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藏印續約

中英藏印續約》(英語:),又稱《藏印議訂附約》或《中英藏印條款》,是清朝政府與英國根據1890年(清光绪十六年)簽訂的《中英藏印條約》的規定續訂的不平等條約。《中英藏印續約》于1893年(光绪十九年)12月5日在當時是英國殖民地印度大吉嶺簽訂。中方代表为參將何長榮,英方代表为政务司艾爾弗雷德·沃利斯·保爾。中文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存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保存。

《中英藏印續約》并不是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签订的《中英續訂藏印條約》,而是《中英藏印條約》的一部分。

條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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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十二款。主要內容為:

  1. 開放亞東為商埠,英國可派員駐紮在亞東設立商務公所。
  2. 西藏與印度的來往貿易免稅五年。
  3. 限制中國西藏人民在哲孟雄傳統的遊牧活動,若仍然要在哲孟雄遊牧,必須依照英國所定遊牧章程辦理。

影響

由於噶廈政府並未參與談判,噶廈否認清廷所簽的本條約,拒絕開放與印度的貿易。為了打開印度與西藏貿易,印度總督喬治·寇松侯爵數次試圖與西藏的統治者第十三世達賴喇嘛直接通信,但是信件都被原封退回。1903年英軍由錫金入侵西藏。由於清廷無法迫使噶廈政府聽令,寇松1904年4月對國會表示,清廷對西藏的宗主權是假裝的政治姿態(英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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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Lezlee Brown Halper; Stefan A. Halper.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4年: 15–16頁 [2017-09-18]. ISBN 978-0-19-936836-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3).
  2. Sam Van Schaik. .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11年: 306頁 [2017-09-18]. ISBN 978-0-300-17217-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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