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駐日本大使列表

中華民國駐日本大使中華民國派駐日本最高層級外交官。1972年兩國斷交,1973年改稱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代表(簡稱駐日代表)。

中華民國駐日本大使
中華民國國旗
現任
謝長廷

2016年6月9日就任
类别外交代表
機關所在地 日本東京都
网站代表簡介

沿革

中華民國成立後,繼承清朝與日本的外交關係,1938年至1952年間曾因中日戰爭而斷絕,戰爭期間日本扶持的满洲国汪精卫国民政府亦曾指派駐日大使。1952年4月28日簽署《中日和約》結束戰爭狀態後恢復。

1972年9月,日本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並同時依一中政策中華民國政府斷交,雙方改為互派名義上不具外交官身分的駐地代表至今。2012年,中華民國外交部將包括駐日本代表在內的大使級外交官的官銜統一稱為「大使」,代表處館長對外則繼續使用「代表」職稱。[註 1]

歷任中華民國駐日本大使

北洋政府國民政府 中華民國大日本帝国公使

姓名 任命 到任 递交国书 免職 離任 外交衔级 外交职务 備註
汪大燮1912年1913年外交代表中華民國成立後,改派為外交代表。1913年返華,9月11日改任教育總長。
馬廷亮1913年1913年代辦
陸宗輿1913年12月9日1916年6月30日公使特命全權公使
劉崇杰1916年1916年代辦
章宗祥1916年6月30日1919年6月10日公使特命全權公使1919年4月17日假,6月10日免
劉鏡人1919年9月3日未到任1920年9月10日公使特命全權公使
莊景珂1919年1920年代辦
胡惟德1920年9月10日1922年6月2日公使特命全權公使
王鴻年1920年1920年代辦
汪榮寶1922年6月2日1931年8月6日公使特命全權公使1922年至1923年不願赴任。1925年1月27日假,4月15日留京。1927年3月19日因欠薪而請假。
施履本1922年1923年1月19日代辦。1923年1月19日回部辦事
張元節1925年1926年代辦
蔣作賓1931年8月11日1935年5月17日公使特命全權公使

國民政府 中華民國大日本帝国大使

姓名 任命 到任 递交国书 免職 離任 外交衔级 外交职务 備註
蔣作賓1935年5月17日1935年5月17日1936年2月8日大使特命全權大使1935年5月17日升格為大使,同日到任
許世英1936年2月8日1938年1月20日大使特命全權大使南京陷落後返華

 中華民國汪精卫政权)驻大日本帝国大使

姓名 任命 到任 递交国书 免職 離任 外交衔级 外交职务 備註
褚民谊[1]1940年12月22日大使特命全权大使
徐良1941年10月2日大使特命全权大使
蔡培1943年3月31日大使特命全权大使
廉隅1945年5月23日大使特命全权大使

 中華民國日本国大使

姓名 任命 到任 递交国书 免職 離任 外交衔级 外交职务 備註
董顯光1952年1956年大使特命全权大使
沈覲鼎1956年1959年大使特命全权大使
張厲生1959年1963年大使特命全权大使
魏道明1964年1966年大使特命全权大使
陈之迈1966年1969年大使特命全权大使
彭孟緝1969年1972年大使特命全权大使

斷交後的駐日本代表(大使级)(1973年迄今)

中華民國與日本於1972年9月29日斷交後,駐日最高外交使節變為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駐日本代表」,相對的日本使節則是日台交流協會臺北事務所代表」。2012年9月1日,依修訂之《駐外機構組織通則》,中華民國外交部駐外人員之行政職稱均以正式官銜訂定,駐外機構之館長(包含大使館與代表處)均以大使稱之,代表處館長对外仍称代表[註 1]

姓名 就任 卸任 外交衔级
對外名義
外交职务
本職職務
備註
馬樹禮1973年1985年代表代表
毛松年1985年1986年代表代表
馬紀壯1986年1990年代表代表
蔣孝武1990年1991年代表代表
許水德1991年1993年代表代表
林金莖1993年1996年代表代表
莊銘耀1996年2000年代表代表
羅福全2000年2004年代表代表
許世楷2004年2008年代表代表因2008年聯合號海釣船事件被政府召回。
馮寄台2008年2012年代表代表
沈斯淳2012年2016年代表特命全權大使2012年9月後,官銜对内改称大使。
謝長廷2016年現任代表特命全權大使

注釋

  1. 2012年9月1日,中華民國外交部為統一駐外人員內部職稱,明定大使館、代表處設大使、公使,代表處對外仍稱代表、副代表;辦事處設總領事、副總領事,對外仍稱處長、副處長。[2][3]
    代表處館長為特任或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者任大使銜代表、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者任公使銜代表;辦事處長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者任總領事銜處長、副處長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者任副總領事銜副處長。[4]
    註:部分駐外機構名稱雖使用「辦事處」,但層級等同「代表處」,館長為代表。

參考文獻

  1. 郭卿友. . 甘肃人民出版社.
  2. . 公眾外交協調會 (新闻稿).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2-08-31 [2022-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09).
  3. 陳培煌. . 中央通訊社. 2012-08-31 [2022-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1-09).
  4. . 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2018-06-13 [2022-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09).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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