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
第一次临时参议院(1912年1月28日-1913年4月8日)
第一次临时参议院的前身是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南京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1月2日,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开始代行参议院职权,改选赵仕北为临时议长,马君武为临时副议长,并正式通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修正案》。1月28日上午11时,临时参议院于南京劝业场正式开幕,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自行解散。
第一次临时参议院是按照《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组建,具有临时国会性质。1912年1月28日在南京成立,到会43名代表。2月7日至3月8日制定并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4月2日临时参议院议决临时政府迁至北京,4月4日议决该院迁至北京,4月8日休会。4月29日在北京行开院典礼。5月1日,参议院改选议长,选吴景濂为正议长,汤化龙为副议长。
设立法源及职权
该院的设立法源、职权等前后有所变化。从1912年1月28日到3月11日,该院的设立法源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关于参议院有如下规定:
第一章 臨時大總統
- 第四條 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宣戰媾和締結條約之權
- 第五條 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任用各部部長及派遣外交專使之權
- 第六條 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設立臨時中央審判所之權
第二章 參議院
- 第八條 參議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參議員組織之
- 第九條 參議員每省以三人為限其派遣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
- 第十條 參議開會議時各參議員有一表決權
- 第十一條 參議院之職權如左
- 一 議第四條及第六條事件
- 二 承諾第五條事件
- 三 議決臨時政府之預算
- 四 檢查臨時政府之出納
- 五 議決全國統一之稅法幣制及發行公債事件
- 六 議決暫行法律
- 七 議決臨時大總統交議事件
- 八 答復臨時大總統諮詢事件
- 第十二條 參議院會議時以到會參議員過半數之所決為準但關於第四條事條非有到會議員三分之二之同意不得決議
- 第十三條 參議院議決事件由議長具報經臨時大總統蓋印發交行政各部執行之
- 第十四條 臨時大總統對於參議院議決事件如不以為然得於呈報後十日內聲明理由交令復議
參議院對於復議事件如有到會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仍執前議時應仍照前條辦理- 第十五條 參議院議長由參議員用記名投票法互選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之半者為當選
- 第十六條 參議院辦事規則由參議院議定之
- 第十七條 參議院未成立以前暫由各省都督府代表會代行其職權但表決權每以一票為限
第三章 行政各部
- 第十八條 各部設部長一人總理本部事務
- 第十九條 各部所屬職員之編制及其權限由部長規定經臨時大總統准施行
第四章 附則
- 第二十條 臨時政府成立後六個月以內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民議會其召集方法由參議院議決事
- 第二十一條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施行期限以中華民國憲法成立之日為止
从1912年3月11日至参议院1913年4月8日在北京解散,参议院设立的法源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法对参议院有如下规定:
第一章 總綱
- 第四條 中華民國以參議院、臨時大總統、國務員、法院行使其統治權。
第三章 參議院
- 第十六條 中華民國之立法權以參議院行之。
- 第十七條 參議院以第十八條所定各地方選派之參議員組織之。
- 第十八條 參議員每行省、內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選派五人;靑海選派一人。其選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
參議院會議時每參議員有一表决權。- 第十九條 參議院之職權如左︰
- 一 議决一切法律案。
- 二 議決臨時政府之豫算決算。
- 三 議決全國之稅法幣制及度量衡之準則。
- 四 議決公債之募集及國庫有負擔之契約。
- 五 承諾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四十條事件。
- 六 答覆臨時政府諮詢事件。
