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黎巴嫩關係
中華民國—黎巴嫩關係是指中華民國與黎巴嫩共和國之間的關係。黎巴嫩於1954-1971年,是中華民國的邦交國,斷交後,目前沒有在對方首都互設具大使館功能的代表機構。對黎巴嫩的相關事務由駐約旦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兼轄。[1]
黎巴嫩 |
中華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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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外交
1954年11月11日,兩國建立公使級外交關係。於首都貝魯特設立中華民國駐黎巴嫩共和國公使館,並派駐公使。[2]
1957年10月19日,升格為大使級外交關係,公使館升格为中華民國駐黎巴嫩共和國大使館,並派駐大使。[2]
1958年,黎巴嫩派駐中華民國公使。1962年,改派駐大使。皆由駐日本大使兼任。
1971年10月25日,黎巴嫩對於中華民國續留聯合國採棄權態度,即《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
1971年11月9日,黎巴嫩与中华民国断交[2]。
1992年12月、1994年7月,貝魯特工商會秘書長、會長分別抵臺訪問。[3]
2004年9月,駐約旦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長前往黎巴嫩,會見經濟暨貿易部次长。[3]
經濟
貿易
1987年,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外貿協會)於黎巴嫩首都贝鲁特設立遠東貿易服務中心駐黎巴嫩辦事處,後因該國戰亂而關閉。[3]
年分 | 貿易總額 | 年增減 | 排名 | 出口至黎巴嫩 | 年增減 | 排名 | 自黎巴嫩進口 | 年增減 | 排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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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 65,789,674 | ▼24.807% | 92 | 63,247,530 | ▼23.436% | 81 | 2,542,144 | ▼47.978% | 138 |
2020 | 27,522,130 | ▼58.166% | 117 | 24,494,093 | ▼61.273% | 99 | 3,028,037 | ▲19.114% | 132 |
2021 | 32,628,126 | ▲18.552% | 116 | 29,520,598 | ▲20.521% | 96 | 3,107,528 | ▲2.625% | 134 |
2022 | 47,636,959 | ▲46.000% | 111 | 45,233,291 | ▲53.226% | 94 | 2,403,668 | ▼22.650% | 139 |
2020年的兩國貿易主要項目如下:
出口至黎巴嫩的主要項目為:不鏽鋼扁軋製品、車輛之零件與附件;空氣泵或真空泵、空氣或其他氣體压缩机與风扇;乙烯或苯乙烯之聚合物、新橡膠氣胎、橡膠或塑料加工機、未另行處理以供紡製用之合成纖維棉;聚縮醛、环氧树脂、醇酸樹脂、聚碳酸酯、聚丙烯酯與其他聚酯、聚醚;自動資料處理機、磁性或光學閱讀機;不織布、人造蜡與調製蠟;記憶、錄音或錄影裝置;醋酸乙烯或其他乙烯酯、乙烯基聚合物;塑膠或塑膠製自粘性板、片、膜或條;車用之電氣照明或信號設備;橡膠或塑膠促進劑、複合可塑劑、抗氧化剂與其他複合安定劑;診斷或實驗用有底襯之試劑或配製試劑;電話機與其他傳輸或接收聲音、圖像或其他資料之器具;辦公室用機器;鋼鐵製螺釘、螺栓、螺帽、鉚釘或墊圈;醫學用儀器與用具;平面裝、感光性、未曝光照相用版、軟片或立即沖印組合;合成纖維絲紗梭织物、丙烯酸聚合物;家具、門、窗、楼梯、車具、衣箱、首飾箱等。[6]
自黎巴嫩進口的主要項目為:铜廢料與碎屑;示波器、频谱分析仪、供計量或偵測游離輻射之器具;烟叶;電話機與其他傳輸或接收聲音、圖像或其他資料之器具;鮮葡萄酒或葡萄醪、車輛之零件與附件;未變性之乙醇以及烈酒、力娇酒與其他含酒精成分之飲料;計量或檢查用儀器與器具、定型投影機;不帶毛之牛、馬類動物鞣制皮革或胚皮革;首飾或仿首飾及其配件、髮用品、精油及其類似品;液晶裝置、激光、其他光學用具與儀器;纪念碑或建築用石、工業用之紡織產品或製品、調味醬汁或调味料、家具;手繪之绘画、素描與粉彩畫,美術拼貼與類似之裝飾匾;以紡織材料、紙或其他材料為基材之研磨料;農林或園藝、家禽或養蜂用機械以及家禽孵卵器;刮鬍前後用劑、身體除臭劑、洗浴用劑、脫毛劑與其他未列名之香料製劑、化妝品或盥洗用製劑、室內除臭劑;女用或女童用服飾、穿著用之硫化橡膠製品、剃刀、集成电路等。[7]
協定
日期 | 簽署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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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4月6日 | 《中華民國與黎巴嫩共和國間貿易協定》 | |
1968年7月4日 | 《中華民國與黎巴嫩共和國間空運臨時協定》 | [註 1] |
1987年6月18日 | 《中華航空公司與地中海航空公司間協議》 |
簽證
兩國國民皆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對方國家。持有中華民國護照的中華民國國民可以電子郵件向駐約旦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代辦單次入境黎巴嫩、停留最多30天的預審制觀光及商務落地簽證。經黎巴嫩轉機,若持有第三國簽證及後段機票,無需申辦過境簽證。護照上有以色列簽證或入境章戳,黎巴嫩海關有權拒絕入境。[11][12]
持有黎巴嫩護照的黎巴嫩國民抵台參加國際會議、運動賽事、商展活動,則可以電子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停留最多30天並不得延期。[13][14]
交通
注釋
- 由駐黎巴嫩大使繆培基與黎巴嫩外交部長卜特洛共同簽署,當日生效。
參考資料
- . 中華民國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 [2017-12-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5).
- 許雪姬. .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 雙一組南亞及中東專案室. (PDF). 中華民國經濟部 國際貿易署. 2021年5月12日.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年7月21日).
- . 國史館. [2018-05-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5-25).
- .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2021-05-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9).
- .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2021-09-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17).
- .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2021-09-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17).
- 李東森. . 經貿透視網. 2010年11月5日 [2020年9月28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4月19日).
- 王裕宏. . 經貿透視網. 2011年10月26日 [2020年9月28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年4月19日).
- . 中華民國外交部.
-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2017-12-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5).
- .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21-03-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02).
-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2018-12-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09).
-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2018-03-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27).
參見
- 中華民國駐外機構列表
- 駐臺灣外交機構列表
- 黎巴嫩駐外機構列表
- 駐黎巴嫩外交機構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