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
不動產役權(德語:),中華民國民法原稱地役權,後改稱不動產役權。通常指依據契據或遺囑,土地使用人在他人擁有的土地上能享有的非營利利益,土地使用人藉此能夠獲得對此一土地特定的有限使用權利。[1]是指為了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例如,擁有A地的甲可以要求擁有B地的乙不要在其土地上建設高樓以保證甲可以觀賞遠處的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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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法系民法 |
|---|
| 總則 |
| 主體 |
| 自然人 · 法人 |
| -法人類型- |
| 客體 |
| -物- |
| -準物權- 漁業權 |
| -無體財產權- |
| 行為 |
| -法律行為- |
| -事实行為- |
| 人格 |
| -法律能力- |
| 監護 |
| -人格法益- |
| 家庭 |
| 結婚 · 離婚 血親 · 收養 |
| 扶養 |
| 繼承 · 遺囑 · 應繼分 · 特留分 |
| 物权 |
| 所有權 · 限制物权 登記 · 交付 |
| -所有權- |
| -用益物权 · 役權- 地上權 |
| -擔保物權- 質權 · 抵押權 · 留置權 |
| -佔有- |
| 債權 |
| -債之發生- |
| -債之消滅- 清償 · 提存 |
| -侵權- 過錯責任 · 過錯推定責任 |
| 實定法 |
| 法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 中華民國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鐵路地役權
鐵路地役權是一種由政府賦予鐵路公司(或鐵路部門)預留鐵路建築用地的地役權。一般而言在鐵路路線荒廢或企劃的路線確定不實行,預留地會歸還給原地權使用者,但此一政策亦會因地方而異。
國際地役
國際地役意指國家為了多國的利益,而在自身領土或領海上限制其主權行使,以利各國使用。類似案例例如印度-葡萄牙關係中的1960年《印度領土通行權案》(Right of Passage over Indian Territory)中,即保障葡方非軍事人員在印方領土上的通行權[2]。
參考資料
- . [2011年4月11日] (中文(臺灣)).
- (繁體中文)丘宏達. . 台北: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509. ISBN 978-957-14-5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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