- 七 受理人民之請願。
- 八 得以關於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見建議於政府。
- 九 得提出質問書於國務員,並要求其出席答覆。
- 十 得咨請臨時政府查辦官吏納賄違法事件。
- 十一 參議院對於臨時大總統認爲有謀叛行爲時,得以總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員四分三以上之可決彈劾之。
- 十二 參議院對於國務員認爲失職或違法時,得以總員四分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員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彈劾之。
- 第二十條 參議院得自行集會開會閉會。
- 第二十一條 參議院之會議須公開之。但有國務員之要求或出席參議員過半數之可决者,得秘密之。
- 第二十二條 參議院議决事件咨由臨時大總統公布施行。
- 第二十三條 臨時大總統對於參議院議决事件,如否認時,得於咨達後十日內聲明理由,咨院覆議。但參議院對於覆議事件,如有到會參議員三分二以上仍執前議時,仍照第二十二條辦理。
- 第二十四條 參議院議長由參議員用記名投票法互選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之半者爲當選。
- 第二十五條 參議院參議員於院內之言論及表决,對於院外不負責任。
- 第二十六條 參議院參議員除現行犯及關於內亂外患之犯罪外,會期中非得本院許可,不得逮捕。
- 第二十七條 參議院法由參議院自定之。
- 第二十八條 參議院以國會成立之日解散。其職權由國會行之。
第四章 臨時大總統副總統
- 第二十九條 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由參議院選舉之。以總員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滿投票總數三分二以上者爲當選。
- 第三十三條 臨時大總統得制定官制官規,但須提交參議院議决。
- 第三十四條 臨時大總統任免文武職員,但任命國務員及外交大使公使須得參議院之同意。
- 第三十五條 臨時大總統經參議院之同意,得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
- 第三十八條 臨時大總統得提出法律案於參議院。
- 第四十條 臨時大總統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復權。但大赦須經參議院之同意。
- 第四十一條 臨時大總統受參議院彈劾後,由最高法院全院審判官互選九人組織特別法庭審判之。
第五章 國務員
- 第四十六條 國務員及其委員得於參議院出席及發言。
- 第四十七條 國務員受參議院彈劾後,臨時大總統應免其職。但得交參議院覆議一次。
第七章 附則
- 第五十五條 本約法由參議院參議員三分二以上,或臨時大總統之提議,經參議員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員四分三之可决得增修之。
议员人数
该院的额定议员人数和实际议员人数也均有变化。从1912年1月28日到2月15日(袁世凯当选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日),该院额定议员人数不定,实际议员人数也在变化。该院设立后很快制定了《参议院议事细则》,其中规定“对一般法律、财政及重大议案,只须有半数以上之议员到会,即可开议。”表决“以多数为准,其可否同数时,议长得以己意决之。”组织大纲和议事细则均未规定额定议员具体人数,实际上由于各省不断独立,即便根据《组织大纲》的“參議員每省以三人為限”的规定,额定议员人数的上限也一直在变化。实际议员人数,1月28日参议院成立时为42人,其中30人为正式参议员,12人为参议员未到而以代表员代理者(广东、湖北、湖南、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西、福建、广西等10省共到参议员30人;贵州、云南、陕西、四川、奉天、直隶、河南等7省参议员未到或未选定而以代表员代理者12人)。[1]此后实际议员人数不断变化。
从2月15日到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公布实施日),该院的设立法源仍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但由于中华民国形式上已统一全国,故22个省均应派出议员。据此,根据《组织大纲》的“參議員每省以三人為限”的规定,额定议员人数的上限为66人。由于内蒙古、外蒙古、青海、西藏等非省份,故并未获得推举参议员的资格。在这个时期,实际议员人数也在不断变化。比如3月1日湖北省议员刘成禺、时功玖、张伯烈辞职时,议员人数一说为45人,[2][3]一说为39人。[4]
从3月11日起,根据《临时约法》第三、第十七、第十八条的规定,参议院的额定议员人数为126人。实际议员人数仍在变化。到了4月29日北京临时参议院开院,议员额定人数虽然不变,但此后实际议员人数仍在变更之中,直到参议院解散。
南京临时参议院(1912年1月28日-1912年4月8日)
南京临时参议院设议长、副议长、法律审查会、财政审查会、外交审查会、请愿审查会。其间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参议院法》、《参议院议事细则》、《参议院办事细则》等法律法规。
