斤
斤,舊時又異寫作觔[1],是東亞傳統度量衡中的質量單位,起源於中國,再傳到日本、朝鮮半島、越南、馬來半島等地。又稱司马斤。現時多為傳統市場慣用。
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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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制 | 东亚传统度量衡 |
物理量名称 | 质量 |
符号 | |
單位換算 | |
1 | 相当于 |
中国 | 16 兩 10 两(中国大陆) |
中国大陆 | kg 0.5 |
日本 韩国 台湾 泰国 | kg 0.6 |
越南 | kg 0.6045 |
香港 | 78982 kg 0.604 |
马来西亚 | 79 kg 0.604 |
單位換算(英制) | |
1 imp | 相当于 |
香港 马来西亚 新加坡 | 1+1/3 lb |
斤 | |||||||||||||||||||
汉语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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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 | 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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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语名称 | |||||||||||||||||||
越南语 | |||||||||||||||||||
名稱 | |||||||||||||||||||
諺文 | |||||||||||||||||||
汉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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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语名称 | |||||||||||||||||||
汉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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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语名称 | |||||||||||||||||||
马来语 | |||||||||||||||||||
满语名称 | |||||||||||||||||||
满文 | ᡤᡳᠩᡤᡝᠨ | ||||||||||||||||||
穆麟德转写 | ginggen |
起源
中国古代有个官职叫「司马」,司馬主要掌管軍事,其中因為糧秣管理需要秤重,於是「司馬」就和重量單位扯上關係。中国自周代开始有重量单位:斤、两、钱、分,也稱为「司马斤」、「司马两」等,计量的工具叫做「司马秤」,这一标准也叫「司马平制标识」。一司马斤等于十六司马两,成語「半斤八两」就是这么来的。
質量
不同時代、地區的斤實際質量有所變動,但與其他尺貫法單位的質量比例維持不變。一斤等於十六兩,一斤等於百分一擔,亦即十六兩或一百二十分之一石。晚清時開始英文通常根据马来语寫成catty或kan[2]。
古代的斤
清朝之前
中国各地、各行业都有各自的斤、两重量标准,並不統一,故經常造成混亂。
現代的斤
如今斤分為根據國際單位製的“公斤”(1公斤等於1000克)和民間使用的“市斤”(或根據地區而稱為“<地區>+斤”,如在台灣使用的“台斤”,日本過去使用的“日本斤”),常簡稱“斤”,而市斤的重量根據地區和年代的不同而不同,比較常見的包括中國大陸、金门和马祖地区的500克,台灣和日本的600克,港澳以及東南亞的約605克。
現代的「斤」(市斤)按照各地使用習慣,與公制有如下換算:
1912年-1915年
北洋政府繼續沿用清朝營造尺庫平制的制度,即1斤約為596.816克。
1930年-1959年
法定1斤等于500克,而16兩為1斤(即1兩等於31.25克)。
國民革命之後,取代北洋政府的國民政府以市用制取代營造尺庫平制,營造尺庫平制走入歷史。
1929年2月制定、193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民国度量衡法》第五条所规定:
- “市用制長度以公尺三分之一為市尺(簡作尺),重量以公斤二分之一為市斤(簡作斤),容量以公升為市升(簡作升),一斤分為十六兩,一千五百尺定為一里,六千平方尺定為一畝,其餘均以十進。”
该法第六条规定:
- “兩:等於斤十六分之一即十錢(0.0625斤)。 ”
这次度衡量改制后,这一历史时期的文献大多采用公制与市用制并行,市制後方用括號括起對應的公制重量。
例如,1944年9月19日晋绥边区行政公署颁发的供给标准: “口粮(每人每天):军队系统小米1斤8两(750克)”;1945年1月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司令部规定的供给标准:每人每天“油5钱(15.625克)”,其中的斤、两的定义都符合上述法规。
1959年至今
法定1斤等于500克,而10兩為1斤(即1兩等於50克)。而中药计量仍袭旧制不变(即1斤為605克,而16兩為1斤)。
1959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保留市制,“市制原定十六两为一斤,因为折算麻烦,应当一律改为十两为一斤。”[3]
台灣及金門、馬祖地區
中華民國台灣稱台斤,所謂的台斤,其實就是清朝時全國各地所使用的「斤」。1895年,台灣割讓給日本,日本人推行公制,但台人仍然沿襲自己的習慣,繼續使用舊有的度量衡。當中國大陸也不再使用清朝的舊制時,台灣使用的舊制度量衡,就自然而然成為所謂的「台制」了。 1台斤為600克,等於16台兩,1台兩等於37.5克。
中華民國金門、馬祖地區未像台灣本岛经历日本統治,所以至今仍实行上述《度量衡法》之规定:1市斤為500 公克,等於16市兩,1 市兩為31.25 公克。[4]
参考文献
- 《舊唐書·文宗紀》:「燒灰煎鹽,每石灰得鹽一十二觔一兩。」;《葛長庚·金丹賦》:藥材觔兩。○按前漢貨殖傳本作斤,从斤爲正。
- 莫文暢. . 20世紀初.
- . [2015-0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12-06).
- 金門媳婦. . 金門縣金門日報社. 2004-09-03 [2022-07-12] (中文(臺灣)).
- . 電子版香港法例. [2017-03-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8).
- . Singapore Statues. [2010-1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8-20).
- . www.pan-koutorikyo.jp. [2018-08-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