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保險員分屍案

台中女保險員分屍案是2003年12月,發生於臺灣臺中縣龍井鄉(今臺中市龍井區)的殺人分屍事件,犯人為陳金火(47歲男性)與廣德強(29歲男性)。

台中女保險員分屍案
位置 臺灣台中縣龍井鄉
(今台中市龍井區)
日期2003年12月7日(臺北時間)
類型凶殺案
武器美工刀、童軍繩
死亡1人
受害者施金池(施姓女保險員)
主謀陳金火、廣德強

過程

2003年12月7日,27歲的國泰人壽女性保險業務員施金池1976年6月29日—2003年12月7日[1]前往台中縣龍井鄉(今台中市龍井區)機車行,老闆陳金火對其心生淫念,於是和徒弟廣德強強姦施姓女保險員,事後再割頸殺死施姓女保險員。陳金火之後使用美工刀削去施女四肢皮肉,並分屍裝袋,丟到機車行水塔和化糞池內。

2003年12月12日,警方在機車行水塔內找到施女屍塊,陳金火被逮捕。四天後,警方逮捕廣德強,其因前往通訊行將女保險員的筆記型電腦拿去販售,隨後被通訊行老闆趙寅昌通報而被逮捕,廣德強坦承目睹陳金火殺人。

判決

2004年8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陳金火和廣德強死刑。2005年1月25日,高等法院二審仍判處兩人死刑。2007年9月6日,最高法院判決陳金火和廣德強死刑定讞。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

2012年12月21日,法務部批准執行陳金火、廣德強與戴德穎等六名死刑犯的槍決[2]廣德強一槍斃命。陳金火因為要進行器官捐贈,由法醫點滴麻醉後,再由法警從右腦開一槍,腦死後緊急送往中國附醫摘除器官,由於醫學團體、醫學倫理及人權團體認為,死刑犯的器官捐贈是虐待、是酷刑,法務部為了避免引起爭議,不論死刑犯是否自願器捐,監所已不再進行器官捐贈調查,就算死囚先前表明自願器捐,法務部原則上也不會配合執行,所以陳金火成為台灣最後一個完成器官捐贈的死刑犯。

相關案件

1991年3月1日,東海大學社會系夜間部學生許瑞芬前往陳金火的機車行後就失蹤。當年承辦的員警認為陳金火涉有重嫌,但陳金火堅持與他無關,因證據不足無法突破,隨著陳的槍決伏法,許女的失蹤也成為懸案。

廣德強在施姓女保險員命案中曾自爆烹煮屍肉給陳金火食用,但最高法院因證據不足而無法納入量刑,但陳金火在審理初期因此供詞而被台灣媒體冠上「台灣食人魔」的稱號。

當時收購女保險員筆電成為關鍵證人的通訊行趙姓老闆,卻在不到一年內的時間因為婚外情糾紛慘遭殺害。[3]

參考資料

  1. . 香港蘋果日報. 2014-04-22 [2014-04-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23).
  2. 陳志賢. (中國時報). 2012-12-22 [2012-12-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4-14) (中文(臺灣)).
  3. . 華視新聞. 2004-07-17 [200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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