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藏印條約
《中英藏印條約》(英語:),又称《中英會議藏印條約》,是清朝政府與英國簽訂的條約,主要內容是清朝承認哲孟雄(今錫金)為英國的保護國,劃定哲孟雄與西藏的邊界。[1]《中英藏印條約》于1890年(清光绪十六年)3月17日在英屬印度的加爾各答,由清政府駐藏幫辦大臣升泰和印度總督蘭斯敦簽訂,8月27日在伦敦交换批准。[2]:17條約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典藏於臺北市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保存。在1893年(光绪十九年)12月5日又根據《中英藏印條約》的規定簽訂《中英藏印續約》。
西藏历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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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年表(吐蕃) |
背景
始自1840年的鴉片戰爭後,清朝國力日漸衰弱,對西藏的防務也不斷鬆弛。而自17世紀初,英國在印度成立東印度公司,到1870年代,英國不僅完全佔領印度,而且其周邊的喜馬拉雅山國和地區,如喀什米爾、拉達克、不丹、尼泊爾、錫金等也相繼成為大英帝國的附庸。此種形勢下的西藏便處於英國勢力的包圍之中。英國為了打開通往西藏的通道,同西藏直接進行貿易。在18世紀至1870年代,多次派人秘密入藏,試圖與西藏上層進行接觸,均遭拒絕。1876年英國與中國簽訂《煙臺條約》,英國乘機在條約正文之外附加一個關於西藏的專條,其內容是:英人可以「探訪」印度西藏間的路程,探訪的路線,一是由北京出發,經甘肅、青海,或由四川等處入藏抵達印度;二是由印度與西藏交界的地方入藏。
因此,英國在之後多次派人進入藏區。但藏人既堅決抵制英人到西藏活動,也反對清政府批准馬科雷為首的使團入藏勘查道路,並在隆吐山修築堡壘炮台(隆吐山是從印度大吉嶺入藏的必經之路)。噶廈政府甚至進行戰爭防備,應付可能發生的衝突。為此英國多次照會清政府,主張隆吐在英屬錫金境內,指責藏軍駐守隆吐是「越界戍守」。清政府對噶廈政府施壓,命其撤除軍事哨卡。[3][4][5][6]噶廈對此表示堅決反對,文碩因此上奏朝廷,力主抗擊英人,並且督促噶廈派高級官員奔赴前線指揮,面授作戰機宜。
在英屬印度與西藏交涉撤除隆吐哨卡無果後,1888年(光緒十四年)3月12日,清廷將文碩撤職,以升泰取代。升泰到任後清查舊檔,奏報隆吐山實屬錫金,獲得清廷認可。3月20日,英國發動隆吐山战役驅逐駐守隆吐山的藏軍,5月24日,清廷指責文碩「識見乖謬,不顧大局」,將其革職處分,由幫辦大臣升泰主藏事。[6][7][2]:15–16之後藏軍戰敗,英國要求清政府簽訂條約以結束戰爭。[8]清政府派駐藏幫辦大臣升泰於1890年3月17日前往印度加爾各答,和印度總督蘭斯敦簽訂《中英藏印條約》。
影響
哲孟雄原為西藏的保護國。1861年2月英國入侵哲孟雄,哲孟雄国王在3月28日和英屬印度签订了庭姆隆條約,哲孟雄正式成為英國的保護國。[9]1889年起,英國派遣駐錫金政務官協助哲孟雄的行政。通過這個條約,清廷承認哲孟雄(錫金)是英國的保護國。西藏由此失去藩籬,再無險可固;此外,條約劃定藏哲邊界,清廷承認崗巴宗以南的大片牧場和險要地區屬於錫金。
後續發展
藏印條約中的多個問題沒有得到實際解決。在英國的壓力下,清政府派何長榮於1893年12月5日與英國政務司艾爾弗雷德·沃利斯·保爾在印度大吉嶺簽訂《中英藏印續約》,其內容是:開放亞東為商埠,在五年內免納進出口稅;英人在該地享有領事裁判權;在哲孟雄遊牧的藏人應照英國在哲孟雄隨時立定遊牧章程辦理。由於西藏政府並未參與談判,西藏拒絕履行條約中通商與立界碑的條款,導致1903年英國侵藏戰爭。[2]:18
相关条目
參考資料
- Younghusband, Francis. . London: John Murray. 1910年: 51.(英文)
- 孫子和. . 臺灣商務印書館. 1989年. ISBN 978-957-05-0007-3.
- . [2019-02-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18).
- Julie G. Marshall. . Psychology Press. 2005年: 第212頁. ISBN 978-0-415-33647-5.(英文)
- Paget, William Henry. . 1907年: 第50頁.(英文)
- 朱昭华. . 《历史档案》. 2013年, (第1期): 第96—104页 [2019-02-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18).
- . 求實書社. : 10–11頁.
- 车明怀. . 《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2019-02-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18).
- James Minahan. . Greenwood Publishing. 2002年: 1729.(英文)
- 《中國大百科全書》“《中英藏印条约》及续约(页面存档备份,存于)”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