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宪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哈萨克语:Қазақстан Республикасының Конституциясы,Qazaqstan Respuwblïkasınıñ Konstïtuwcïyası)是哈萨克斯坦的最高法律,共计九章九十八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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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1925年,苏联治下的中亚按民族划界,吉尔吉斯自治社会主义共和国改称哈萨克自治社会主义共和国,仍隶属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于1925年2月18号颁布了一部宪法。
1936年12月5号,国号改为哈萨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成为苏联直属加盟共和国,1937年3月26号通过其宪法。1978年4月20号又颁布一部宪法。
1991年12月16号,哈萨克斯坦自苏联独立,1993年1月28号颁布了宪法。
现行宪法于1995年8月30号经公投通过,9月5号生效,是为哈萨克斯坦独立后第二部宪法。同年12月上下两院进行了议会选举。
2022年9月16日,哈萨克斯坦议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2]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政府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有权在公民投票和选举中投票。代表人民的权力保留给行政和立法部门。政府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凭借权力分立,每个部门都不能滥用其权力。这一条规定了省级政府,也首次提到了行政部门的宪法限制。[1]
第四条
有效法律包括宪法,宪法相关法,其他规范性法律,国际条约和国家的其他承诺,以及宪法委员会与最高法院的规范性决议。宪法是最高法律。批准的国际条约取代国家法律并予以执行,除非议会在批准时指出条约和已颁布法律之间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条约不会生效,直到立法解决矛盾为止。政府应公布所有法律。[1]
参考
- Constitution of Kazakhstan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City Montessori School Lucknow, India
- . [2022-09-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9-24).
外部链接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宪法(页面存档备份,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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