝光等(据2018年对南京大学学生的调查)[13]。
梁岗强制猥亵案引起了公众对男学生遭性侵的关注。该案是中国首例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男性教师“大面积猥亵14周岁以上男性学生”的案件[14]。
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是在中国大陆學術界最受研究的强奸议题。1989-1999年的《中国两万例性文明調查报告》(由刘达临教授主持),「強迫妻子過性生活的佔調查總數的2.8%,受害婦女的絕對人數有幾百萬之多。」[15]。
职场性侵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10条 |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调查显示,在职场中,40%的女性曾在工作岗位上遭遇性骚扰,其中80%的骚扰者是受害人的领导,事后不到20%的受害人选择报警或检举揭发,另有54.4%则选择隐忍。男性也有可能成为职场性侵的受害者,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第一千零一十条将男性受害者也作为保护的对象[17]。
一般而言,骚扰者起初会对受害人就职务晋升、加薪等进行“热心关照”,并且与被害人单独“谈心”,最终提出性方面的要求,如果被害人不从,则在工作中进行打压甚至以辞退等进行威胁,例如吴亦凡涉嫌强奸案。此外,員工在與客戶和领导就餐应酬时若拒绝喝酒,會被視為不給面子继而被强行灌酒,若领导或客户怀有非分之想,员工会在醉酒后遭遇性侵,例如阿里巴巴员工被猥亵案[18]。
法律和司法争议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6条 |
法律界和民间对《刑法》第236至237条针对性犯罪作出了规定,如果某项行为涉及多个罪名,取刑罚最重者进行定罪。有声音认为关于强奸和猥亵的法律条文以及相关的司法实践应当进行改动以符合当今时代的需要,本章节将就此进行介绍。
罪行 | 最低量刑 | 最高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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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 | 3年有期徒刑 | 死刑 |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 | 6个月有期徒刑 | 10年有期徒刑 |
强制猥亵、侮辱 | 拘役 | 15年有期徒刑 |
猥亵儿童 | 6个月有期徒刑 | 15年有期徒刑 |
上表中仅为单项罪名的量刑,不包括数罪并罚等情形。
性同意
《刑法》条文定义强奸罪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是否获得女性性同意(司法实践中常称为「违背妇女意志」)没有明文载入《刑法》[22]。司法界就此长期辩论强奸的认定应以「违背妇女意志」性交为准还是以性交时女性受到“暴力、胁迫”为准,前者的认同者认为《刑法》条文已落后于中国当代性文化的发展,应当进行修订[22][23]。
受害人反抗与否
根据司法实践,女性「尽力反抗」是法院认定「违背妇女意志」的重要标准[22]。而在联合国的2000人调查中,对于「女性不作肢体反抗就不算强奸」这一观点,男女受访者均各自有54%表示赞同[3]。法学界学者对此提出批评,认为女性在面对生命危险时依旧尽力反抗往往会招致更严重的身体伤害,加重犯罪结果[22]。
当事人性别
据《刑法》条文和司法实践,强奸的施襲者只能是男性,女性不能单独构成强奸罪[27],而强奸罪的受害人只能是女性[28]。这导致針對男性的強姦及由非男性施行的强奸等成为法律盲区,只能以故意伤害等同时发生的其他犯罪行为进行单独定罪,如无其他犯罪行为甚至可能无法定罪,在社会上引起反响[29]。直至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对强制猥亵罪做出了修订,自此施害者不为男性或受害者不为女性的违背受害人意志的性行为方被归入强制猥亵罪[30]。
注释
- “男性固有的性权利”的意思是男性的性需求优先于女性的自身需求且理应被满足
Male sexual entitlement的经典型义:- 「what [men] do or want takes precedence over the needs of women and that [men's] prerogatives should not be questioned」(Lucia Albino Gilbert, 1992, p. 391;
- 「[men] have strong sexual needs that must be satisfied... that men, in general, are entitled to act out their sexual impulses」 (Hanson, Gizzarelli & Scott, 1994, p. 189;
- 上述定义在以下论文有说明:Hill, Melanie; Fischer, Ann. . Journal of Counseling Psychology. 2001, 48 (1): 40.
参见
- 傳統上的中国性文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性文化(1949年至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性贩卖
- 中國強姦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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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本说明:在中国中部某140万人口县的妇联协助下,该县1000男和1000女自行作答,受访的18-24岁佔14%、25-34岁佔31%、35-49岁佔55%,该县城镇化率约三分之一(2013年)。详见:Fulu, E., S., Jewkes, R., Roselli, T., & C., Garcia-Moreno. . 《Global Health》. 2013, 1 (4): Tabl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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