1月29日选出议长、副议长。2月5日选出审议长。2月6日选出各审查会组成人员。参议院主要负责人及审查会组成人员:[8]
北京临时参议院(1912年4月29日-1913年4月8日)
1912年4月南京临时参议院迁到北京,即成为北京临时参议院。北京临时参议院还对《临时约法》进行了修改,通过了《修改约法青海为西蒙古并增加议员案》,除西藏外,全国各地均有议员与会。但在第一次会议上,仅有在院议员的4/5以上出席,而不是全部议员的4/5以上。
北京临时参议院自1912年4月29日在清朝资政院旧址举行开院典礼,至1913年4月8日第一届国会开幕而闭院。北京临时参议院设置委员长、法制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庶政委员会、请愿委员会、惩罚委员会。开院期间制定通过了《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蒙藏事务局官制》、《中央行政官官等法》、《中央行政官官俸法》、《国务院官制》、《国旗统一案》、《服制》、《印花税法》等。
以下按照學者考證列出議員名單:[11]
- 議長 吴景濂(奉天,4月29日到院)
- 副議長 湯化龍(湖北,4月29日到院)
- 全院委員會委員長 谷鍾秀(直隶,5月4日前到院)
- 法制委員會委員長 張耀曾(云南,5月4日前到院)
- 財政委員會委員長 殷汝驪(浙江,5月4日前到院)
- 庶政委員會委員長 鄭萬瞻(湖北,4月29日到院)
- 請願委員會委員長 曾彦(广西,5月4日前到院,1912年2月3日辭議員職)
- 懲罰委員會委員長 彭占元(山東,5月4日前到院)
参议员:
- 奉天
- 吉林
- 黑龍江
- 直隸
- 山東
- 山西
- 陝西
- 甘肅
- 新疆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四川
- 江西
- 安徽
- 江蘇
- 浙江
- 福建
- 廣東
- 廣西
- 雲南
- 貴州
- 蒙古
- 青海
- 唐古色(4月29日到院)
第二次临时参议院(1917年11月10日-1918年8月12日)
第二次是在粉碎张勋复辟之后,到第二届国会(安福国会)正式成立之前。该临时参议院于民国六年(1917年)11月10日成立。同年11月14日举行议员选举,王揖唐任议长,那彦图任副议长。1918年8月12日,即第一届国会(民元国会)期满日,临时参议院解散,安福国会正式成立。第二次临时参议院原本是研究系梁启超的主张,但是研究系的梁善济竞选议长失败。
1917年11月14日确定的临时参议院的议员如下:[12]
參议员:
- 京兆:孟锡玨
- 直隶:王振垚、耿兆栋、张佐汉、高凌霨
- 奉天:陈瀛洲、赵连琪、刘兴甲、刘恩格、翁恩裕
- 吉林:齐忠甲、逯长增、乌泽声、徐鼐霖、成多禄
- 黑龙江:蔡国忱、孟昭汉、刘振生、翟文选、赵仲仁
- 山东:于元芳、张玉庚、张栋铭、陈藻、艾庆镛
- 河南:陈善同、张凤台、林东郊、陈铭鉴、任耀墀
- 山西:田应璜、梁善济、李庆芳、张杜兰、张瑞
- 陕西:何毓璋、陈焘、谭湛、高增融、党积龄
- 江苏:汪秉忠、王立廷、孙润宇、蓝公武
- 安徽:光云锦、吴文瀚、宁继恭、陈光谱
- 江西:邱珍、宋育德、葛庄、贺国昌、饶孟任
- 福建:林蔚章、刘以芬、王大贞、陈之麟、高登鲤
- 浙江:袁荣叜、汪有龄、陆宗舆、蔡元康、王廷扬
- 湖北:查季华、阮毓崧、张则川、胡钧、周兆沅
- 湖南:朱后烈、周渤、吴凌云、李俊、唐乾一
- 甘肃:段永新、秦望澜、马维麟、李增穠、刘朝望
- 新疆:王学曾、杨增炳、李锺麟、杨应南、胡霖
- 四川:罗纶、邓镕、刘纬、黄云鹏、谢刚德
- 广西:李拔超、关冕钧、陈化时、林世焘、吴肇邦
- 贵州:姚华、唐尔镛、雷述、孙世杰、刘光旭
- 蒙古:阿穆尔灵圭、色旺端鲁布、塔旺布里甲拉、帕勒塔、札噶尔、阿拉坦瓦齐尔、棍布札布、鄂多台、祺诚武、克希克图
- 青海:勒旺里克津
- 西藏:罗桑班觉、厦仲阿旺益喜、罗卜桑车珠尔、巫怀清
参考文献
- 参议院会员姓名录,申报1912年1月30日;平佚,临时政府成立记,东方杂志第8卷第11号
- 鄂省参议员刘成禺、时功玖、张伯烈辞职之公布, 申报1912年3月2日
- 刘劲松,南京参议院议员人数与《临时约法》的效力,近代史研究2005年1期
- 参议院议事录,申报1912年3月5日
- . [2011-10-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9-08).
- . [2011-10-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06).
- . [2011-10-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 李学智,民国初年的法治思潮与法制建设:以国会立法活动为中心的硏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66页
- 3月22日补选,见 清代档案史料丛编(八),中华书局,第338页
- 邹小站,关于南京临时政府与《临时约法》的几个问题,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3期
- 李学智,北京临时参议院议员人数及变动情况考,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04期
- 劉寿林等編. . 中華書局. 1995. ISBN 7-101-01320-1.
- 李学智《民国初年的法制思潮与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